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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報
6月16日,保定順平微信群傳播一則消息:「順平林江商廈賣帶魚的老闆被隔離」的虛假疫情信息,具體內容為:「群裡注意了,咱們誰也不要去林江了,買帶魚的老闆去新發地進帶魚去來,現已隔離,望大家轉告,不要去了,因為剛才通知」。該信息在微信群大面積傳播,造成了不良影響,擾亂了公共秩序。
保定網警發現上述信息後,及時聯繫順平網安大隊核實相關情況,經查,該信息為謠言信息,隨後,賣帶魚女老闆自己錄製小視頻在微信群闢謠,並稱要報警,讓造謠者接受法律制裁。
經過市縣兩級網安部門調查,造謠人員為順平翟某某,男,56歲。6月18日,翟某某被順平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保定網警提醒:當前,疫情消息正牽動著每一個人的心,廣大群眾應從政府官方或權威新聞媒體了解疫情信息,不信謠,不造謠,不傳謠。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於編造、傳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警方將依法查處,絕不姑息。
保定網警
2020年6月22日
網上造謠究竟面臨什麼樣的責任?
1、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