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宜近期手頭緊張,為了節省停車費,將車輛連續停在路邊長達一周時間。一周後,小宜發現自己車上貼了多張罰單,小宜想起之前律師朋友告訴過他行政處罰領域有個「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小宜認為交警部門貼多張罰單,顯然違反該原則,小宜這個想法合理嗎?
A:該問題之前理論上存在一定爭議,但目前司法實踐的案例得到了統一。審判機關的觀點基本如下:對於長時間的違法停車行為,在首次行政處罰後、違法狀態仍長時間持續的情況下,如果僅以「一事不二罰」原則為由,逕行認定針對其後持續的違法停車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缺乏依據,則可能與造成處罰內容與該違法行為所造成公共運輸損害程度不成比例的情況,有違於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無法達到制裁違法與規制預防矯正違法的目的。針對長時間持續違法停車的行為人,其長期佔用城市公共道路不僅影響行人和車輛的出行,又存在潛在交通安全隱患,是對公共運輸管理秩序的破壞,對其處以與同等情況下單次短時間違法停車行為不同的處罰內容,有利於消除交通違法現象,維護和諧有序的交通秩序,最大化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