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劇中宋慈的原型是南宋著名法醫學家宋慈,劇情一部分是根據宋慈生平事跡改編的,有些是虛構的。而片尾一支《滿江紅》很好的詮釋了本劇,滿滿一筆心酸淚,帝王,官場。何冤得以洗盡?
《大宋提刑官》劇中的案情真實可信,曲折跌宕,完全運用法醫的各種手段推理定案,不像神乎其神的狄仁傑,最後都是沉冤得雪,兇手伏法;而且加入了感情成分,不是指男女私情,而是母子親情,父子親情,以及毛竹屋那一集鄰裡之間的感情,不但殺人無罪,反而殺賊有功,真是大快人心;最後宋慈不是神仙,其父因誤判自殺贖罪,他也陷入刁光鬥的陷阱間接害死人命,然而他能重整旗鼓,最終查明真相,劇中與吳淼水和刁光鬥的鬥嘴看起來也很過癮。
那提刑官這個官到底是個什麼官呢?其實宋代根本就沒有「提刑官」這一官名,它的正規官名叫「提點刑獄公事」,「提刑官」可能是這一官職的俗稱。此官由朝廷選派,每三年一換。因此,提刑官應當是朝廷派駐到一個省的司法監察官員,相當於今天的省級檢察長。
宋朝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襲唐朝時期的制度,中央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分掌中央司法審判職權。宋初為加強皇帝對三大機關司法審判權的制約,又增置審刑院。凡全國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審刑院備案,再交大理寺審理、刑部覆核後,復由審刑院詳議,奏請皇帝裁決。
大理寺是全國最高的司法審判機構。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庭。刑部為中央最高的司法行政機構,同時負責覆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宋朝的刑部覆核職能比前代增強。除這些機構外,宋朝還設立了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三個法定機關,專門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訴的案件,以及上訴的冤案。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 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 即「提刑官」 、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置了提刑司的衙門。提刑司多設在佔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審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設於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統稱九路提刑司,設提刑使、副使領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設判官、知事諸職。因職權極重,號稱「外臺」。承安四年(1198)改稱按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