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18日 13:40:38 中財網 |
原標題:科創加銀 :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1號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1號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經2020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71號文註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
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
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
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
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合規風險以及本基金特有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開放日基金的淨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
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
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投資
者應當認真閱讀
基金合同
、
招募說明書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基金
信息披露
文件,
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
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
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並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具
有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基金。
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
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
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
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
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
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
(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
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請查閱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章
節的具體內容。
為對衝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
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具體請參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關
於「風險揭示」的相關內容。
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
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存
在不對港股進行投資的可能。
基金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
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
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
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
行負擔。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前三年為封閉運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三年後的年度對日前一日止。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
購和贖回業務,但投資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
額。封閉運作期內基金上市交易後,投資者可將在其持有的場外基金份額通過辦
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轉至場內後上市交易。封閉期屆滿後,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稱變更為「民生加銀科技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閉期內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因不
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終止上市的情形,則本基金封閉期屆滿後將轉為非上市的
開放式基金,基金名稱變更為「民生加銀科技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次招募說明書僅對基金管理人概況、基金經理及投資決策委員會等相關信
息進行更新,以上信息更新截止日為2020年12月15日。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
4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
31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
3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備案
................................
................................
................................
...........................
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
................................
................................
......
4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
................................
..
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
................................
...............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
8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86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
................................
................................
.......................
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
................................
.
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
................................
.....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
.............................
105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
................................
................................
.................
111
第一部分 緒言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
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
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
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民生加銀科技創新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基金管
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
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
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額,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
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民生加銀科技
創新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
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
3
年封閉運作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書:指《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書》
9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10
、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
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
通知等
11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
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13
、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4
、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
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
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5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
、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8
、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
、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人
20
、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
理辦法》
(包括其不時
修訂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中國境內證券市場
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
2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
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
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
3
、
投資人
、
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
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
4
、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2
5
、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
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
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
定投
等業務
2
6
、
銷售機構:指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
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場外機構
,以及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
易系統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會員單位
2
7
、場外: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外的銷售機構進行基金份額認購、申購
和贖回等業務的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也稱為
場外認購、場外申購、場外贖回
2
8
、場內: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內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通
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銷售系統進行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以及上
市交易的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也稱為場內認購、場
內申購、場內贖回
2
9
、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
開放式基金帳戶和
/
或上海證券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
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等
30
、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民生加銀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
1
、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
算系統。投資人通過場外基金銷售機構認購、申購所得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
統下
3
2
、證券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證券登
記系統。投資人通過場內會員單位認購、申購或買入所得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
系統下
3
3
、開放式基金帳戶:指投資人通過場外銷售機構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帳戶,用於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
4
、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基金業務而引起
的基金份額變動
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
5
、上海證券帳戶: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開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即
A
股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
帳戶
3
6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
規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
確認的日期
3
7
、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
8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
9
、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0
、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4
1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4
2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為自然數
4
3
、封閉運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前三年為封閉運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三年後的年度對日前一日止。
封閉運作期內本基
金不開放
申購和
贖回
,但投資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
易基金份額
。封閉運作期屆滿後,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名
稱變更為「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
LOF
)」。但若本基金在封閉
期內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終止
上市的情形,則本基金封閉期屆滿後將轉為非上市的開放式基金,基金名稱變
更為「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
4
4
、
年度對日
: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後續年度中的對應日期,如該對應日期
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該日曆年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
延至該月最後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
5
、
開放日:銷售機構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
作日(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基金管理人
可
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與贖回等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
的公告為準)
4
6
、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
7
、
《業務規則》:
指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及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4
8
、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9
、
申購:指
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0
、
贖回:指
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51
、
基金轉換: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
2
、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
3
、定投
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
日、
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
自動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
4
、
巨額贖回:指
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
本基金單個開放
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
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
開放
日
基金總份額的
1
0%
5
5
、
元:指人民幣元
5
6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
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7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
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
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
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
節約
59
、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0
、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1
、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
2
、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
3
、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
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
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
披露網站)等媒介
6
4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號民生金融大廈
13
樓
13A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號民生金融大廈
13
樓
13A
法定代表人:張煥南
成立時間: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08]1187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註冊資本:人民幣叄億元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股權結構:公司股東為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3.33
%)、加拿
大皇家銀行(持股
30
%)、三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持股
6.67
%)
電話:
010
-
68960030
傳真:
010
-
88566500
聯繫人:張冬梅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設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下設專
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經營管
理層下設專門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和產品委員會,以及
設立常設部門。投資決策委員會下設權益資產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固收資產
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大類資產配置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等三個資產條線投決
會;常設部門包括:投資部、成長投資部、權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
究部、專戶理財一部、專戶理財二部、資產配置部、量化投資部、產品研發部、
渠道管理部、機構一部、機構二部、電子商
務部、客戶服務部、交易部、監察
稽核部、風險管理部、運營管理部、信息技術部、深圳管理總部、綜合管理部、
辦公室、紀檢監察室等部門。
基金管理情況:截至
2020
年
01
月
3
1
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57
只開放式基金:民生加銀品牌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增
強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穩
健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內需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
銀景氣行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中證
內地資源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
基金、民生加銀信用雙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民生加銀紅利回報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平穩增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
銀現金增利貨幣市場基金、民生加銀積極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民
生加銀家盈理財
7
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轉債優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民生加銀家盈理財月度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策略精選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歲歲增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
加銀平穩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
民生加銀城鎮化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
基金
、民生加銀研究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新動力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新戰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
生加銀和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量化中國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鑫福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
鑫安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養老服務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民生加銀鑫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前沿科技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騰元寶貨幣市場基金、民生加銀鑫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鑫升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民生加銀匯鑫一年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中證港股通高股息精選指數型證券投資基
金、民生加銀鑫元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家盈季度定期寶理財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智造
2025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
銀家盈半年定期寶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鵬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民生加銀恆益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新興成長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民生加銀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睿通
3
個月定期開放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康寧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
中基金(
FOF
)、民生加銀興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恆裕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中債
1
-
3
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聚益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添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
聚鑫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持續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民生加銀嘉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滬深
3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滬深
3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民生
加銀聚享
39
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張煥南先生:董事長,碩士。歷任宜興市實驗小學校長,無錫市委辦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書長,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財貿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江蘇監管
局調研員,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書長、研究室主
任,
民生銀行董事會戰投辦主任。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長,民生加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李操綱先生:董事、總經理,博士。歷任江蘇經濟管理幹部學院經濟系教
師,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東四營業部副總經理、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總經
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金融在線有限公司首席
運營官,陽
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19
年
3
月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
經理。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總經理,博士。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計劃
財務部科員,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管理司監管制度處主任科員,中國銀監會銀行
監管一部國有銀行改革辦公室秘書處主任科員,中國銀監會人事部(黨委組織
部)綜合處、機關人事處副處長,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處長,中國銀監會城市銀
行部綜合處兼城商行監管處處長,中國銀監會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副巡視
員(副局級)。
2
017
年
7
月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Clive Brown
先生:董事,學士。歷任
Price Waterhouse
審計師、高級經理,
JP Morgan
資產管理亞洲業務、
JP Morgan EMEA
和
JP Morgan
資產管理的首席執
行官。現任加拿大皇家銀行環球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亞洲區和
RBC EMEA
全球資產管理執行長。
王維絳先生:董事,學士。歷任外匯管理局儲備管理司副司長及首席投資
官、滙豐集團倫敦總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場部董事總經理、加拿大
皇家銀行香
港分行資本市場部董事總經理、加拿大皇家銀行北京分行行長。現任加拿大皇
家銀行董事總經理、香港分行中國區
CEO
。
張星燎先生:董事,碩士。歷任
葛洲壩電廠會計、中國
長江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財務主任、財務部副經理、湖北大冶
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
監、監事會副主席、湖北清能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總會計師、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資產財務部主任。現任三峽財務有限責任公
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任淮秀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歷任中國人民大學工業經濟系講師,
基本建設經濟教研室主任、黨支部書記
,投資經濟系副系主任,投資經濟系副
教授,財金學院投資經濟系系主任,人民大學財金學院副院長。現任中國人民
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委員會副主席。
鍾偉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後。歷任江南大學商學院講師、北京師範大學
經濟學院副教授,教授,曾在同濟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
2005
年至今兼任廈門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導,北京市跨世紀哲學社會科學人
才入選者,教育部新世紀哲學社會科學人才入選者。
2008
年共同創立金融智庫
中國金融四十人。現任北京師範大學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於學會先生:獨立董事,學士。從事過
10
年
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歷任北京
市漢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必浩得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現任北京市
眾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2.
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朱曉光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高級經濟師。歷任
中國銀行北京分行財
會部副科長,中國
民生銀行總行財會部會計處處長,中國
民生銀行福州分行副
行長,中國
民生銀行中小企業金融部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民生加銀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長、副總經理。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監事
會主席。
譚偉明先生:監事,香港專業文憑,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士、香港特許公認
會計師工會資深會員。
曾在普華永道國際會計事務所、黛麗斯國際有限公司、
怡富集團從事財務工作,曾任摩根資產管理董事總經理兼北亞區主管、德意志
銀行資產與財富管理董事總經理兼全球客戶亞太區(日本除外)主管。現任加
拿大皇家銀行環球資產管理董事總經理兼亞洲業務總主管。
劉大明先生:監事,博士。歷任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職員,北京光磊(博
誠慧)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業務主管,三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研究發展部研究員
及投資銀行部研究員、部門經理助理。現任三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
部門負責人。
董文豔女士:監事,學士。曾就職於河南葉縣教育局辦公室從事統計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外管局從事稽核檢查工作。
2008
年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總部負責人兼工會辦公室主任。
劉靜女士:監事,博士。曾就職於中國證監會稽查總隊、稽查局。
2015
年
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
總監。
李楊女士:監事,碩士。曾就職於廣發銀行北京分行。
2012
年加入民生加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商務部總監。
3.
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張煥南先生:董事長,簡歷見上。
李操綱先生:總經理,簡歷見上。
宋永明先生:副總經理,簡歷見上。
於善輝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歷任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
理。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與產品部總監、
總經理助理。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資產配
置部總監、專戶投資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專戶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邢穎女士:督察長,博士。歷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湘財荷銀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產品部經理及監
察稽核部副總監、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經理、泰達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監,
2012
年
4
月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
委委員、督察長,兼任監察稽核部總監。
王國棟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歷任金融時報社證券新聞部、總編室編輯、
記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辦公室
/
辦公室品牌宣傳處副處長、
高級業務主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黨委辦公室
/
辦公室處長、主任助理,中
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黨委委員、
總經理助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
司黨委辦公室
/
辦公室副主任。
2016
年
6
月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黨委委員、董事會秘書,現任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
理。
朱永明先生: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碩士。曾就職於
中國銀行總行營
業部,中國
民生銀行總行公司銀行部、小企業金融事業部、董事會戰略發展與
投資管理委員會辦公室。2018年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總經理
助理,現任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兼任綜合管理部總監、辦公室主任。
4、本基金基金經理
孫
偉先生:北京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9
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
國信證券經濟
研究所分析師。
2012
年
2
月加入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計算機、傳媒、
電子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投資部總監助理、副總監,現任成長投資部
總監、基金經理、權益資產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自
2014
年
7
月至今擔任民
生加銀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
年
9
月至今擔任
民生加銀新興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
年
12
月至今擔任民生
加銀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5
月至今擔任民生加銀科
技創新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7
月至今
擔任民生加銀新動能一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8
月
至今擔任民生加銀家盈
6
個月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9
月至今擔任民生加銀新興產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11
月至
今擔任民生加銀成長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9
月擔任民生加銀紅利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9
月擔任民生加銀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年
12
月
至
2019
年
1
月擔任民生
加銀新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擔任民生加銀前沿科技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王曉巖女士:清華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碩士,
6
年證券從業經歷。自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安信證券研究所擔任傳媒網際網路分析師一職,自
2016
年
9
月
至
2017
年
2
月在
天風證券研究所擔任傳媒網際網路分析師一職。自
2017
年
3
月加入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現任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11
月至今擔任民生加銀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12
月至今擔任民生加銀科技創新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
公司設投資決策委員會,下設權益資產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固收資產條
線投資決策委員會、大類資產配置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等三個資產條線投
決會。其中: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席:總經理李操綱
成員:董事長張煥南、副總經理於善輝、總經理助理兼專戶理財二部總監
劉霄漢、投資部總監柳世慶、固定收益部總監陸欣、資產配置部總監蘇辛、
交易部總監周曉芳
權益資產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
聯席主席:投資部總監柳世慶、總經理助理兼專戶理財二部總監劉霄漢
成員:董事長張煥南、總經理李操綱、副總經理於善輝、成長投資部總監
孫偉、權益研究部總監兼投資部副總監王亮、基金經理高松、交易部總監
周曉芳
固收資產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席:固定收益部總監陸欣
成員:總經理李操綱、副總經理於善輝、總經理助理兼專戶理財二部總監
劉霄漢、專戶理財一部負責人宋立軍、固收研究部總監張汀、交易部總監
周曉芳
大類資產配置條線投資決策委員會:
聯席主席:資產配置部總監蘇辛、量化投資部總監何江
成員:總經理李操綱、副總經理於善輝、
交易部總監周曉芳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
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
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並建立健全的內
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運作辦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除按法律法規、基金管理公司制度進行基金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
其他股票交易;
(9)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0)故意損害投資人及其他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11)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2)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14)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
策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5、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
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保證
本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防範、化解經營風險和所管理的資產運作風險,
充分保護資產委託人、公司和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基金法》、《證券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文件,
以及《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內部控制大綱》。
內部控制體系是指公司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公司的發展
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
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
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辦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
內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管理制度、
各項具體業務規則等部分組成。
1、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護基金投資人利益不受侵犯,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2)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
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形成合理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
(4)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
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5)確保公司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
(6)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
並滲透到各項業務過程,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適用的內控程序,
並適時調整和不斷完善,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
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
項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
出發點。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
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4、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
部監控。
(1)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
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2)公司管理層應當牢固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
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
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
節。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譽可靠、責任到位」的基本原則制
定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
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4)公司根據健全性、高效性、獨立性、制約性、前瞻性及防火牆等原則
設計內部組織架構,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
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各職能部門是公司內部控制的具體實施單位。各部門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制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規
定,加強對業務風險的控制。部門管理層應定期對部門內風險進行評估,確定
風險管理戰略並實施,監控風險管理績效,以不斷改進風險管理能力。
(5)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1)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
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2)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機制,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
監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長和內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
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6)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風險評估、開展新業務之前的
風險評估以及違規、投訴、危機事件發生後的風險評估等。
(7)風險評估是每個控制主體的責任。
1)董事會下屬的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督察長對公司制度的合規性和有
效性進行評估,並對公司與基金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2)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基金投資過程中的市場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
3)各級部門負責對職責範圍內的業務所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
(8)授權控制是內部控制活動的基本要點,它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
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
立健全公司授權標準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2)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公司員工必須在規定的授權範圍內行使相
應的職責。
3)公司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越級越權辦理業務。
4)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須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
經授權人籤章確認後下達到被授權人,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5)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須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
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須及時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
其他委託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單獨核算。
(10)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業務授權、業務執行、業務記錄
和業務監督嚴格分離,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
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須實行物理隔離。
(11)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12)採用適當、有效的信息系統,識別、採集、加工並相互交流經營活
動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統須保證業務經營信息和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性,必須能實現公司內部信息的溝通和共享,促進公司內部管理
順暢實施。
(13)根據組織架構和授權制度,建立清晰的業務報告系統,凡是屬於超
越權限的任何決策必須履行規定的請示報告程序。
(14)內部控制的監督完善由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督察長和監察
稽核部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必要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合規
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總經理等均可聘請外部專家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檢查和評
價。
(15)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
況,公司須組織專門部門對原有的內部控制進行全面的檢討,審查其合法合規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適時改進。
5、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研究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
2)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
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
4)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2)投資決策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投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
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權限,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
越權決策。
3)投資決策應當有充分的投資依據,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
分析支持,並有決策記錄。
4)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在設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進行投資決策。
5)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包括投資組合情況、是否符合基金
產品特徵和決策程序、基金績效歸因分析等內容。
(3)基金交易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基金交易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
或者直接進行交易。
2)公司應當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
全設施。
3)投資指令應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如出現指
令違法違規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應部門與人員。
4)公司應當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不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
平對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製度,交易記錄應當及時進行反饋、核對並存檔保
管。
6)建立科學的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7)場外交易、網下申購等特殊交易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流
程和規則。
8)建立嚴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資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在相關投資研究報告中特別說明,並報公司相關
部門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會計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規範基金清算交割和會計核算工作,在授權範圍內,及時準確地完成基
金清算,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
2)基金會計與公司會計在人員、空間、制度上嚴格分離。
3)對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為會計核算主體,每隻基金分別設立不同的獨
立帳戶,進行單獨核算,保證不同基金在名冊登記、帳戶設置、資金劃轉、帳
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公司應當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資
的有價證券在估值時點的價值。
5)與託管銀行間的業務往來嚴格按《託管協議》進行,分清權責,協調合
作,互相監督。
(5)基金營銷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新產品開發前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可行性論證,進行風險識別,提
出風險控制措施。
2)以竭誠服務於基金投資者為宗旨,開展市場營銷、基金銷售及客戶服務
等各項業務,嚴禁誤導和欺騙投資者。
3)注重對市場的開發和培育,統一部署基金的營銷戰略計劃,建立客戶服
務體系,為投資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後服務。
4)以誠信為原則進行基金和公司的對外宣傳,自覺維護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公司設立信息披露負責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進行信息的組織、審核
和發布。
3)公司對信息披露應當進行持續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
辦法,對信息披露出現的失誤提出處理意見,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公司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洩露其內容。
(7)信息技術系統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
嚴格制定信息系統的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崗位手冊和風險控制制度。
2)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開發應符合國家、金融行業軟體工程標準的要求,
編寫完整的技術資料;在實現業務電子化時,應設置保密系統和相應控制機制,
並保證計算機系統的可稽性。
3)對信息系統的項目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施
明確的責任管理,信息技術系統投入運行前,必須經過業務、運營、監察稽核
等部門的聯合驗收。
4)公司應當通過嚴格的授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
制度等管理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5)計算機機房、設備、網絡等硬體要求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設備運行和維
護整個過程實施明確的責任管理,嚴格劃分業務操作、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責。
6)公司軟體的使用應充分考慮軟體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和可擴展性,
應具備身份驗證、訪問控制、故障恢復、安全保護、分權制約等功能。
7)信息技術系統設計、軟體開發等技術人員不得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
8)建立計算機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資料庫和作業系統的密碼口令應當
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用戶使用的密碼口令要定期更換,不得向他人透露。
9)對信息數據實行嚴格的管理,保證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能
及時、準確地傳遞到各職能部門。
10)嚴格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序,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定期查驗
制度。
11)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應當異地備份並
且長期保存。
12)指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病毒防範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檢測制度。
13)信息技術系統應當定期稽核檢查,完善業務數據保管等安全措施,進
行排除故障、災難恢復演習,確保系統可靠、穩定、安全地運行。
(8)公司財務管理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公司根據國家頒布的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嚴格按照公司財務和基金財
務相互獨立的原則制定公司會計制度、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
位工作手冊,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2)公司應當明確職責劃分,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嚴
禁需要相互監督的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
3)建立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一系列憑證管理制
度,確保正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
4)建立帳務組織和帳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帳簿,有效控制會計記帳
程序。
5)建立覆核制度,通過會計覆核和業務覆核防止會計差錯的產生。
6)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業績考核制度,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
督。
7)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自覺遵守國家財稅制度和
財經紀律。
8)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財會部門應妥善保管密押、
業務用章、支票等重要憑據和會計檔案,嚴格會計資料的調閱手續,防止會計
數據的毀損、散失和洩密。
9)強化財產登記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
(9)監察稽核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公司設立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
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
2)督察長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
應當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3)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經營層負責,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
應保證監察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4)全面推行監察稽核工作的責任管理制度,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各崗位的具
體職責,配備充足的監察稽核人員,嚴格監察稽核人員的專業任職條件,嚴格
監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5)公司應當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
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6)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
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應當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6、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或「本行」)
設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註冊資本:252.20億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電話:0755—83199084
傳真:0755—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二、主要人員情況
李建紅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2014年7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事長。
英國東倫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碩士,高級經濟師。招商
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招商局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招商局能源運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國際海運貨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
局華建公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和招商局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曾任中
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總裁助理、總經濟師、副總裁,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總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長、執行董事,2013年5月起擔任本行行長、本行執行董
事。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曆任
上海銀行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分行行長、
中國
建設銀行零售業務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曆任
本行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山分行
行長,武漢分行行長;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司金融總部
總裁,期間先後兼任公司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2016年10
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北京分行行長;2017年4月起任本行黨委委員兼
北京分行行長。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長。
姜然女士,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大學本科畢業,具有基金託管人高
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先後供職於中國
農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華商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從事信貸管理、託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
招商銀行至今,
歷任
招商銀行總行資產託管部經理、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等職。是國內首家推
出的網上託管銀行的主要設計、開發者之一,具有20餘年銀行信貸及託管專業從
業經驗。在託管產品創新、服務流程優化、市場營銷及客戶關係管理等領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19年9月30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510隻證券投資基金。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自覺形
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
機制和監督機制,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
安全;建立有利於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
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
斷改進和各項業務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控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風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二級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設立稽核監察室,負責部門內部風險預
防和控制;
三級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控制衡原則,
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室和崗
位。
(2)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險、
審慎經營為出發點,以有效防範各種風險作為內部控制的核心,體現「內控優先」
的要求。
(3)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各室、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不
同託管資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
門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
制約束的權利,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反饋和糾正。
(5)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夠
隨著託管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
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配備獨立的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
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
(7)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事
項和高風險領域。
(8)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
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內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品
受理、會計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規章制度,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經營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制定託管項目審批、資金清算與會
計核算雙人雙崗、大額資金專人跟蹤、憑證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規程,有效
地控制業務運作過程中的風險。
(3)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格
的加密和備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所
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嚴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4)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戶
資料,視同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有關人員如需調用,須經總經理
室成員審批,並做好調用登記。
(5)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雙
責、機房24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辦公
網、託管業務網與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對
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
(6)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培
訓、激勵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的
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
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資金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
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但向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
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
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託管協議》規
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造成基金財
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
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一)場外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號民生金融大廈13樓13A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號民生金融大廈13樓13A
法定代表人:張煥南
客服電話:400-8888-388
聯繫人:林泳江
電話:0755
-
23999847
傳真:0755
-
239998
2
0
網址:www.msjyfund.com.cn
2、其他場外
銷售機構
(1)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客戶電話:95555
聯繫人:鄧炯鵬
電話:0755-83198888
傳真:0755-83195050
網址:www.cmbchina.com
(2)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電話:95568
聯繫人:穆婷
電話:010-58560666
傳真:010-57092611
網址:www.cmbc.com.cn
(二)場內銷售機構
本基金辦理場內發售業務的銷售機構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經上海證
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
體會員單位名單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本基
金《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負責人:周明
聯繫人:嚴峰
電話:(0755)25946013
傳真:(0755)25987122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經辦律師:安冬、陳穎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經辦註冊會計師:竇友明、王磊
電話: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傳真:010-85085111 0755-25471000
聯繫人:蔡正軒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2020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
71號文註冊。
二、基金類型及存續期限
基金類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存續期限:不定期
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上市交易場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發售募集期為2020年3月17日至
2020年3月31日,本基金於該期間向
社會公開發售,其中,場內認購的發售日期為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
場外認購的發售日期為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
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募集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程序延長或縮短發售募集
期,此類變更適用於所有銷售機構。
具體規定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其他銷售機構相關公告。
四、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
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五、募集規模
本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場所
基金募集期內,基金份額通過各銷售機構向投資人公開發售,投資人可通過場
內認購和場外認購兩種方式認購本基金。場外發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
構及其他銷售機構(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場內發售渠道為通過上海證
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除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通過場外認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
戶下;通過場內認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上海證券帳
戶下。
七、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認購費用
1、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2、認購價格
本基金認購價格以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3、認購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
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1)場外認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
施差別的認購費率。養老金帳戶,包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
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
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
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依據規定將其納入養老金帳戶範
圍,並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
者。
投資本基金的養老金帳戶,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辦理帳戶認證手續後,
即可享受認購費率1折優惠。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認購費率為固定金額的,則按基
金招募說明書中費率規定執行,不再享有費率優惠。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的養老金客戶認購費率如下:
單筆認購金額
M
認購費率
M
<
100
萬元
0.1
2
%
100
萬元≤
M
<
200
萬元
0
.0
8
%
200
萬元≤
M
<
500
萬元
0.
0
6
%
M
≥
500
萬元
每筆
1000
元
非養老金客戶認購本基金的認購費率如下:
單筆認購金額
M
認購費率
M
<
100
萬
元
1.
2
0
%
100
萬
元
≤
M
<
2
00
萬
元
0.
8
0%
2
00
萬
元
≤
M
<
500
萬
元
0.
6
0%
M
≥
500
萬
元
每筆
1000
元
投資人同日或異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須按每次認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
計費。當需要採取比例配售方式對有效認購金額進行部分確認時,投資人認購費
率按照認購申請確認金額所對應的費率計算,認購申請確認金額不受認購最低限
額的限制。
本基金參加各銷售機構發起的基金認購費率優惠活動,具體費率優惠方案以
銷售機構的安排為準,請關註銷售機構公告或詢問銷售機構。
(2)本基金的場內認購費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按照場外認購費率設
定。投資者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4、場外認購份額的計算
若投資者選擇場外認購本基金,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1+認購費率)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利息轉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實得認購份額=認購份額+利息轉份額
2)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利息轉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實得認購份額=認購份額+利息轉份額
例:假設某非養老金投資者投資100,000元場外認購本基金,適用的認購費率
為1.20%,認購期利息為10元,則該投資者認購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認購費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淨認購金額=100,000-1185.77=98,814.23(元)
認購份額=98,814.23÷1.00=98,814.23(份)
利息轉份額=10÷1.00=10.00(份)
實得認購份額=98,814.23+10=98,824.23(份)
即某非養老金投資者投資100,000元場外認購本基金,假定認購期利息為10元,
可得到基金份額98,824.23份(含利息折份額部分)。
註:上述舉例中的「認購期利息為10元」,僅供舉例說明,不代表實際的最
終利息計算結果,最終利息的具體金額及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的具體數額以基金
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上述計算結果(包括認購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
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場外認購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額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第三位以後部分捨去歸基金資產。
5、場內認購份額的計算
若投資者選擇場內認購本基金,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1+認購費率)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利息轉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實得認購份額=認購份額+利息轉份額
2)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利息轉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實得認購份額=認購份額+利息轉份額
場內認購份額的計算中,投資者認購所得場內份額先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到
小數點後兩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小數部分對應的金額退還投資人。場
內認購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小數部分捨去歸基金資產。
例:假設某非養老金投資者投資100,000元場內認購本基金,適用的認購費率
為1.20%,認購期利息為10元,則該投資者認購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認購費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淨認購金額=100,000-1185.77=98,814.23(元)
認購份額=98,814.23÷1.00=98,814.23(先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到小數點後
兩位)= 98,814(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份)
利息轉份額=10/1.00=10份
實得認購份額=98,814+10=98,824份
退回金額=0.23*1.00=0.23元
若投資者選擇場內
認
購,投資者
認
購所得份額為
98,824份,
退款
投資者
的
金
額為
0
.23
元
。
八、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時間
本基金的認購時間為2020年3月17日至
2020年3月31日,其中,場內認購的
時
間為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場外認購的
時間為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
發售募集期間每天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本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各
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或者通知規定。
各個銷售機構在本基金髮售募集期內對於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的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說明書或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沒有明確規定,則由各
銷售機構自行決定每天的業務辦理時間。
2、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銷售機構發布的相關公告。
3、認購原則
(1)基金份額的認購採用金額認購方式;
(2)投資人認購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3)基金投資人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按每筆基金
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4)若投資人的認購申請被部分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無效申請部
分對應的認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4、認購的限額
(1)投資人通過場外其他銷售機構每次認購本基金的最低認購金額為10元
(含認購費),民生加銀基金直銷機構每次認購基金的最低認購金額為10元(含認
購費),超過最低認購金額的部分不設金額級差,銷售機構若有不同規定,以銷售
機構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10元的最低限額規定;場內認購金額為
1
元的整倍數,
且不低於
1000
元(含認購費)。
(2)募集期內,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
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基金管理人可
以對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
基金總份額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
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場情況,調整認購的數額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調整實施前2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認購的方式與確認
1、認購方式
投資者認購時間安排、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由基金管理
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並披露。
2、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對於T日(此處,特指發售募集期內的工作日)交易時間內受理的認購申請,
在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將在T+1日(同上)就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但對
申請有效性的確認僅代表確實接受了投資人的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成功確認應
以基金登記機構在本基金募集結束後的登記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生效後到各銷售網點或以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詢最終確認情況。
十、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一、募集期內募集資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十二、募集期間費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
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
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10日內
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
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
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
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
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
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
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
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
露
;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並提出
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與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符合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情況下,
本基金可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點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三、基金上市
的條件
如基金具備下列條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
規則》,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1
、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
2
億元人民幣;
2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
1000
人;
3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應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籤訂上市協議書。基金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個工作日發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在符合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情況下,本基金可
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確定上市交易的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最遲在上市前
3
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
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淨值;
2.
本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
10%
,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3.
本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
100
份或其整數倍;
4.
本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0
1
元人民幣;
5.
本基金適用大宗交易的有關規則。
六、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
布系統同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復牌
、終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復牌
、終止上市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
的有關規定執行。
當基金髮生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終
止上市的情形
時,本基金將轉型為非上市基金,基金名稱中不再保留「
L
OF
」字樣,
除此之外,本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費率,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等均不變,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轉型並終止上市後,對於本基金場內份額的處
理規則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並公告。
九
、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規
定內容行調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
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場外申購與贖回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其他基金場外銷售機構
的銷售網點,場內申購和贖回場所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內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會員單位,具體的銷售機
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
及其他相關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
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者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
申
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前三年為封閉運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三年後的年度對日前一日止。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和贖回
業務,但投資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額。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在開放
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
證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
則本基金不開放),但基
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
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
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
30
日內開始辦理場內與場外份額
的申購、贖回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
申購、贖
回或者轉換。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三
、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本基金場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場外銷售機構
贖回基金份額時,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外認購、申購確認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
回;
5
、本基金場內申購、贖回等業務,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
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申購、贖回業務等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
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
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交
的申購申請不成立。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
提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
時,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
(
包括該日
)
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或
基金合同載
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如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
數據傳輸
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交換系統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統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
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
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
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及時
(
包括該日
)
到銷售網點櫃
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
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時
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
、
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申請申購基金的最低金額限制
本基金場外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
10
元,基金銷售機構另有規定
的,以基金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本基金場內申購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0
元,
超過
1,000
元的須為
1
元的整數倍;場內單筆最低贖回份額的限制按照上海證券交
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本基金直銷機構最低
申購金額及最低贖回份額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調整。
2
、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者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
場內
贖回份額申請份額必須是整數份,單筆最低贖回份額的限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3
、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數量限制
本基金的
場外
投資者每個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和每筆最低贖回份額均
為
10
份,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
,但單一投資者
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
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
;銷售機構若有不同規定,以銷售機構
規定為準,但不得低於
10
份的最低限額規定。
4
、
對於場內申購、贖回及持有場內份額的數量限制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有規定的,從其最新規定辦理。
5
、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
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
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
。
具體
請參見相關公告
。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的金額和贖回的份
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
定媒介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用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
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
施差別的申購費率。養老金帳戶,包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
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
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
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本公司將依據規定將其納入養老金帳戶範圍,並按
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本基金的養老金帳戶,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辦理帳戶認證手續後,即
可享受申購費率
1
折優惠
。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申購費率為固定金額的,則按基金
招募說明書中費率規定執行,不再享有費率優惠。
本基金場外
和
場內申購費率
一致,
如下表所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如下:
單次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
100
萬元
0.1
5
%
100
萬元≤
M
<
200
萬元
0.
10
%
200
萬元≤
M
<
500
萬元
0.0
8
%
M
≥
500
萬元
每筆1000元
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
的
申購費率如下:
單次申購金額
M
申購費率
M
<
100
萬
元
1.
5
0%
100
萬
元
≤
M
<
2
00
萬
元
1.00
%
2
00
萬
元
≤
M
<
500
萬
元
0.
8
0
%
M
≥
500
萬
元
每筆1000元
投資人同日或異日多次申購基金份額
,須按每次申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
費。當需要採取比例配售方式對有效申購金額進行部分確認時,投資人申購費率按
照申購申請確認金額所對應的費率計算,申購申請確認金額不受申購最低限額的限
制。
2、贖回費用
(1)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的贖回人承擔。投資者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
所對應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時間遞減,本基金場內和場外的贖回費率一致,具體見下
表:
持有基金時間T
贖回費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75%
30天≤T<180天
0.50%
180天≤T
0.00%
(2)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持續持有期大於 30日(含)但少於 9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
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 90日(含)但少於 180日的投資人收取
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 50%計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
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
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
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
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
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6、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應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基金合同相應予
以修改,並按照新規定執行,且此項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1、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在開始辦理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在開始辦理基金份
額上市交易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交易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遇特
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場外申購份額的計算
若投資者選擇場外申購本基金,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1+申購費率)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2)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享有或承擔。
例:假設某非養老金投資人投資100,000元場外申購本基金,適用的申購費率
為1.50%,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2.0000元,則該投資人申購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申購費用=(100,000×1.50%)÷(1+1.50%)=1,477.83(元)
淨申購金額=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購份額=98,522.17÷2.0000=49,261.09(份)
即
非養老金投資者投資
100,000元
場外
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為
2.0000元,則可以得到
49,261.09份基金份額。
3、場內申購份額的計算
若投資者選擇場內申購本基金,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1+申購費率)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2)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場內申購份額計算結果先按四捨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再採用截位
方式保留到整數位,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投資者。
例:假設某非養老金投資人投資100,000元場內申購本基金,適用的申購費率
為1.50%,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2.0000元,則該投資人申購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申購費用=(100,000×1.50%)÷(1+1.50%)=1,477.83(元)
淨申購金額=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購份額=98,522.17÷2.0000=49,261.09份(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兩
位)=49,261(保留至整數位)(份)
退款金額=0.09×2.0000=0.18(元)
實際淨申購金額=98,522.17-0.18=98,521.99(元)
若
非養老金投資者選擇場內申購,場內申購份額保留至整數份,故投資者申購
所得份額為
49,261份,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申購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投資者。退款
金額為
0.18元。
4、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場外贖回、場內贖回的計算方式相同。
(1)計算公式
若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則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封閉期屆滿後,假設某投資人在T日從場外贖回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
時間為100天,適用的贖回費率為0.50%,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2.0000元,則其獲
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額
=10,000×2.000
0
=20,000.00
(元)
贖回費用
=20,000.00×0.
5
0%=1
0
0.00
(元)
贖回金額
=20,000.00
-
1
0
0.00=19,
90
0.00
(元)
即投資者
場外
贖回本基金
基金份額
10,000
份,
持有時間為
100
天,
假定贖回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2.000
0
元,
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9,
90
0.00
元。
(
2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以後,發生下列情況時,基
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
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
資產淨值或者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
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因技術故障或異常情況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無法正常運
行時。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
者持有基金份額
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8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
4
、
7
項外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述第
7
項情形
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權拒絕其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
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
、暫
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
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
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
資產淨值或者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4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5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6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對於場外贖回申請,應將可支付部
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
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出現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場內贖回申請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
務規則辦理。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
公告。
十
、封閉運作期屆滿後的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的
餘額
)
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場外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
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
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
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
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
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
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
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30%
以上的贖回
申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如基金管理人對其超過基金總份
額
30%
以上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總份額
30%
部分作為
當日有效贖回申請,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述「(
1
)全額贖回」或「(
2
)部分延
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對單個基金份額
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30%
以上的贖回申請延期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
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
贖回為止。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事先選
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延期部分如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
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
3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
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場內處理方式
巨額贖回的場內處理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有關規定辦理。
4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簡訊、電子郵件或由基金銷售機構通知等方
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在
2
日內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
開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
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
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
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
、定投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
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投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投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投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四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
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
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
五
、基金份額的登
記、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和解凍
基金份額的登記、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和解凍等相關業務規則按照上海
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若相關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基金份額的
登記、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和解凍業務等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十
六
、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
額質押等業務,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
力爭
追求資產淨值的長期穩健增
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國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
、科創板
及
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發行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
地方政府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
證券公司發行
的短期
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
同業存單、銀行存
款、
資產支持證券、
信用衍生品、
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比例為: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
產的
0%
—
100%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
0
%
),投資
於本基金界定的
科技創新
的
相關
證券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投資於同業存
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在封閉期,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
金;其中,股票投資部分可以以戰略配售方式進行投資。
封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後,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
的
6
0%
—
95%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
)
,
投資於
本基金
界定的
科技創新
主題的
相關
證券
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
投資於同業
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
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採用大類資產配置策略、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戰略配售股
票投資策略、股票投資策略、債券投資策略、股指期貨投資策略、國債期貨投資
策略、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等投資策
略。封閉運作期後,
本基金不再採用戰略配售股票投資策略。
1
、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採用「自上而下」的資產配置方法確
定各類資產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對宏觀經濟政策及證券市場整體走勢進行前瞻性
研究,同時緊密跟蹤資金流向、市場流動性、交易特徵和投資者情緒等因素,兼
顧宏觀經濟增長的長期趨勢和短期經濟周期的波動,在對證券市場當期的系統性
風險及各類資產的預期風險收益進行充分分析的基礎上,合理調整股票資產、債
券資產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權重,在保持總體風險水平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力
爭投資組合的穩定增
值。此外,本基金將持續地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資產配置風
險監控,適時地做出相應的調整。
2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基於宏觀環境等因素,重點考慮以
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
為樣
本的權益市場平均估值水平(
PE
)等因素,在不同階段對基金產品的股票倉位進
行分段控制,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權益資產的投資操作。
具體倉位控制如下:
當
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
的市盈率(
PE
)處於歷史後
20%
分位,本基金的
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
-
100%
;
當
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
的市盈率(
PE
)處於歷史前
20%
分位,本基金的
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50%
;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30
-
80%
。
本基金將積極關注、深入分析並論證
科創板
股票的投資機會,通過綜合
分析
行業空間、行業地位、競爭格局、產品競爭力、盈利能力
多方面因素
,去選擇細
分領域的龍頭公司或具備成長為優質公司潛力的企業進行投資,分享企業長期增
長帶來的收益率。
(
1
)
科技創新
相關證券
的
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創新企業主要是指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
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務於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
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重點關注屬於新一代信息技術、
高端裝備、新材料、
新能源、節能環保以及
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科技創新企
業,具體包括以下領域:
1
)
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主要包括半導體和集成電路、電子信息、下一代信
息網絡、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新興軟體、網際網路、物聯網和智能硬體等;
2
)
高端裝備領域,主要包括智能製造、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海洋工程
裝備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3
)
新材料領域,主要包括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
色金屬材料、先進石化化工
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複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4
)
新能源領域,主要包括先進核電、大型風電、高效光電光熱、高效儲能及
相關技術服務等;
5
)
節能環保領域,主要包括高效節能產品及設備、先進環保技術裝備、先進
環保產品、資源循環利用、
新能源汽車整車、
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
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6
)
生物醫藥領域,主要包括生物製品、高端化學藥、高端醫療設備與器械及
相關技術服務等
。
未來如果由於經濟與行業發展或技術進步造成新興產業的覆蓋範圍發生變動,
本基金將在審慎研
究的基礎上,
相應
調整行業範疇。
(
2
)個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個股投資上將
充分評估企業科技創新能力,
並
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A.
是否掌握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核心技術是否權屬清晰、是否國
內或國際領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風險;
B.
是否擁有高效的研發體系,是否具備持續創新能力,是否具備突破關鍵核
心技術的基礎和潛力,包括但不限於研發管理情況、研發人員數量、研發團隊構
成及核心研發人員背景情況、研發投入情況、研發設備情況、技術儲備情況;
C.
是否擁有市場認可的研發成果,包括但不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
、
軟體著作權及新藥批件情況,獨立或牽頭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情況,主持或參與制
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項及行業權威獎項情況;
D.
是否具有相對競爭優勢,包括但不限於所處行業市場空間和技術壁壘情況,
行業地位及主要競爭對手情況,技術優勢及可持續性情況,核心經營團隊和技術
團隊競爭力情況;
E.
是否具備技術成果有效轉化為經營成果的條件,是否形成有利於企業持續
經營的商業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術形成較強成長性,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應用情
況、市場拓展情況、主要客戶構成情況、
營業收入
規模及增長情況、產品或服務
盈利情況;
F.
是否服務於經濟高質量發展,是否服務於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可持續發展
戰略、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等國家戰略,是否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
3
)科創板股票投資策略
科創板上市企業具有較為明顯的行業特徵,以科技創新企業為主,比如
TMT
、
生物醫藥、高端製造等行業,較少受到宏觀經濟波動的影響,其投資價值主要通
過行業空間、競爭格局的分析來挖掘。在投資策略上,本基金採取自下而上的精
選個股策略,從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研究入手,測算市場空間,分析公司商
業模式的壁壘和競爭格局。
1
)成長性:本基金對科創板上市公司的成長性分析將包括定量及定性兩方面。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我們主要參考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主營業務利潤增長率、
淨資產收益率(
ROE
)、毛利率等成長性指標。在成長性的定性分析上
,本基金強
調企業成長能力的可持續性,重點從行業成長前景、行業地位、用戶消費習慣、
產品前景、盈利能力、財務結構等方面進行研判。
2
)研發能力:本基金將選擇那些產品具有較高科技含量或公司具有較強技術
開發能力的上市公司,考慮的因素包括:產品技術含量、技術發展前景、技術成
熟程度、研究經費投入規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轉化的經濟效果等。
3
)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的評估是指對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的組織和制
度上的靈活性、完整性和規範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對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對
股東利益的保護、經營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
公司對公司內部的幹預程度,管
理決策的執行和傳達的有效性,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實際執行情況,企業
改制徹底性、企業內部控制的制訂和執行情況等。因此,公司治理結構是決定公
司評估價值的重要因素,也是決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續的重要因素。
4
)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將對科創板上市公司進行估值分析,並結合行
業地位分析,優選出具有盈利持續穩定增長、價值低估、且在各自行業中具有領
先地位的優質上市公司股票進行投資。針對已經盈利的企業,重點關注盈利的增
長性和盈利質量,採用市盈率法(
P/E
)、市淨率法(
P/B
)估值,對於
未盈利的企
業,重點關注公司未來收入的增長性,用市銷率法(
P/S
)估值。
3
、
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香港股票市場,
不使用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QDII)
境外投資額度進行境外投資。本基金優先將
創
新成長主題界定的行業中
基本面健康、業績向上彈性較大、具有估值優勢的港股
納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資組合。
4
、戰略
配售
股票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積極關注、深入分析並論證戰略配售股票的投資機會,通過綜合分
析行業景氣度等多方面因素,結合未來市場走勢判斷,精選戰略配售股票。
優質公司
的衡量主要從公司所在行業的發展特點及公司的行業地位、公司的
核心競爭力、公司的經營能力和治理結構等方面,以及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長能
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進行分析,重點考量公司是否具備
核心競爭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是否擁有成熟研發體系和商業模式。選擇具備真正
成長和科技創新能力、具有
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和優秀管理團隊、在財務質量和價
值方面達到要求
的優質公司
組合
,以戰略配售方式進行優質公司投資,即旨在通
過戰略配售方式參與這些具有發展潛力的優質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分享公司成
長及價值實現。
5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策略主要包括債券投資組合策略和個券選擇策略。
(
1
)債券投資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策略採用自上而下進行分析,從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等方
面,判斷未來的利率走勢,從而確定債券資產的配置策略;同時,在日常的操作
中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形變預測等組合管理手段進行債券日常管理。
1
)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過宏觀經濟及政策形勢分析,對未來利率走勢進行判斷,在充分保
證流動性的前提下,確定債券組合久期以及可以調整的範圍。
2
)收益率曲線形變預測
收益率曲線形狀的變化將直接影響本基金債券組合的收益情況。本
基金將根
據宏觀面、貨幣政策面等綜合因素,對收益率曲線變化進行預測,在保證債券流
動性的前提下,適時採用子彈、槓鈴或梯形策略構造組合。
(
2
)個券選擇策略
在個券選擇上,本基金重點考慮個券的流動性,包括是否可以進行質押融資
回購等要素,還將根據對未來利率走勢的判斷,綜合運用收益率曲線估值、信用
風險分析等方法來評估個券的投資價值。此外,對於可轉換債券等內嵌期權的債
券,還將通過運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對期權價值進行判斷,最終確定其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關注具有以下一項或者多項特徵的債券:
1
)信用等級高、流動性好;
2
)資信狀況良好、未來信用評級趨於穩定或有明顯改善的企業發行的債券;
3
)在剩餘期限和信用等級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運用收益率曲線模型或
其他相關估值模型進行估值後,市場交易價格被低估的債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備良好的成長空間與潛力,轉股溢價率合理、有一定
下行保護的
可轉債。
6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
指期貨的投資,有選擇地投資於股指期貨。套期保值將主要採用流動性好、交易
活躍的期貨合約。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
運行
趨勢的研究,並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
理人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徵,通過資產配置、品種選
擇,謹慎進行投資,以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
7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交易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
的研究,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
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
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
徵,運用國債期貨對衝系統風險、對衝特殊情
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槓桿作用,以達到降
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8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對資產支持證券從以下方面綜合定價,選
擇低估的品種進行投資。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動性因素、利率因素、稅收因素
和提前還款因素。
9
、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風險對衝為目的,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
四、投資限制
1
、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0%
—
100%
(其
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
0
%
),投資於本基金界定的
科技
創新
的
相關
證券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
資產的
20%
。在封閉期,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股票投資
部分可以以戰略配售方式進行投資;
(
2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3
)
封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後,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
資產的
6
0%
—
95%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
),投
資於本基金界定的
科技創新
主題的
相關
證券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投資於
同業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
和香港同
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關指
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
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
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7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2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1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2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本基金封
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後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
14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
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
;本基金封閉期屆滿
轉為開放式運作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
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
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
(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
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8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
19
)
封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後,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20
)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2
1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在履行適
當程
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及時根據《信息披露辦法》規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除(
3
)、(
11
)、(
18
)、(
19
)條)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
、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
法律
、行政
法規或監管部
門取消上述限制,
如適用於本基金,
則本基金投
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收益率
*60% +
中債
綜合指數收益率
*30%+
恒生互聯
網科技業指數收益率
*10%
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選取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生物產業、
高端裝備製造、
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
新能源汽車、數字創意產業、高技術
服務業等領域具有代表性的
100
家上市公司,採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權方式,以反
映中國戰略新興產業上市公司的走勢。
中債
綜合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編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債券市場指數。
恒生互
聯網科技業指數
是
反映在香
港上市、主要經營資訊科技業務證券的整體表現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
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客觀、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
基金可以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
基準並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如果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所參
照的指數在未來不再發布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
手續
後,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選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數作為
業績比較基準的參照指數,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
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
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東或債權人
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帳
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
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
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
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
債券
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
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
25%
以上的,應對估值進
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
2
)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本
合同
另有
約
定的除
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淨價估值,具體估值
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共同確定
;
(
3
)
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照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
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
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
4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
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
或未掛牌轉讓
的股票
和
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
3
)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
4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於活
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
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採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
、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
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
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
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4
、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上交易的憑證類信用衍生品,根據以下原則確
定公允價值: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
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當
對市場
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
很少的情況下,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非上市交易的合約類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5
、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按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6
、當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
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8
、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
原有
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
上述資產或負債
公允
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
的
方法
估值。
9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
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
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
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
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
每個工作日
分別
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
外公布。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
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
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
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
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
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
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
,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
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
4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
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
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的,基金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工作日
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按
規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
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上市費用及年費;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審計費、
訴訟費
和
仲裁費
;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
/
期貨
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
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
、
因投資港股通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
1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
=
E×1.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
等
,
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2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
方法如下:
H
=
E×
0.
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順
延。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
中第
3
-
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
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
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
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本基金在封閉期內
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後,登記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的基金份額,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
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
分紅;登記在基金份額持有人上海證券帳戶下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
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
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
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
當程序後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指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
人
自行承擔。對於場
外份額
,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
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對於場內份
額,現金分紅的計算方法等有關事項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
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
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
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
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
期貨相
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
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披露內容、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
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
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
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
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
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人
重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
人
決策的全部事項,說
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
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
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
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指定報刊上,將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
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上市交易公
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五
)基金
淨值信息
《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
基金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
上市交易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
每個交易日的次日,
通過
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
工作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
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
六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
人
能夠在基金
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
七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
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
額
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
「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
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
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
八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
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
2
、終止《基金合同》
、基金清算
;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封閉期屆滿後,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稱變更為
「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
LOF
)」
;但若本基金在
封閉期內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終止
上市的情形,則本基金封閉期屆滿後將轉為非上市的開放式基金,基金名稱變更為
「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
;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
;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
更
;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
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
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13
、基金管理人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
、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
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
辦理
;
19
、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或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
2
1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
2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
、本基金停復牌或終止上市;
2
4
、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
的其他事項。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
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
持有人權益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
(
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
一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
中期報告
、基金年度報告等定
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
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
二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
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
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
三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
中期報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
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
0
名資
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
四
)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
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
並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
策略。
(十
五
)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十
六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
,
在中國證
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
,
以及
總成本
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十
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
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證券公司發行的短期
公司債券的投資情況。
(十
八
)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
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
九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
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
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律法規
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
定期報告
、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的相
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
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
券交易所網站
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
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
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
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
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本基金信息
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
、
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受政治、經濟、投資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產生波動,從而對本基金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基
金收益水平發生波動。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對
證券
市場產生
一定影響,從而導致投資對象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則具有周期性的特點。隨
著
宏觀
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基金所投資於證券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
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也會影響企業的融資
成本和利潤,進而影響基金持倉證券的收益水平。
4
、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
而使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5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
技術更新、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
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
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上市公司還可能出現難以預見的變化。雖然基金可以
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於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
失誤或公司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1
、決策風險:指在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
策執行和投資績效監督
檢查過程中,由於決策失誤可能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
。
2
、操作風險:指在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於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誤等人為因素可能導致的損失
。
3
、技術風險:是指由於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本基金特有風險
1
、
股指期貨
的投資風險
槓桿
風險:因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而存在槓桿,基金財產可能因此產生
更大的收益波動。
基差風險
:在利用
股指期貨
對衝市場系統風險
時
,基金資產可能因為股指期
貨合約與標的指數價格變動方向不一致而承擔基差風險。因
存在
基差風險,在股
指期貨合約展期操作時
,
基金資產可能因股指期貨合約之間價差的異常變動而遭
受展期風險。
股指期貨展期時
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貨頭寸需要進行展期操
作,平倉持有的股指期貨合約,換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貨合約,當股指期貨市場流
動性
不佳
、交易量不足時,將會導致展期操作執行難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從
而可能對基金資產造成不利的影響。
期貨
盯視結算制度帶來的現金管理風險:股指期貨採取保證金交易制度,保
證金帳戶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資金
管理要求高
。當
市場持續向不利方向波
動導致期貨保證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規定的
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
平倉,可能給基金資產帶來超出預期的損失。
到期日風險:
股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本基金的帳戶如
仍
持有未平倉合約,交
易所將按照交割結算價將帳戶持有的合約進行現金交割,因此無法繼續
持有
到期
合約,具有到期日風險。
對手
方
風險
:資產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投資於股指期貨時,會盡力選擇資信
狀態優良、風險控制能力強的期貨公司作為經紀商,但不能杜絕在極端情況下,
所選擇的期貨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或破產清算導致基金資
產遭受損失。
連帶
風險:
為基金
資產進行結算的結算會員或該結算會員下的其他
投資者出
現保證金不足、又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
補足
,或因其他原因導致中金所對該結算
會員下的經紀帳戶
強行
平倉時,基金資產可能因被
連
帶強行
平倉
而遭受損失
。
未
平倉合約不能繼續持有風險: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中金所
交易規則的修改、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原因,基金資產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無法
繼續持有,基金資產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2
、國債期貨的投資風險
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
期貨市場價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
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指由
於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
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了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
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是指資金量無法滿足保證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3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中將資產支持證券納入到投資範圍當中,可
能帶來以下風險:
①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
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
金財產損失。
②利率風險: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一
般而言,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
失的風險,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資產支持證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臨下降的
風險。
③流動性風險: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
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
風險。
④提前償付風險:債務人可能會由於利率變化等原因進行提前償付,從而使
基金資產面臨再投資風險。
⑤操作風險:基金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
易、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⑥法律風險: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執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
4
、港股通投資風險
①港股交易失敗風險
港股通業務試點期間存在每日額度限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開市前
階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
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
易的風險。如果未來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以新的業務規則為準。
②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但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市場。港幣相
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
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淨值的波動,
從而對基金業績產
生影響。此外,由於基金運作中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
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延遲或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
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③境外市場的風險
本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香港市場,投資將
受到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政策、
交易規則、結算、託管以及其他運作風險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
變化可能會使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
5
、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償
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
6
、本基金可以投資科創板股票,投資風險包括:
本基金投資國內上市的科創板股票,會面臨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
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①科創板對個股每日漲跌幅限制為
20%
,新股上市後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置漲
跌幅限制,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其他版塊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②
退市風險:
科創板執行比
A
股其他板塊更為嚴格退市標準,且不再設置暫停上市、恢復上
市和重新上市環節,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更大;
科創板退市標準重點落實「從嚴性」。在科創板退市制度的設計中,充分借鑑
已有的退市實踐,重點從標準、程序和執行三方面進行了嚴格規範。本基金在投
資於科創板股票時,退市風險比投資現有上市板塊的股票相對更為突出。
一是標準更嚴。在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方面,吸收了最新退市制度改革成果,
明確了信息披露重大違法和公共安全重大違法等重大違法類退市情形;在市場指
標類退市方面,構建成交量、股票價格、股東人數和市值四類退市標準,指標體
系更加豐富完善。
在財務指標方面,在定性基礎上作出定量規定,多維度刻畫喪失持續經營能
力的主業「空心化
」企業的基本特徵,不再採用單一的連續
虧損退市指標。
其他合規指標方面,在保留現有未按期披露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等退市指標的基礎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
缺陷等合規性退市指標。
二是程序更嚴。簡化退市環節,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程序,對應當退市
的企業直接終止上市,避免重大違法類、主業「空心化」的企業長期滯留市場,
擾亂市場預期和定價機制。壓縮退市時間,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的公司,第一年
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第二年任然觸及將直接退市。不再設置專門的重新上市環節,
已退市企業如果符合科創板上市條件的,可以按照股票發行上市註冊程序和要求
提出申請、接受審核,但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發行上市申請,
永久退出市場。
三是執行更嚴。現行退市制度執行中的突出問題是,個別主業「空心化」企
業,通過實施
不具備商業實質的交易,粉飾財務數據,規避退市指標。為解決這
一「老大難」問題,科創板退市制度特別規定,如果上市公司營業收入主要來源
於與主營業務無關
的貿易業務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有證據表明
公司已經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將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啟動退市。
③
流動性風險:
在某種情況下因市場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資品種的流動性不佳,可能導致證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進而影響到基金投資收益的實現,
由於科創
板投資門檻高於
A
股其他板塊,整體版塊活躍度可能弱於
A
股其他版塊。
④
集中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
科技
創新
類企業,因為
科技創新
類上市公司成長風格較為一致,
集中投資於
科技創新
類企業時,當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同漲同跌可能性較高,基
金淨值波動性較高。
7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進入三年的封閉
期,封閉期
投資者不能贖回基金份
額。本基金在封閉
期
,基金份額可上市交易,投資者可在二級市場買賣基金份額。
受市場供需關係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有可能面臨相應的折溢
價風險。
此外,由於上市期間可能因特定原因導致基金停牌,投資者在停牌期間不能
買賣基金份額,產生風險;同時,可能因上市後流動性不足導致基金份額產生流
動性風險。另外,在不符合上市交易要求或本基金所約定的特定情形下,本基金
存在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可能。
8
、折溢價風險
本基金在封閉運作期間,基金份額可上市交易,投資者可在二級市場買賣基
金份額。受市場供需關係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由可能面臨相
應的折溢價風險。
四、職業道德風險
職業道德風險是指員工不遵守職業操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從而可能導致
的損失。
五、流動性風險
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同時
在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
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
一
)
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具體安排請參見招募說明書第
九
部分的內容。
本基金的投資者分散度較高,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集中度不存在達到或超過
5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審慎確認大額申購和大額贖回,強化對本基金巨額贖回
的事前監測、事中管控與事後評估,保證不損害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
二
)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
比例為:
封閉期內,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0%
—
100%
(其中投資
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
)
,投資於本基金界定的
科技創新
的
相關
證券
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
在封閉期,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其中,股票投資部分可
以以戰略配售方式進行投資。
封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後,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
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6
0%
—
95%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
資產的
0%
-
50
%
)
,投資於本基金界定的
科技創新
主題的
相關
證券
不低於非現金基金
資產的
80%
,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
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與此同時,本基金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
究優勢,通過股票與債券等資產的合理配置,積極主動構建投資組合,適當分散
風險和嚴格控制下行風險。鑑於以上,本基金組合資產的流動性可以與基金合同
約定的申購贖回安排相匹配,能夠支持不同市場情形下投資者的贖回要求。
(
三
)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投資中,本基金將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中的相關規定,「
在封閉期,本基金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
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封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後,本基金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現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同時,堅持適度分散的整體投資策略,
在投資品種的篩選上嚴格控制流動性風險,最大幅度降低巨額贖回情形下可能出
現的流動性風險。
為應對巨額贖回情形下可能發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
人在認為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
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採取部分延期贖回、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暫停
贖回
或者對贖回比例過高的單一投資者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措施,詳細規則參見招募說明書第
九
部分之
「
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
的相關約定。
(
四
)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將在特定情形下運用流
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
申購、
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包括但不限於: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
、收取短期贖回費;
5
、暫停基金估值;
6
、
擺動定價
;
7
、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針對實施上述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詳細的業務流
程。包括經嚴格審批的延遲支付流程、巨額贖回執行流程、延期辦理贖回和暫停
贖回的執行和信
披
流程等。
基金投資者可能因為上述機制的啟動而導致延遲收到
贖回款項或提高申贖成本。
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市場資金動向,提前調整投資和頭寸安排,盡
可能的避免出現不得不實施上述備用風險管理工具的流動性風險,將對投資者可
能出現的潛在影響降至最低。
六、合規性風險
合規性風險是指在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
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七、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
特徵。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
的匹配檢驗。
八、稅負增加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
[2016]140
號《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
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
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鑑於基金合同中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
費中不包括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稅款,本基金運營過程中需要繳納增值稅應稅
的,將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並從基金資產中支付,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以基金
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稅費
成本。
九
、
其他風險
1
、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2
、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
基金
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也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
自決議生效後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
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請見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請見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託基金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登記服務。基金登記
機構配備安全、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
基金帳戶與基金份額的登記、管理、託管與轉託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管理,
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和基金交易資金的交收等
服務。
二、紅利再投資服務
基金默認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紅利再投資形式進行基
金收益分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將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自動轉為基金份額,且不收取申購費用。
三、網上交易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網上交易平臺。通過先進的網絡通訊技術,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務、及時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財服務。
四、主動通知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簡訊、主動致電等方式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
各項主動通知服務;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將通過指定媒介發布。基金管理人
可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以電子形式為主的確認單、對帳單等基金信息服務,如
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需要提供紙質的確認單、對帳單的服務,請致電基金管理人客戶
服務中心索取。
五、查詢服務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隨時了解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及投資資訊,基金管理人
開通24小時自動語音服務、網上查詢等方式。通過以上方式可進行基金管理人信息
查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信息查詢。
六、在線客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訪問基金管理人網站www.msjyfund.com.cn,登陸在線客
服,實現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網上面對面答疑解惑。
七、多元資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詳細的專業基金投資資料,便於辦理各種交
易手續,同時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資料索取服
務,索取途徑多樣,資料內容豐富詳盡。
所有對外公布文件及各種相關歷史文件均可向客戶服務人員索取,客戶服務人
員可通過傳真、Email提供;同時,基金管理人網站上提供各種資料、業務表單及
公告下載。
八、資訊服務定製
為進一步提高基金運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務品質,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時了解
基金投資資訊,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資訊服務定製項目。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
客服熱線、基金管理人網站、簡訊定製各種資訊,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Email、
簡訊等多渠道發送資訊定製服務。
九、投資業務諮詢
基金管理人擁有一支訓練有素、專業知識全面的投資顧問隊伍,基金管理人的
專業客戶服務代表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回答客戶提出的問題,提供關於基金投資
全方位的諮詢服務。
十、投訴與建議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理建議是基金管理人發展的動力與方向。
如果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種服務感到不滿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過電話、來信、
傳真、Email、手機簡訊等各種方式隨時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與客戶服務
人員聯繫,基金管理人將採用限期處理、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客戶的投訴與
建議。
十一、客戶互動活動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舉辦各種互動活動,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見面會、
理財講座等,以加強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互動聯繫。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市場狀況以及基金管理人
服務能力的變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務項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388
網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可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本公司。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
法》、《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並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一、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其他銷售機構的住所,並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網站上。
二、招募說明書的查閱方式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
募說明書的複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營
業場所,在辦公時間內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民生加銀科技創新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二)《民生加銀科技創新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
(三)《民生加銀科技創新3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
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本摘要如與正文不符,以正文為準)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
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
轉讓或者申請
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
交
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
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
管理基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其他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
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
管部門,並
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
,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
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
認購
、申購、贖
回、轉換
等
的業務規則;
(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
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
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
認購
、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
淨值信息
,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
他人洩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1
5
年以上;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
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
25
)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
的其他費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
帳戶
、
資金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
務包括但
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
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
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等
投資所需帳戶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
關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
(
8
)覆核、審
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託管協議》
的規定
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
及《託管協議》
規定的行為,還應當
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2
)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
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
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規定履
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
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但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
1
)終止《基金合同》;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但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依據基金合同約定轉型的
除外
;
(
5
)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
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
市的除外;
(
12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3
)對基金
合同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
4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
規定
和
《基金合同》約定
的
範圍
內且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
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
(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或變更收費方式
;
(
3
)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
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
4
)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
調整;
(
5
)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6
)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
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7
)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
重大
變化;
(
8
)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
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
召開
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
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
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面
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
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
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5
、
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
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
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
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
通訊開會方式
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
關允許的其他方式
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
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
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
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
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
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
書面形
式或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截
止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統
。
通訊開會應以
書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約
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
(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
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
;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
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額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具
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
表決
意見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
3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
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
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
4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
持有人
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
表決
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
通知中列明
。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
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
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
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
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
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
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
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
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
一票
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
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
轉換
基金運作方式、本基金
與其他基金合併
、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
人
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
人
,表面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
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
逐
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
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
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
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
表決通過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通
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
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協商一
致並提前公告後,可
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本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自
生效後方可執行,
並
自決議生效後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從事證券
、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
,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
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
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
基金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
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
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
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附件二: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本摘要如與託管協議正文不符,以託管協議正文為準)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稱資產管理人)
名稱: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號民生金融大廈
13
樓
13A
法定代表人:張煥南
設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08]1187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註冊資本:叄億元
存續期限:永續經營
聯繫電話:
010
-
88566528
(二)基金託管人(也可稱資產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
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
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
編碼:
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成立時間:
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52.20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
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品種池,
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
督。
1.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國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
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發行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
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公開
發行的次級債、可轉
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
證券公司發行的短期
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資
產支持證券、信用衍生品、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2.
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本基金的投資比例為: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
的
0%
—
10
0%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
0
%
),投資於本
基金界定的
科技創新
的
相關
證券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投資於同業存單的
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在封閉期,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
中,股票投資部分可以以戰略配售方式進行投資。
封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後,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6
0%
—
95%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
),投資於本基
金界定的
科技創新
主題的
相關
證券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投資於同業存單
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
資產淨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0%
—
100%
(其
中投資於港股通標
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
0
%
),投資於本基金界定的
科技
創新
的
相關
證券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
資產的
20%
。在封閉期,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股票投資部
分可以以戰略配售方式進行投資;
(
2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3
)封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後,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
例為基金
資產的
6
0%
—
95%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
),投資
於本基金界定的
科技創新
主題的
相關
證券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投資於同
業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
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
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
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
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
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7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
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1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2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本基金封
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後,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
債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
14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
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
為開放式運作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
質押式回購)等;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
(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
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
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8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
一致;
(
19
)封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後,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
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
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2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21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3.
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
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
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5.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投資
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除(
3
)、(
11
)、(
18
)、(
19
)條),基金管理人應在
10
個
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6.
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
限制
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基金法》及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
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
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
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託管人可以拒絕執行,並通知基
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
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
過
5%
。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
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基金託管人
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
戶資料、
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
1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
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
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
2
)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
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動性方
面的風險。
(
3
)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
行為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
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付、
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
1
)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款
業務總體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式
範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
共同商定。
(
2
)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
進行覆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
的辦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
寄過程中遺失後,存款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
4
)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寄
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的
上級行發出存款餘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資
金應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號,
未劃入指定帳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
6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戶、
預留印鑑發生變更,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
應加蓋基金託管人預
留印鑑。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具正式書面
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基金託管人
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
7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被
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戶開設與管理
(
1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
訂的《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分
行指定
的分支機構開立銀行帳戶。
(
2
)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
1
)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理
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其他
有效存款憑證(下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的有效
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銀行分支機
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後,
將存
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若存款銀行分支機
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
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
2
)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金
管理人應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
1
)的方式快遞或上門交付
至託管人,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
3
)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利
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
超過
3
個月的定期存款,存
款銀行應於每季末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銀行
未寄送對帳單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
4
)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支機
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託管人電話詢問。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
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告知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款
銀行應立即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具相
關證明文件後,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將存款
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順延至到
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
期天數支付延期利
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
《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
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
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
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
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
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
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
行交易。在基
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
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
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
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交易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
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
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
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
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
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
此處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並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
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
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
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
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
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
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
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
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
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
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
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
應劃付的認購款、
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
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審核。
由於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託管人無法審
核認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託管人免於承擔責任。
4.
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以及其
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中國證監會,
同時採
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
及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
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籤署合同不得不執行時,基金託管人應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
,
在中國證監會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
,
以及總成本
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信用衍生品前提前通知並與託管人協商一致。
(七)基金管
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
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並應符合法律
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八)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的書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
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
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
於: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
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託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後,予以免
責。
(十二)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
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
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
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
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
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
金託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
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資
金帳戶、證券帳戶等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帳
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
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不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
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
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託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
7.
基金
託管人對因為
基金
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
託管人以外機構
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
期貨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
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
失等不承擔責任。
8.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
財產。
(二)
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
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交易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等營業機構開立的
「
基金募
集專戶
」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
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時在規定時
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
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
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
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
「託管帳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託
管帳戶名稱應為「
民生加銀科技創新
3
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
預留印鑑為基金託管人印章。
2.
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
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
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
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
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
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並管理;
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
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
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完成上述帳戶開立後,基
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市場監
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
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後務必及時通知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金
管理人保證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時將
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金託管人。
2.
因業務發展需
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立。新帳
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3.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
人的保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
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
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
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
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
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
合同傳真件與事後送達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
終止後不少於
15
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
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工作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
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
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
按規定公告。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淨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
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方各
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
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
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
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
及覆核;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在上
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
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
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
度報告、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
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
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
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理人和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託管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
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
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
本託管協議
而產生的或與
本託管協議
有關的一切爭議,
雙方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
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
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本託管協議
受中國法律管轄。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