離職前未休年假?男子的一個操作讓他獲3倍日工資補償

2020-12-16 中國經濟網

你享受帶薪年休假?

沒有休成的假

能否爭取相應報酬?

法官告訴你

這個可以有!

昨天,珠海市鬥門區人民法院對外通報,該院近日審理了一宗勞動合同糾紛,原告陳某要求單位支付其離職前應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被單位拒絕後起訴,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支付原告陳某相應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091元,補償金額按日工資3倍計算。

離職前未休年假訴3倍支付報酬

據鬥門法院通報,2014年9月,陳某入職珠海某醫院擔任保潔員。2018年8月30日,陳某向醫院提交辭職信,申請於2018年9月30日結束勞動關係。

按照有關規定,陳某工作已經年滿1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於是在提出辭職申請前,陳某向醫院提交了休假排班表,計劃9月23日起休5天年休假,獲得醫院同意。

不料陳某卻在9月14日收到醫院通知,要求陳某於9月14日正式離職,致使陳某無法享受五天年休假。陳某認為,醫院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經勞動仲裁後訴至法院,要求醫院3倍支付未休的5天年假工資1655元。

醫院則辯稱,陳某2014年9月19日入職, 2018年8月30日因達法定退休年齡申請離職, 2018年9月14日離職。雙方約定年休假為工作滿一年享受,不按自然年計算,陳某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2月均休滿5天年假,次年要到2018年9月19日屆滿才能享受,現其在2018年9月14日已經離職,故不能享受年休假。

在法庭上,雙方確認了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事實,即陳某2016年2月休2015年度年假,2017年2月休2016年度年假。以此類推,陳某主張未休的5天年假實際是2018年度年休假。

按日工資三倍補發報酬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工作年滿1年不滿10年即可享受5天年休假。

而陳某在離職前確實未享受2018年度的5天年休假,被告醫院認為陳某要工作到2018年9月19日,即年滿一個自然年,才具備享受帶薪年假資格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醫院應當支付原告陳某相應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至於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年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018年陳某工作天數為288天,折算比例為288/365,而陳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005.32元,因此,被告醫院應當支付原告陳某應休未休2018年度的年休假工資為1091元。

法官說法

帶薪年休假是符合條件的職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一種福利待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即享有帶薪年休假資格。若勞動者離職時,當年度未滿一個自然年,則可以按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如本案中,陳某2014年9月19日入職,已連續工作1年以上,具備了享受帶薪年休假資格。

2018年9月14日陳某離職時,差五天不滿一個自然年,可以按陳某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假天數,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因此,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每一年工作時間都要滿一個自然年,才具備享受帶薪年假資格的觀點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法官提醒,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如果用人單位不讓職工休年假,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陳治家 通訊員鍾紅敏、黃葉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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