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平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來源: 證券時報 發布時間: 2011年05月21日 06:35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1年5月19日,本公司收到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赤民二終字第229號、第230號《民事判決書》,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1、一審受理情況
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7日,受理了付國光等52戶村民訴本公司及下屬六家礦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公司於2010年2月2日收到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傳票》、《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
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12日、12月17日,二次公開開庭對此訴訟進行了審理。
訴訟機構名稱及所在地: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赤峰市元寶山區平莊鎮。
開庭時間:2010年8月12日;2010年12月17日。
判決時間:2010年12月21日。
2、二審受理情況
本公司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2011年2月10日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3月30日,公開開庭對此訴訟進行了審理。
訴訟機構名稱及所在地: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赤峰市新城區玉龍大街。
開庭時間:2011年3月30日。
判決時間:2011年5月10日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2004年,原赤峰市元寶山區古山鎮(現元寶山區古山鎮已合併至元寶山區美麗河鎮)租賃公格營子村的土地,在本公司下屬六家煤礦西二採區北一段工作面對應的地表部分建設奶牛養殖小區。在建設期間,六家煤礦於2004年10月29日向原古山鎮政府發出了《關於在平煤公司六家煤礦井田範圍內清除建築物的函》,告知原古山鎮政府,其在未徵得六家礦同意的情況下,在礦區井田範圍內的地面區域興建奶牛養殖廠、水塔等建築物屬於違法行為。前述函件發出後,原古山鎮政府並未停止前述地面建設行為,自行在該地域建成奶牛養殖小區,實行招商養牛。隨著六家煤礦開採工作的進行,從2008年元月開始,上述奶牛養殖小區部分養殖戶的住宅及牛捨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縫,並造成養殖區水源井管道斷裂等財產損失。
2010年1月27日,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人付國光等52戶村民分別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屬六家煤礦,請求法院判令平莊能源及六家煤礦賠償原告牛舍、生活間等地上附屬設施損失,52戶村民請求賠償金額合計為27,413,032元。
此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請參見本公司2010年4月15日、2011年1月29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上的公告。
三、判決情況
1、一審判決情況
2010年12月21日,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判決如下。
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內蒙古平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礦賠償原告付國光等52人在古山綠源奶牛養殖園區內的養殖建築設施及附屬設施重置損失13,119,325元,此款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
(2)被告內蒙古平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礦對上述債務履行不能時,被告內蒙古平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3)第三人赤峰市元寶山區美麗河鎮人民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
(4)駁回原告付國光等52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和評估費由被告內蒙古平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礦負擔449,855元,原告付國光等52人負擔190,725元。
2、二審判決情況
2011年5月10日,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二審判決,判決如下。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次公告前公司沒有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根據法院判決情況,本公司應該負擔13,598,059.00元,其中賠償損失13,119,325.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及評估費449,85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8,879.00元。
2011年1月27日,公司收到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2010)元民初字第249號等52份《民事判決書》。根據判決書,2010年度公司已經確認預計負債13,569,180.00元。
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的影響,根據二審判決情況,公司新增負債28,879.00元。
六、備查文件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赤民二終字第229號、第230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內蒙古平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