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浩謀18歲當上飛行副區隊長,22歲以主飛的身份參加中國空軍史上最大的軍事演習。
但是,因一位空姐舉報他「性騷擾」,他被廈航停飛十年,機長工資沒了,別墅沒了,空姐妻子也離他而去。此後,他開始了長達十年的訴訟和上訪,他起訴廈航、狀告投訴自己的空姐侵犯名譽權,索賠金額也隨著停飛時間的延長,從數十萬元上漲到6000多萬元。
在一審、二審敗訴後,他又向最高院申訴。最近,最高院收下了他的申訴材料,讓他再次看到了翻案的希望。
懸案
「性騷擾」的兩種版本
版本1:宮浩謀的一生,因一起「性騷擾」投訴而改變。據空姐林芳(化名)說,性騷擾時間是在1999年5月9日。當天,她跟宮機長同車前往晉江機場執行飛行任務,隨行的還有乘務組組長和另一位空姐。到達晉江後,起飛時間還沒到,他們就到住勤樓休息。因為她一個人住一間房,宮機長當時就「衝進」她房間,先是聊天,過了一會兒,機長便開始動手,對她進行人身騷擾,林芳慌忙「衝出」房間。
回到廈門後,林芳將此事匯報給廈門領導層,隨後,宮浩謀被停飛。
版本2:但是,對於林芳投訴的性騷擾,宮浩謀說,這是誹謗。據宮浩謀說,當天他根本沒「衝進」林芳房間進行騷擾,林芳也沒有「衝出」房間。
他說,當天是執行晉江飛廣州的任務。因為有泉州的朋友邀請他吃飯和唱歌,他想把空姐一起叫上。因此,中午休息時,他先找了乘務長和另一位空姐,兩人沒有當場答應,回覆說:「晚上再說吧!」隨後,他走到林芳門前,想邀請她。「林芳當時還跟我說,進來吧,房間裡又沒有別人,你怕什麼?」據宮浩謀說,他是機長,因此林芳可能對他有好感,常跟他聊天、開玩笑。但他堅持說,當天他沒有進林芳房間。
當天晚上,宮浩謀再次邀請林芳等空姐時,林芳等人說飛行累了,就沒有去。宮浩謀說,他沒想到,這次卡拉OK邀請,會演變成一次「性騷擾」事件。
但是,如果不存在「性騷擾」,空姐為何要投訴他?對此,宮浩謀解釋說,也許是他邀請林芳的事傳了出去,傳到林芳丈夫那裡,引起不滿。林芳的丈夫也在廈航工作,是一位地勤人員。在丈夫的要求下,林芳才寫了書面材料匯報給廈航領導。據宮浩謀說,他當時剛好與自己的直接上級領導關係不睦,「性騷擾」事件就成了競爭對手攻擊他的機會。
痛失
別墅沒了妻子走了
宮浩謀曾經距離廈航的飛行員別墅無限接近,但現在,他租住在林後一間簡陋的出租房裡,月租金380元。和他一起租住在林後的外來工都難以相信,他曾是廈航的機長。鄰居們常常問他:「廈航待遇好啊,機長都住別墅。你是廈航的,怎麼還要租房子?」
每當碰到這種情況,宮浩謀只能笑一笑,保持沉默。到現在,宮浩謀還是廈航的員工,但他整天坐在辦公室裡,都搞不清楚自己該做些什麼。他說:「我除了開飛機,其他的都不太擅長。」
宮浩謀自稱曾是廈航「最帥」的機長,儘管現在他已經忘了飛機怎麼開。今年47歲的他,還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儀表,公交車裡的汗臭味都讓他難以忍受。但這幾年打官司欠下不少債,他有時去上訪連坐車的錢都沒有。
據介紹,宮浩謀原本已經參與廈航飛行員的集資建別墅,並交了部分款項。但和公司打官司後,他的別墅沒了。2000年,和妻子離婚後,他帶著兒子,先後租了四個地方暫住,房子越換越差。
宮浩謀的妻子也是廈航的空姐。據他說,他妻子比空姐林芳「漂亮」多了,以此說明他更不可能性騷擾林芳。宮浩謀原本和妻子感情不錯,但「性騷擾」事件後,他和廈航打官司,上訪投訴公司領導。由於妻子還在廈航上班,慢慢地兩人就分道揚鑣了。
官司
向最高院提起申訴
1999年被停飛後,宮浩謀先是起訴了空姐林芳,告她侵犯名譽權,請求法院判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公開賠禮道歉,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但是,林芳認為,自己遭受了騷擾,只是將宮浩謀的行為按正常的程序、正常的渠道向上級反映,屬於正當行為,並沒有侵犯其名譽權。此案歷經兩審,廈門中院最終判決駁回宮浩謀的訴求。法院認為,宮浩謀未能證明空姐林芳有故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公然醜化其人格,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
隨後,宮浩謀又狀告廈航,他認為自己與空姐林芳發生糾紛後,廈航沒有經過調查,就對他作出了停飛的處理。宮浩謀說:「我跟空姐林芳只能說是糾紛,她說我騷擾她,沒有證據,也沒有證人。公司怎麼能未經調查,根據她單方面的說法,就讓我停飛?」但是,他狀告廈航的官司歷經兩審,也還是敗訴了。
前天,宮浩謀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他已經向最高院提起申訴。按機長年薪100萬元計算,十年前,他本來可以再飛20多年,這樣他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到2000多萬元。因此,他在給最高院的申訴材料中,將索賠金額提高到6000多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失費2000萬元和別墅被佔用十年的損失費1660萬元。
律師說法
此案舉證責任在空姐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受理該案件,就意味著認定被告確有「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事實。況且,空姐向上級控告飛行員性騷擾,就有責任證明性騷擾事實確實存在,否則豈不是冤枉好人?我認為,舉證責任不應該由宮機長承擔,如果說性騷擾的事實不存在,你要求他如何證明原本就不存在的事實?
即使性騷擾確實存在,根據企業勞動紀律能否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為停飛,也要有經過公示明確的規章制度才能執行。當然,這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目前已超過仲裁時效了。據《海峽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