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9
1.留學人員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須遞交以下材料:
一張二寸或小二寸證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留學期間護照(籤證記錄及出入境記錄須全部複印;若護照已上交,請有關單位開具證明);
在國外所獲所有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正本(含需認證的學位證書或文憑正本的翻譯件原件);
在國外學習期間所有成績單(含翻譯件原件);國外研究學位獲得者,如無成績單,需提供學校開具的相關研究證明;
中國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獲得者,交驗畢業論文原件並提供畢業論文目錄及摘要;
留學前最後學歷證書:碩士學位獲得者,如入學前學歷為大專,須提交入學前全部工作經歷證明;博士學位獲得者,如入學前學歷為碩士研究生(不含碩士研究生)以下,須提交入學前全部工作經歷證明或職稱證書;
註:以上材料除照片外均須交驗原件並收取一套複印件。
外文的學位或文憑證書正本、留學期間成績單或論文目錄(摘要)等須經專業性涉外翻譯機構進行翻譯,並須提供翻譯件原件。
在俄語國家取得學位證書者,需提供預科證明。
在日本取得論文博士學位者,另需提供研究證明、學位申請書等相關材料。
在菲律賓取得學位證書者,需提供菲律賓總統府、高等教育委員會、外交部的認證等相關材料。
2.合作辦學學位認證申請須遞交以下材料:
一張二寸或小二寸證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證;
本人護照(在合作辦學外方學校有學習經歷者提供;籤證記錄及出入境記錄須全部複印;若護照已上交,請有關單位開具證明);
所獲國(境)外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含學位證書或文憑正本的翻譯件原件);
學習成績單(含翻譯件原件);
由合作辦學中方主辦方開具的合作辦學學習證明;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獲得者,如入學前學歷為大專,須提供入學前全部工作經歷證明;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獲得者,應提供畢業論文目錄及摘要,驗看畢業論文原件;
入學前最後學歷證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註:以上材料除照片外均須交驗原件並收取一套複印件。
外文材料,如學位或文憑證書正本、學習成績單等須經專業性涉外翻譯機構進行翻譯,並須提供翻譯件原件。
合作辦學中方主辦方按要求到我中心備案後,該項目學生的認證申請方可受理認證。如要了解合作辦學備案細則,請中方項目負責人發電子郵件至:
chancy@stnet.cscse.edu.cn聯繫。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須遞交以下材料:
一張二寸或小二寸證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特區通行證(籤注及出入境記錄須全部複印;若通行證已上交,請有關單位開具證明);
所獲學位證書正本及其翻譯件原件;如學位證書為中英文對照,則無須翻譯;
學習成績單(含翻譯件原件);
中央人民政府駐特區聯絡辦公室開具的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獲得者,需提供畢業論文目錄及摘要,驗看畢業論文原件;
研究學位獲得者,如無成績單,需提供學校開具的相關研究證明;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獲得者,如入學前學歷為大專,須提供入學前全部工作經歷證明;
入學前最後學歷證明以及其它相關材料;
註:以上材料除照片外均須交驗原件並收取一套複印件。
外文學位證書、學習期間成績單或論文摘要(目錄)等須經專業性涉外翻譯機構進行翻譯,並須提供翻譯件原件。
在香港學習非本地課程並取得學位者,須提供相關單位出具的在港工作證明。
4.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需遞交以下材料:
一張二寸或小二寸證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證件;
所獲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學習成績單;
獲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者,需提供畢業論文目錄及摘要;
註:以上材料除照片外均須交驗原件並收取一套複印件。
5.申請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學位或文憑證書正本、留學期間成績單、論文目錄(摘要)等須經專業性涉外翻譯機構進行翻譯,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翻譯件須提供原件。為保證翻譯質量和專業水準,申請者可到北京嘉華世達國際教育交流有限公司辦理。
聯繫地址:北京嘉華世達國際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北京語言大學學一樓225房間)
網址:
www.chivast.cscse.org聯繫電話:010-82300058
傳真:010-82303997
6.在京申請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北京語言大學學一樓117室)提交申請。填寫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統一印製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或《中外合作辦學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在遞交申請材料(包括中文翻譯件)齊全後,申請人一般可於十五個工作日(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之後領取《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合作辦學國外(境外)學位認證書》、《合作辦學國外(境外)高等教育文憑認證書》、《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等認證結果。
因申請者沒留下有效聯繫方式而引起的延誤,責任自負。
7.外埠申請者,可將上述材料的複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複印件須經指定的驗證點審核,註明該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經辦人籤字並加蓋公章。
8.未通過認證的申請材料不予退還。
9.因申請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不能通過認證的,申請材料及費用不予退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將通過適當方式將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者上網公示並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