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固 市監 藥罰 〔 2020 〕420號
當事人:固鎮縣**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藥品經營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2340323MA2QWJ****;
住所(住址):固鎮縣仲興鄉仲興衛生院宿舍**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華*;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34032319701212**** ;
聯繫電話:1350056****;
聯繫地址:固鎮縣**大藥房;
藥品經營許可證號:皖DB552****;
經營範圍:處方藥:中成藥、中藥飲片、化學藥製劑、抗生素製劑、生化藥品零售;保健食品銷售。
2020年8月13日,接市局藥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科的內容為發現固鎮縣**大藥房店堂內、店堂後院存放大量注射液;陰涼藥品未按規定溫度陳列的藥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移交函。我局執法人員立即依法對固鎮縣**大藥房進行檢查,該店店堂內存放葡萄糖注射液2箱、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4箱,店堂後院存放氯化鈉注射液3箱。需陰涼存放的藥品已放入陰涼櫃內,陰涼櫃空調已開啟使用。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銷售注射液時醫生開具的處方,當事人不能提供。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報經分管領導批准,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於2004年3月31日在我局登記註冊,辦理了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許可證後,在固鎮縣仲興鄉仲興街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是處方藥:中成藥、中藥飲片、化學藥製劑、抗生素製劑、生化藥品零售;保健食品經營。當事人於2019年10月6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21日、2020年7月30日從安徽省長生醫藥有限公司購進葡萄糖注射液180瓶(500ml)、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420瓶(500ml)、氯化鉀注射液5盒(10ml*5支)、魚腥草注射液150盒(2ml*10支)、二羥丙茶鹼注射液5盒(2ml*10支)、氯化鈉注射液250瓶(250ml的160瓶、500ml的90瓶)、注射用頭孢曲松鈉粉針劑2000支(1.0g*10支)、硫酸慶大黴素注射液300盒(2ml*10支)、維生素C注射液50盒(2ml*10支)、醋酸潑尼松龍注射液50盒(2ml*10支)對外銷售。至案發之日,上述藥品除葡萄糖注射液2箱(60瓶)、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4箱(120瓶),氯化鈉注射液3箱(120瓶)未售出外其餘全部售出,當事人在銷售上述藥品時,未憑處方銷售。
本案對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尚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執業醫師證、執業藥師註冊證複印件各1份及藥品經營許可證影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2:2020年8月13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檢查時的現場情況;
證據3:2020年9月1日案件承辦人員詢問當事人時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交待的違法事實;
證據4:當事人提供的安徽省長生醫藥有限公司銷售清單影印件5份,證明涉案注射液的來源及數量;
證據5:現場拍攝的影印件4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藥房進行現場檢查及當事人銷售注射液的事實。
以上證據分別由提供人籤名確認。
2020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固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固市監告〔2020〕420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即「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構成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
鑑於當事人長期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且銷售的品種多,數量大,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
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即「 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7日內改正違法經營行為,並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
2、罰款5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固鎮農商銀行營業部,地址:固鎮縣谷陽路東段,帳號:20000084216110300000018。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固鎮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6個月內依法向固鎮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固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1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份, 份送達,一份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