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實控人黃光苗之兄違法持股 隱瞞一致行動人

2020-12-11 中金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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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3號顯示,黃光亮未向深圳市中洲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洲控股」)報告其通過前海君至實際持有中洲控股股份的情況以及黃光亮與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洲置地」)的一致行動人關係,被深圳證監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證,黃光苗為黃光亮的胞弟,黃光苗為中洲集團創始人,自1993年起至今擔任中洲(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經查明,黃光亮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洲控股第一大股東為中洲置地,持股比例為47.37%。黃某苗為黃光亮的胞弟,是中洲控股的實際控制人,其控制的深圳中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洲集團」)持有中洲置地95%股份。

  2015年10月,黃光亮借用親屬黃某龍和黃某偉的身份證註冊成立深圳市前海君至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君至」),並安排下屬開立前海君至證券帳戶。黃光亮實際控制前海君至,可以實際支配登記在前海君至證券帳戶名下的股份。截至2016年6月30日,前海君至持有中洲控股460萬股,持股比例為0.69%,為中洲控股第九大股東。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規定,黃光亮通過使用前海君至證券帳戶持有「中洲控股」股份,與中洲置地互為一致行動人。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4年修訂)》(中國證監會公告[2014]22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前10名股東之間屬於一致行動人的,應當予以說明。黃光亮未向中洲控股報告其通過前海君至實際持有「中洲控股」股份的情況以及黃光亮與中洲置地的一致行動人關係,導致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報告》未完整披露前10名股東之間的一致行動人關係。黃光亮未依法告知公司相關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上市公司……,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規定,構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黃光亮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3號

  當事人:黃光亮,1964年2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黃光亮信息披露違法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黃光亮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不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黃光亮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深圳市中洲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洲控股第一大股東為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洲置地」),持股比例為47.37%。黃某苗為黃光亮的胞弟,是中洲控股的實際控制人,其控制的深圳中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洲集團」)持有中洲置地95%股份。

  2015年10月,黃光亮借用親屬黃某龍和黃某偉的身份證註冊成立深圳市前海君至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君至」),並安排下屬開立前海君至證券帳戶。黃光亮實際控制前海君至,可以實際支配登記在前海君至證券帳戶名下的股份。截至2016年6月30日,前海君至持有中洲控股460萬股,持股比例為0.69%,為中洲控股第九大股東。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規定,黃光亮通過使用前海君至證券帳戶持有「中洲控股」股份,與中洲置地互為一致行動人。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4年修訂)》(中國證監會公告[2014]22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前10名股東之間屬於一致行動人的,應當予以說明。黃光亮未向中洲控股報告其通過前海君至實際持有「中洲控股」股份的情況以及黃光亮與中洲置地的一致行動人關係,導致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報告》未完整披露前10名股東之間的一致行動人關係。黃光亮未依法告知公司相關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上市公司……,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規定,構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情況說明、證券交易流水、銀行帳戶資料、定期報告等證據證明。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黃光亮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深圳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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