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朱安足 實習生 曾雅青
2016-06-09 18:48 來源:澎湃新聞
6月9日,廣東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通報稱,該局同濟派出所民警8日下午在深村市場附近處理一起持械鬧事的警情時,遭到涉事者故意大力推搡,並造成處警的警輔人員受皮外傷。為制止事態惡化,民警朝天鳴槍示警,流彈致事發地五樓一男子死亡。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是一年半內的公開報導中,禪城警方第二次鳴槍示警致人死亡。
據《佛山日報》報導,2015年1月20日18時許,禪城城北批發市場附近發生一起20多名中學生聚眾鬥毆案。民警處警後,立即上前大聲喝止。在喝止警告無效情況下,民警鳴槍示警,打鬥雙方遂四散逃離。在隨後的搜查中,民警發現距打鬥現場30多米處一少年倒地傷重,送醫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解剖鑑定,該少年死亡系處警民警鳴槍警示流彈擊傷所致。
上述兩次致人死亡事件發生後,涉事民警均被停職處理,公安督查部門和檢察機關介入調查。
那麼民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鳴槍示警?鳴槍後流彈致他人死傷又該如何處置?澎湃新聞(www.theaper.cn)就此採訪了有關法律人士。
浙江警察學院教授金誠說,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枝規範》第14條規定,人民警察在現場處置犯罪行為人準備實施或者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經口頭警告無效的,可以視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鳴槍警告;來不及口頭警告的,可以直接鳴槍警告。
金誠說,上述規定也意味著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有條件的,而根據禪城警方9日的通報,處警過程中,民警「遭到大力推搡」且「處警的警輔人員受皮外傷」可以視為遭到暴力襲警。民警可以「視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鳴槍警告,但「安全方向」是需要民警個人進行判斷的,每個民警的個人素質有差異,導致對處警現場情況的判斷也各有不同。
但他同時指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枝規範》也明確規定,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不得鳴槍警告、開槍射擊。但不使用槍枝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此次事件發生地房屋較多,人群較密集,在此情況下朝天鳴槍示警可能會造成誤傷。」金誠表示,評估此次事件需考慮與民警發生衝突者的暴力程度是否達到需要民警使用武器的限度,以及該民警當時是否意識到在這種環境下鳴槍示警存在誤傷他人的風險。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耀剛曾在一公安局擔任過領導職務。他認為,民警在面對嚴重暴力犯罪或是暴力威脅自身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是可以鳴槍示警的。
若流彈致人傷亡,該如何處置?王耀剛說,事件發生後,民警需立即報告自己所在單位,並由檢察院進行調查,以確定鳴槍行為是否合法合規。
「若調查結果表明該民警鳴槍的行為是違規的,就應對其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死者家屬則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王耀剛還表示,若調查結果表明民警鳴槍的行為合乎規定,則其個人與單位都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死者也不適用國家賠償的有關規定,但可以由公安機關向其作出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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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我是北師大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關於仿真槍定罪量刑的問題,問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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