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月1日消息(記者杜希萌)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國家稅務總局31日發布了《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按照通知要求,我國首次個稅彙算清繳將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作為我國現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配套保障措施,哪些人需要做彙算清繳?如何進行操作?
    簡單來說,彙算清繳就是在平時已經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帳,多退少補」。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解釋,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是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合併為「綜合所得」,以「年」為一個周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也就是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需要將這四項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收入減去費用後,適用3%—45%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通過清繳彙算,一方面可以更加精準、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張斌表示:「我們之所以推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制度,把這4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先綜合起來,就是讓這4項綜合所得的收入相同的人,稅負基本上是相同的,這是我們稅制公平的一個體現。」
    《公告》也明確需要進行清繳彙算的納稅人類型和情形,北京大學經濟學院財政學系主任劉怡解釋:「國家稅務總局2019第44號公告裡頭明確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相關事宜,年度的綜合所得沒有超過12萬的,以及需要補稅但是補稅的金額不超過400的,以及已經預繳的稅款與年度應納稅款一致,或者是不申請年度彙算清繳退稅的這些人,不需要進行年度彙算。那麼哪些人需要去辦理彙算清繳?有兩個方面的人,一方面的情況是已經預繳的稅額是大於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再一個就是綜合所得的收入額超過了12萬,補稅的金額超過了400元的情況需要進行補稅。」
    按照稅法要求,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的計算方法為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
    比如,一位每月工資一萬元的納稅人,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家中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總額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預繳環節未填報相關信息,使得計算個稅時未減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全年預繳個稅1080元。其在年度彙算時填報了相關信息後可補充扣除24000元,扣除後全年應納個稅360元,按規定其可以申請退稅720元。
    國家稅務總局特別提醒,依法申請年度彙算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依法提出申請或者放棄。而依法年度彙算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如果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虛假申報,情節嚴重的可能會面臨稅務行政處罰或信用懲戒。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最為關鍵的是,要搞清楚自己在彙算清繳中,該「退」還是該「補」。施正文表示:「對有一些納稅人來說,除了工資,還有勞務報酬,還有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人來說,如果所得也比較多,可能面臨補稅。對很多納稅人,特別是在企業工作,納稅人的工資變化比較大,有一些時間工資高,有些時間可能沒拿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先預扣的稅款,實行彙算清繳的時候就會涉及到退稅的問題。」
    不過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很多納稅人不記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如何才能算出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具體補多少或者退多少。對此,《公告》也給出了解決方案,納稅人可以向扣繳單位提出要求,按照稅法規定,單位有責任將已發放的收入和已預繳稅額等情況告訴納稅人;還可以登錄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查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納稅申報明細記錄,或者在辦理年度彙算時,由稅務機關通過網上稅務局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信息沒有異議,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