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溝油事件」再現,四川知名餐飲企業小龍坎與餐飲用油安全問題登上微博熱搜。
7月13日,成都小龍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微博@小龍坎老火鍋發布聲明,稱對餐廳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深感自責並誠摯道歉」,小龍坎在2019年已配合事發當地部門處理了此類事件,並稱餐飲品牌連鎖加盟管理「道阻且長」。
該聲明還提及,今年9月1日前在全國門店上線「小龍坎5G智慧廚房」落地門店360°無死角監控系統,由公司總部進行24小時監控。一旦核實門店存在油料食安風險,直接取消授權,終止合作,立即向監管部門報警處理。同時還公布了24小時食品安全總經理專線。
據了解,涉案的小龍坎火鍋店位於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榆陽中路匯優時代星座2樓。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布的該案件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11月,被告人蘇某濤租賃此處開設了「榆林市榆陽區小龍坎老火鍋店」,2017年2月24日開始營業。
2016年11月,蘇某濤租賃店鋪後開始經營火鍋店,而到了2017年5月,蘇某濤為了獲取大量不法利益,便做了這件事。
他指使採購和廚師,在火鍋店廚房內用油水分離器,將顧客就餐後的火鍋鍋底,分離出來的廢棄油脂高溫加熱後加入輔料,製作成紅油(地溝油)。負責配鍋的廚師,將加工好的紅油製作成火鍋鍋底後向顧客銷售。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7年5月至7月,蘇某濤指使採購蘇某飛參與生產600斤地溝油,廚師劉東月和馮某明參與生產400斤地溝油,並加工成火鍋鍋底銷售給顧客。
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蘇某濤指使採購蘇某飛、廚師蘇某強加工地溝油3963斤,並加工成火鍋鍋底。這也意味著,不到兩年時間裡,該店生產、銷售的地溝油超2噸。
今年4月,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法院一審認為,蘇某濤等5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據北晚新視覺網報導,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後門用鋼板搭建的場所內查獲回收凝固油脂6桶(規格50Kg/袋)共600斤、標示有小龍坎牛油火鍋底料字樣的半成品7件(規格20Kg/件)共280斤、小龍坎火鍋底料成品10件(規格20Kg/件)共400斤、蜀大俠火鍋底料成品5件(規格20Kg/件)共200斤、裝有油脂的不鏽鋼桶8個、標示有小龍坎火鍋底料等字樣的包裝材料若干。
蘇某濤系該店實際經營者,指使其他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導地位,系主犯;蘇某飛等四人受蘇某濤指使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判處蘇某濤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
判處蘇某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
判處蘇某強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判處劉某月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判處馮某明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對於火鍋店這樣的行為,網友們表示很憤怒。有網友對「製售4000斤地溝油」作出分析:每桌顧客用1斤,每桌4個人,至少1萬6千人次受影響。
利益驅動,行業需自省
同時,有媒體報導,地溝油問題已經成為餐飲行業中的「老鼠屎」,頻頻爆雷。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四川犍為縣的古今天下火鍋店使用廢棄油脂熬製火鍋底油,銷售清油紅鍋和清油鴛鴦鍋總計14142鍋,銷售金額447824元。2020年4月23日,四川省樂山市犍為縣人民法院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店主雷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萬元,參與地溝油火鍋製作的員工也均獲刑。
2017年11月17日,在貴州遵義市播州區開設熊居林重慶老火鍋店的汪某將廢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再添加至火鍋湯料中給顧客食用,直至被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該火鍋店從2017年11月25日開始營業至案發,經營時間逾8個月。
2017年3月,浙江諸暨的2家「網紅」火鍋店川譜串串香、么妹火鍋店的老闆因違法使用地溝油,被當地檢察院批捕。涉案2名老闆、1名員工均被處以實刑並處罰金。
2016年6月,溫州大龍燚火鍋店爆出地溝油事件,餘某將該店客人食用後的火鍋廢棄油提供給唐某,提煉加工成地溝油,再賣給大龍燚火鍋店,銷售給客人食用。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
2016年,瑞安市食安辦通報顯示,渝味曉宇火鍋、柒口鍋成都火鍋、千椒百味火鍋、重慶名將火鍋店、阿雲重慶老火鍋、塘下重慶八旺串串香火鍋、塘下朝天門火鍋、塘下重慶老火鍋(鑫渝火鍋)8家火鍋店涉嫌非法使用地溝油,24名涉案者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
究其原因,逃不過一個「利」字。有行業人士告訴《調料家》,在餐飲行業中,火鍋是最耗油的一種,因為每天火鍋店都需要大量的紅油作為湯底,1斤火鍋底料成本為15-20元,一般情況小鍋要用2-3斤火鍋底料,大鍋用4-5斤,但大部分火鍋店的鍋底費僅為30-50元左右,還不夠成本。
而使用「地溝油」這樣的「潲水油」,大鍋耗油1.2斤左右,小鍋耗油0.8斤左右,剩下的六七成油可以循環使用,省出來的一大半成本就是商家的純利潤。一家火鍋店按每天接待30桌算,使用「潲水油」可節約成本1000多元,一個月下來可以增加數萬元的收入。
但僅僅為了追逐利益,企業就可以漠視消費者健康,罔顧最基本的商業倫理嗎?
法律重拳:多行不義必自斃
事實上,隨著近年來國家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強力管控,製售地溝油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也越來越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強調「對地溝油犯罪的定罪量刑,要求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領域的適用。對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2014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製售地溝油案件,被告人朱傳峰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業內還認為,很多地溝油事件不是一人所為,必須全鏈條打擊,參與者都應一律嚴懲。行業內部形成敬畏和自律,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地溝油重返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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