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案判決回應三大疑點

2020-12-25 中國江蘇網

中國江蘇網6月12日訊 經過兩次開庭審理,11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東臺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曉東受賄133.3萬元被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40萬元,對吳曉東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刑庭女法官發微博「為夫喊冤」

處級幹部受賄案,在江蘇並不屬於大案要案,但是此案卻因一條微博成為熱點事件刷屏。

今年2月,微博名為「江蘇鹽城施悅」的網友在網上痛陳辦案人員對其市長丈夫「刑訊逼供、炮製冤假錯案」的帖子火了。經調查證實,「江蘇鹽城施悅」實為鹽城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擁有10多年的刑事審判經驗。而其文中所指的丈夫,即是東臺市原副市長吳曉東。

公開資料顯示,47歲的吳曉東是東臺人,由東臺團市委副書記踏入仕途,在東臺多個鄉鎮擔任過副書記、鎮長、書記,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歷任東臺沿海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2016年11月任東臺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僅僅半年後,2017年5月26日,吳曉東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今年2月26日,他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3月5日,鹽城中院在吳曉東的羈押地,大豐區法院第三法庭,首次公開開庭審理吳曉東涉嫌受賄一案。

法庭上,吳曉東及其辯護律師要求觀看紀委和檢察院偵查訊問期間的錄音錄像,吳曉東更是推翻了之前的供述,稱他的供述以及證人證言都是在辦案人員疲勞審訊、威脅、恐嚇辱罵的情況下以非法的方式得出,法院應當予以排除。

那麼,吳曉東是否遭到刑訊逼供?汙點證人是否為被脅迫作偽證?贓款到底去哪裡了?

鹽城中院審理最終認定的受賄金額為133.3萬元,涉及13名行賄人,均發生在2010-2016年吳曉東在富安鎮、弶港鎮和東臺沿海經濟區任職期間,其中既有為企業老闆牟利收受好處,也有為下屬提拔「行方便「,大部分受賄發生在春節前。金額最大的「行賄者」周某,在2014年春節前一次性在吳曉東辦公室行賄30萬元。

1、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證人證言是刑訊逼供、非法取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都是偵查機關立案以後依法收集。2017年7月22日的訊問錄音錄像連續不間斷,並沒有發現偵查人員存在威脅恐嚇的語言;傳喚、刑事拘留期間的訊問錄音錄像,未發現偵查人員存在對被告人吳曉東有指供、誘供以及威脅等情況,筆錄也按照吳曉東的交代如實記載。

根據《鹽城市異地羈押被監管人員呈批表》《送押對象健康檢查表》《關於吳曉東收押情況說明》,證人左春苗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吳曉東進入看守所之前經過體檢並且身體沒有外傷。

證人鄧某等人在偵查期間形成的證言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並且證人證言內容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辯護人當庭出示了吳曉東2017年5月2日體檢報告,法院認為,這不能證明吳曉東2017年7月26日入所前受到疲勞審訊。

2.調離了還有老闆來送錢違背常理?

起訴書涉及的「行賄者」中,為在工程款撥付方面謀取利益而行賄的有8人。其中,在東臺市富安鎮弶六路改造工程中,鄭某為要到工程款先後給時任富安鎮黨委書記的吳曉東送去8萬元「好處費「。

辯護人提出,改造工程早在2012年8月份就已竣工驗收,吳曉東於2012年8月30日已調至東臺沿海經濟區任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不再分管 公訴人指控的送錢時間確是在2013年、2014年春節前。工程竣工了還給已調離的官員送錢,顯然與常理相違背。

但是法院審理認為,弶六路改造雖然主體工程在2012年8月通過竣工驗收,但是周邊部分房屋於2013年10月才完成拆遷,而在這期間,吳曉東審批的中間環節是不可或缺的環節。鄭某負責的工程涉及工程款2700多萬元,直到2016年12月才結清,而兩次送錢時間發生而工程款結清前。

另一筆受賄金額的認定與前面類似。在吳曉東為富安鎮「真石漆」項目收受何某4萬元賄賂的認定上,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辯護人提交相關材料的出具時間均是在吳曉東調離富安鎮以後,但何某的證言證明,「真石漆」項目是從2012年5月份就開始租廠房、上設備、開工生產,屬於「先上車後買票」,該內容得到租房合同籤署時間的印證。且供證一致證明吳曉東收受賄賂並接受請託的時間是2012年5、6月份,當時吳曉東尚未離開富安鎮,該情況並得到時任鎮長崔某證言的證實。法院審理認為,儘管項目通過審批是在吳曉東調離富安鎮後,但這並不影響對被告人吳曉東受賄犯罪性質的認定。

3、贓款去哪兒了?

根據公訴人的指控,為了轉移贓款,吳曉東分別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將30萬、80萬和20萬元現金拿給施悅的表弟、東臺市裕泰農機有限公司鄧某,並與他商定了利息。

但是辯護人針對贓款去向問題當庭提交的公司銀行流水和帳目顯示,並沒有相關錢款的流入和使用情況。

那麼,贓款到底去哪裡了?法院審理認為,鄧某在偵查階段的證言證明吳曉東放在其處的130萬元沒有記帳,從帳上反映不出該130萬元的進出及使用情況,故辯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與證明贓款去向沒有關聯性,不予採信。被告人吳曉東在偵查階段供述證明其受賄款中有130萬元放在親戚鄧某處,該供述內容與鄧某在偵查期間證言以及吳曉東於2017年7月26日寫給鄧某「要求其按照檢察機關要求退贓」信件相互印證,該事實應予認定。

新華報業全媒體記者 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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