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大使、公使、職業外交官以及他們的家族
A-2 其他外國政府1或僱員,以及他們的家族
A-3 A-1及A-2非移民籤證外國人的隨從、或私家僱傭的人員
B-1 商務人員(3個月-5年)
B-2 旅遊觀光人員(3個月-5年)
C-1 過境的外國人
C-1D 機組乘務人員及組合過境人員
C-2 過境的聯合國總部的外國人
C-3 過境的外國政府1,以及他們的家族、隨從或私家僱傭的人員
C-4 無籤證過境人員
D-1 船員或飛翔人員(隨原來搭乘的輪船或飛機離境者)
D-2 船員或飛翔人員(不隨原來搭乘的輪船或飛機離境者
E-1 條約商人、其愛人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E-2 條約投資人、其愛人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F-1 一般學生
F-2 一般學生的愛人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G-1 受美國政府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主要代表以及他們的部下及家族
G-2 其他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代表,以及他們的家族
G-3 不受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及非會員國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代表、家族
G-4 在國際機構服務的1或受僱人員,以及他們的家族
G-5 G-1、G-2、G-3、G-4 人士的隨從、私家僱傭人員以及他們的家族
H-1B 具有專業技術及能力的工作人員及模特;
H-2A **短期農業勞務的人員
H-2B **短期工作的技工或非技工
H-3 受訓人員
H-4 H-1、H-2、H-3 人員的家族
I 新聞工作人員,其愛人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換訪客
J-2 J-1的愛人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K-3 美國公民的愛人
K-4 K-3 持有人的孩子
L-1 跨國公司經理人
L-1B 跨國公司調派的專業技術人員
L-2 L-1的家族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M-1 職業學校的學生或假期生
M-2 M-1的愛人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N 特別移民的愛人,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P 運動家、藝術家、演藝人員在美國團體交換計劃下,愛人,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Q 國際文化交流人員
R 神職人員
T 嚴重0人員違法下的受害人籤證
U 某些違法受害人籤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