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我國離婚率逐年上升,導致法院受理的離婚糾紛案件數量也呈上漲趨勢。眾所周知的是,如果離婚糾紛涉及財產分割的話,是要根據涉案財產金額來繳納案件受理費的。今天給大家分享一起天價離婚糾紛案例,兩審程序走下來,案件受理費共計118餘萬。
01案情概述
魏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一子,現已成年。魏某於2013年5月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雙方離婚,並對雙方婚後財產予以分割。
魏某主張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5家公司的股權,吉林省4家、北京一家;房產64套,包括北京房產16套、上海房產4套、哈爾濱房產4套、珠海房產34套、澳門房產8套。
李某認為魏某對離婚存在過錯及存在隱藏、轉移、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應部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魏某對此予以否認並稱李某對離婚亦存在過錯。
02法院認為
(一)關於雙方對離婚是否有過錯及是否存在隱藏、轉移、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魏某和李某雖然主張對方對離婚有過錯,但均未舉出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故一審法院對雙方的該主張均不予支持。
李某提出魏某存在隱匿房產、股票及侵吞公司資金的行為,應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其並未舉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故李某關於魏某應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公司出資額及股份分割問題
雖然李某主張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股份應歸各自所有,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故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以雙方或者一方名義登記在上述5家公司中的出資額及股份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協議不成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上述5家公司的股份應由雙方平均予以分割。由於其中1家公司已註銷登記,魏某提出不予分割,一審法院予以準許。
(三)關於房產分割問題
鑑於有4套房屋尚未取得房屋產權登記、1套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8套房屋位於澳門,雙方對此有較大爭議,由雙方另行解決。
剩餘53套房產,屬於雙方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平均予以分割,雙方均同意由報價高者取得房屋。對於53套房產涉及的銀行貸款,亦應由雙方共同平均分擔。
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的報價情況,依據報價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則,由取得房屋者給付另一方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
03法院判決
經過多次開庭審理,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1.魏某與李某平分4家公司的出資額及股份;
2.魏某取得21套房屋的所有權,並給付李某上述房屋價值補償款6266.30475萬元;
3.李某取得32套房屋的所有權,並給付魏某上述房屋價值補償款8410萬元;
4. 上述房屋銀行按揭貸款總計2162.1395萬元,由魏某和李某各自承擔1081.06975萬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874650元及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魏某和李某各自負擔439825元。
李某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9935.51元,由上訴人李某負擔。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336號
04結語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下,除非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屬作出了約定,否則推定為共同所有制。離婚時分割財產秉承的原則是「協議優先」,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分割協議,則通常會平均分割。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