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可以挽救婚姻嗎?好事還是壞事?

2020-12-21 中國網河南頻道

離婚冷靜期可以挽救婚姻嗎?好事還是壞事?

2020-05-29 13:57:51

來源:新京報

  |  

作者:彭鏡陶

| 字號:

A+

A-

離婚冷靜期可以挽救婚姻嗎?

近日,圍繞首部《民法典(草案)》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條款是否應該刪除,在網上引發熱議。該條款於2018年8月被加入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意在減少因一時衝動而離婚的行為。

但在此次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作家蔣勝男(《羋月傳》作者)提出刪除「離婚冷靜期」的建議。她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談到,「這個條款出臺的初衷本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但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在已經確認失敗的婚姻中被迫延長痛苦,甚至因此有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為衝突,很可能結果與良好初衷適得其反。」

她援引《2016年中國婚戀調查報告》中的數據,指出「閃婚閃離」的人不足5%,「絕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婚姻大事的,法律不應該用小部分人的情況來一刀切地對待整個想要離婚的群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

然而,面對逐年攀升的離婚率,設置「離婚冷靜期」,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國家的公共政策。美國、英國、加拿大、韓國等國,都有一個月到一年的「離婚冷靜期」規定,根據韓國的經驗,在該制度試行半年後,協議離婚取消率從6%上升到23%。而在中國的一些試行地區,也有不少人在冷靜期打消了離婚的念頭。

《民法典(草案)》為何要引入「離婚冷靜期」?設立離婚冷靜期,能挽救那些瀕危的婚姻嗎?它是否會阻礙離婚自由?怎樣才能在離婚時實現實質公平?以及關於單身女性凍卵,法律是否落後於現實?圍繞這些問題,新京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婚姻法專家金眉。她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有利於減少衝動離婚,它不但不會阻礙離婚自由,還有利於促進家庭圓滿和社會穩定,對未成年子女的培養也有積極意義。

採寫 |彭鏡陶

金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及其歷史研究。個人代表著作:《中國親屬法的近現代轉型——從〈大清民律親屬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唐代婚姻家庭繼承法研究——兼與西方法比較》。

離婚冷靜期在國外有先例,應避免隨意離婚

新京報:民法典草案擬引入離婚冷靜期,你支持嗎?離婚冷靜期相關條文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金眉:最近這些年出現了很多衝動離婚的情形。我舉個極端的例子,曾經北京有一對夫妻,在一個月之內結婚、離婚八次。第一天上午去辦了結婚證,到下午就去離異,後來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說,我們的習慣是不能當天結當天離,讓他們第二天再去。這樣的例子促使我們思考離婚是否應該隨意。

還有一些人離婚是因為看到公共政策的改變,像前幾年限購政策出臺以後,很多夫妻去「假離婚」,當然法律上是沒有「假離婚」的。這些離婚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這樣的公共政策也容易導致衝動離婚。一些地方政府也做了嘗試,比方說山東濟南某區、安徽蚌埠某市,都嘗試在協議離婚的時候,給當事人設立一個預約期,讓他們考慮一周再決定是否辦理。地方實踐效果良好,確實讓一部分衝動離婚的夫妻和好,最終沒有離婚。所以我想,這一次把離婚冷靜期的條文設置到民法典當中,從立法者的角度來講,還是希望離婚率大致保持一個比較平穩的水平。我們要考慮離婚率及社會穩定程度,還有包括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婚姻的解體是否會對未成年子女有很大的影響。

新京報: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在國外有先例嗎?

金眉:從設置離婚冷靜期的淵源來講,我想先追溯到中國的婚姻制度,中國人離婚有兩個途徑,一是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或者登記離婚,還有一種是到法院去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制度學習的是蘇聯,但是現在俄羅斯也修改了,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的,那麼不允許通過協議離婚這種方式解除婚姻,而要求必須到法院去訴訟離婚。這個設置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不是我們國家創造的制度。西方很多發達國家都有離婚冷靜期這種制度設計,比如,法國規定的協議離婚有結婚時間和冷靜期的限制,規定結婚以後6個月之內不能夠去協議離婚,同樣,協議離婚要求有三個月的考慮期。在美國的許多州,設置離婚冷靜期也並不罕見,美國加州應該說是女權比較強勢的一個州,它們設立的離婚冷靜期是6個月,時間比較長。德國沒有離婚冷靜期,但是德國的家庭法只允許通過法院訴訟離婚,不允許協議離婚,就是不允許到民政部門去登記離婚。為什麼德國人有這樣的設計?因為德國的立法者認為離婚是重大的身份改變,必須到法院辦理。所以,從這些西方國家的設置來看,離婚是一個很慎重、很嚴肅的事情,要避免隨意性。

新京報:為什麼離婚要避免隨意性?

金眉:婚姻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從形式上來講分要式和非要式行為,世界各國都將婚姻規定為要式行為。那麼要式行為要設立什麼樣的形式,這是立法者需要考量的。所以,為什麼一些國家要設立離婚冷靜期呢?是因為考慮到離婚不僅僅是身份的重大改變,而且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這都是大事情,不是小事情。所以,設立離婚冷靜期,實際上就是用時間來保證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實。

實際上,我們都知道,到婚姻登記處去辦協議離婚的,當事人的情緒是很複雜的,有一部分人是經過反覆的思量,慎重考慮去離婚的,他們屬於比較理性的人。還有一部分人確實是很衝動的,兩個人吵架吵到一定程度,誰也不服誰,就要去離婚。到民政部門以後,有的當事人對協議離婚的內容並不是很清楚,也不知道它能產生什麼效力,只知道要解除婚姻關係,而針對雙方達成的財產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子女撫養等並不了解。男女雙方的智力水平、社會經驗、文化水平、家庭地位都不同,會導致他們對協議離婚的這種法律後果會產生一些偏差,在這種情況下,給預備離婚者設置一個冷靜期,有助於避免因衝動導致的不良後果。

離婚冷靜期,並未限制離婚自由

新京報: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表示,擬提交關於建議刪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的相關條款的話題衝上熱搜,你怎麼看待取消離婚冷靜期的建議呢?

金眉:她認為離婚冷靜期限制了離婚自由,但是我個人認為法律並沒有說當事人不準離婚對吧?法律只是說在登記離婚的程序上,給當事人延遲一個月,過去當事人要離婚,只要到民政部門,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一致協議,立馬就頒發給離婚證。現在是延遲一個月,同時訴訟離婚的大門是敞開著的。

這個制度設計就是要用時間來保證離婚的意思是真實的。那麼,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應該包括三個內容,一是離婚本身,二是雙方願意,三是關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月時間反悔的可能。

新京報:離婚冷靜期適合所有去協議離婚的群體嗎?是否存在少數綁架多數的情況?

金眉:明確規定家庭暴力不適用於離婚冷靜期了,對於其他情況,可以在試用過程中增加一些具體情形來限制。

新京報:你覺得人大代表的提案有哪些不足之處?對於本次民法典有關婚姻部分的條文,你有什麼建議?

金眉:人大代表應當更多地關注《婚姻法》裡關於離婚條款的實質公平,而不要就著一個不是特別重要的問題去糾纏。在《婚姻法》裡,如何實現實質公平其實是大有作為空間的,比方說,婚姻的年限在法律上有沒有價值?結婚一年的人離婚,跟結婚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人離婚,對家庭的貢獻是不一樣的。再比方說現在的職業女性,實際上在家庭裡的貢獻是超過了男性。因為她們除了8小時的工作,跟男性一樣上班掙錢,還要撫育子女和做家務。

相較於職業女性,可能現在的農村女性還要輕鬆一些。因為農村家庭有自然的分工,男主外女主內。所以除了要考慮離婚法的實質公平,還要去考量離婚以後到底男女兩性的地位有什麼改變?這個地位的改變包括了社會地位、經濟地位,等等。

新京報:既然離婚都需要冷靜期了,但是結婚沒有冷靜期,會不會結婚成本太低,而離婚的成本太高呢?

金眉:國外的結婚往往要有一個公示期,公示期3到4個月,公示期滿以後才會生效。這個公示期也意味著給當事人一個後悔期。同時第三人還可以舉報,比如說婚姻存在無效的情形。所以現在有一個東西是需要我們去衡量的,就是中國人的觀念覺得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但當代社會人們追求的兩性結合的模式多元化了,就是一個人如果認同婚姻的價值才去結婚。如果不認同就不要去結婚,可以同居等等。現在這種兩性結合方式多元了,法律也沒禁止,那就是自由的。

但是,如果選擇婚姻,就要明白婚姻的規矩和責任。如果接受不了,就不要去結婚。我們在結婚這個階段,是對國民缺少教育的,我們很多人其實根本不知道結婚要承擔什麼責任,享有什麼權利就去結婚了。但是結婚和離婚還是不一樣的,結婚直接涉及的是兩個人,但是離婚的時候可能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

新京報:還有人提議離婚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離婚過錯方是不是很難界定?

金眉:法條裡只規定了弄虛作假侵佔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分割共同財產時才少分或者不分。對於離婚時候的過錯方,只是說無過錯的一方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於賠多少,這個要看具體的個案,那麼基本上是由法官自由裁量。至於過錯方如何界定,有明確的規定,比如說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和有其他重大過錯。其他重大過錯也要交給法官自由裁量。

保障女性的平等生育權,和選擇婚姻的自由

新京報:怎樣看待關於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權、賦予單身女性實施輔助生育技術的提案?

金眉:這是一個很好的提議。因為從一個人自然的生長發育來看,教育部規定的學制年限太長了,一個人博士畢業就要到30歲。不光是中國社會,全世界結婚的年齡都推遲了。結婚的年齡推遲,意味著女性的最佳生育時間錯過了。生育是每個人的人權,每個人都有權想繁衍自己的後代,至少應該不反對,法律不禁止單身女性凍卵。我還想我們的法律不應該到此為止,還應該往前走一步,要認定單身也有生育權,不能把生育權當成一個身份權,如果把生育權當成一個身份權,就只能說擁有特定身份的人才有生育權,其他沒有身份的人就沒有生育權,這是不正確的。

現在現實其實是走在了立法的前面,而且這一次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領域、人工生育領域,沒有反映21世紀的時代特點,這是一個基礎性的制度漏缺。

新京報: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婚姻?又該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未婚同居行為?

金眉:我們在講具體制度設計的時候,總有一個東西支配我們對婚姻的認識。其實,《德國民法典》關於婚姻的定義,就是男性和女性終身性的結合與共同生活。它的定義在今天一些中國人看來可能還偏保守。西方國家的立法是分層次的,有結婚法、同居關係法,分不同的層次滿足不同人的需求。

人是孤獨的個體,需要有一個共同生活的伴侶。至於共同生活的伴侶是採用哪種方式的結合,是婚姻,還是同居,這是需要考慮的。兩種伴侶關係追求的目標是不一樣的,像法國法律對婚姻有忠誠的要求,但是對同居關係沒有忠誠的要求。

離婚是要到法院去訴訟離婚或者到行政機構去登記的,但是同居解除關係是非常容易的,三個月之內,兩個人不在一起自動解除,它有一個很清楚的分界,就是婚姻和同居的分界。我覺得這比較好,能適應婚姻的就去結婚,適應不了婚姻的就選擇同居,有同居法來約束,如果同居都受不了,那選擇別的形式也可以。

新京報:今年兩會出現了大量有關女性權益的提案,對於婚姻的討論也特別多,你覺得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金眉:女性對自己的地位感到焦慮。這種焦慮來自現實生活中對女性的要求,現代女性非常不容易,一方面要在職場跟所有的男性一樣打拼,回到家庭來以後也需要打拼。現代社會,婚姻很容易解體,這導致了老年婦女和年輕女性也對婚姻有一種焦慮。另外,還涉及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就是現在的女性地位,法律上說男女是平等的,但實質上的平等是不是已經做到,其實是需要考量的。

作者 |彭鏡陶

責任編輯:程雪

相關焦點

  • 冷靜以後 婚姻能否得到挽救?——從「離婚冷靜期」說開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30天被稱為冷靜期。自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30天就是抉擇期。
  • ...離婚冷靜期而不設立結婚冷靜期是否與世俗對「離婚」這一概念的...
    總潛在的認為離婚了就一定是這個人哪裡有問題。其實不論結婚、離婚還是未婚,只要自己內心真的幸福就是成功的。別讓「幸福都在別人眼裡」這句俗語發生在自己身上,真正的痛苦又怎麼願意言說呢?真正的幸福又何須他人的稱讚呢?至於不設置結婚冷靜期的理由,有些人認為是由於高離婚率低結婚率的情況下,對結婚設置準入障礙是不合時宜的。我個人認為不設置結婚冷靜期,其實也是對幽暗的人性有較為真切的認識。
  • 是離婚冷靜期,還是圍城?
    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去撤回離婚,即使另一方不知情,離婚申請也能被撤回。而另一方如果還要離婚,只能重新申請,再進入另一方可以撤回申請的離婚冷靜期。而在經過這個三十天之後,你以為事情妥了?並沒有。還記得童年陰影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嗎?代入想想,如果那個時候有離婚冷靜期,梅湘南(梅婷 飾)會不會被安嘉和(馮遠徵 飾)再一次感天動地的道歉迷惑而心軟,亦或者被直接又圈禁在家裡,或者直接在冷靜期裡喪生了。至於騙婚,想想《致命女人》。
  • 30天離婚冷靜期?好吧,我們努力的把壞事變成好事
    不久前,「離婚冷靜期」政策又雙叒上熱搜:2020年12月4日,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回應:「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
  • 30天「離婚冷靜期」下月實施 給輕率離婚的夫妻一劑「後悔藥」
    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訊(記者史漓莎)為避免衝動離婚、草率離婚,下月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將增設一項新的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所謂離婚冷靜期,是指要離婚的夫妻,經過協定決定分手,去民政部門籤字離婚時,要等過了30天的冷靜期之後才能拿到離婚證。
  • 請給「離婚冷靜期」新規一點時間
    有人認為這是不是限制了離婚自由,還有人表示家暴受害人在冷靜期內是否有可能再次陷入困境。此外,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離婚冷靜期」以法律形式給協議離婚設置了障礙,會不會有更多人轉而訴訟離婚?
  • 比離婚冷靜期更必要的,是結婚冷靜期
    這也就是說,要離婚的夫妻需要先提交離婚申請,等到30天過了還是決定離婚,才能去辦手續。這個冷靜期的設立,其實建立在一個很不牢靠的前提假設上——大部分離婚都是因為衝動導致的。有網友評論說:「結婚很可能是一時衝動,但是離婚一定是情緒積壓很久,而不得不作出離開這個人的決定。」書單君也認同這個觀點。
  • 離婚冷靜期後雙方「親自」和「共同」領證有啥區別?我們找了位律師...
    此文件中,「離婚證必須雙方同時領取」引發熱議,有人提出疑問,經過30天冷靜期後,如果一方不去領離婚證,是否就不能離婚?或者說,因為長期家暴或者其他一些因素申請離婚,是否必須得經過離婚冷靜期?記者連線律師進行了解讀。A、離婚冷靜期對挽救婚姻是否有效?
  • 你支持離婚冷靜期嗎?在這些國家更沒有婚姻自由!
    近日,有關「離婚冷靜期」的熱議備受關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 「離婚冷靜期」來臨前,全省4個工作日有4229對登記離婚
    三湘都市報1月8日訊(記者 楊昱 實習生 熊瑛 通訊員 洪佳)小日子過不下去了,到民政局離婚,成了男女最後的抉擇。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得經歷一個30天的冷靜期,這也成為不少怨偶趕在2020年年底匆匆離婚的一個原因。
  • 下月起實施,30天"離婚冷靜期"來了!烏魯木齊小夥伴你怎麼看?
    所謂離婚冷靜期,是指一對要離婚的夫妻,經過協定決定分手,去民政部門籤字離婚時,要等過了30天的冷靜期之後才能拿到離婚證。如果在這30天內,夫妻有一方撤回,民政局就不會發離婚證。如果滿30天,其中一方不去領,也視作撤回,同樣不發離婚證。 此法旨在引導夫妻雙方理性對待婚姻。
  • 「離婚冷靜期」引起熱議,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在這個世界上,有恩愛的夫妻,就有相處不來的夫妻,任何一段感情在一起的時候,都沒有人可以保證從一而終,如果夫妻之間相處了一段時間,發現彼此不能生活在一起了,那麼選擇和平分開,做到好聚好散,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 「離婚冷靜期」正式施行 婁星區婚姻登記窗口迎來新變化
    婁星區政務服務中心婚姻登記專區首席代表周庶峰表示,根據《民法典》,自申請離婚的夫妻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
  • 離婚被喊停,這個地方的"離婚冷靜期"來了!晉江小夫妻應該好好看看
    法官為夫妻倆撰寫《婚姻冷靜期建議書》梅法官在仔細聽了張軍和李靜的傾訴後,發現兩人的感情基礎其實很深厚,這段婚姻並沒有鬧到無法挽回的地步。同時,梅法官結合多年工作經驗判斷,當事人在春節前後起訴離婚,心理上往往帶有衝動等不理性因素。
  • 離婚冷靜期真的來了,我們需要準備些什麼?
    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我也發了篇文章,觀點是離婚冷靜期是個昏招,意義不大,而真正想要降低離婚率的有效辦法是,「與其提高離婚的門檻,不如提高離婚的代價」。一年多過去了,看來民間的種種反對並沒有影響到法律和政策的落地,不過最終納入民法典的離婚冷靜期較開始的草案部分還是有了一些改進。
  • 明年元旦起,離婚登記程序將有重大調整,離婚要30天冷靜期
    日前,民政部就此調整了婚姻登記中的有關程序,把30天「離婚冷靜期」正式納入離婚登記流程,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的業務,並依法建立離婚登記檔案。今日,記者從湖南省民政廳獲悉,明年元旦開始,將按照新調整的離婚登記程序來開展相關業務。
  • 「我不需要離婚冷靜期,我需要可以不加任何條件的離婚自由」
    ,便可以看出她在婚姻裡的幸福和被寵愛的程度。這一條款的出爐,不僅讓不少網友大呼「離婚要趁早」,也讓小陳無比鬱悶,在朋友圈中大呼:「我不需要離婚冷靜期,我需要可以不加任何條件立即離婚的自由。」04你贊同離婚冷靜期嗎如今,七十年過去,在這當中,從堅決反對父母包辦、反對封建婚姻、反對早婚早戀,爭取自由戀愛、
  • 月老牽線不容易,「離婚冷靜期」了解一下!
    比如在要離婚的這個事情上, 也有夫妻雙方發生了爭執,當時情緒上湧,有可能在情緒影響下,做出離婚的決定。兩個人在離婚後的幾個月裡,情緒逐漸平復,又想著對方的好。現在有了這個「離婚冷靜期」之後,真的會起到平復情緒的作用。一個月後,如果還是有離婚的想法,那麼至少雙方會分開的更坦然一些。
  • 中國式「離婚冷靜期」定了!法國人:不結婚,一切煩惱自動消失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的離婚率逐年升高,而「婚姻制度是否會就此消亡」這一個問題也不斷地被人談起。離婚率不斷升高,真的是一件壞事嗎?想離婚?先冷靜30天!「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
  • 離婚冷靜期一方不離怎麼辦?
    這意思也就是說以前的離婚程序是:申請—受理—審查—登記,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變成了: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這中間的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