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官網顯示,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屬於對溫度標識的正當使用行為,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同時,光明公司關於其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85℃的行為,屬於對溫度標識的合理使用。此外,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有誤,美食達人公司的一審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光明乳業相關工作人員向藍鯨產經記者表示,光明乳業2017年通過優質乳驗收,旗下優倍鮮奶全部升級為75度殺菌工藝。
據了解,該事件起源於2016年,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食達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4項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具體包括立即停止在產品包裝上、廣告宣傳中使用上述註冊商標,立即停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要求光明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以及易買得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光明公司賠償合理開支5.95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光明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具體包括立即停止在產品包裝上、廣告宣傳中使用美食達人公司上述註冊商標,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美食達人公司上述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時,易買得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此外,光明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易買得公司與光明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美食達人公司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69.20元,5.95萬元。
一審判決後,光明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2016)滬0101民初2471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訴訟請求。
光明公司表示,一審判決存在錯誤和遺漏,其對於85℃的對比方法有誤等。一審法院對光明公司殺菌工藝舉證不足的法律認定有失公允。且即使相關證據證明力較弱,也不影響光明公司在包裝盒上使用「85℃」作為殺菌溫度進行廣告宣傳。此外,一審法院採納美食達人公司關於涉案商標含義來源是「咖啡在85℃時喝起來最好」的意思,這一結論沒有任何科學及事實依據。光明公司在涉案牛奶包裝盒上標註「85℃」字樣屬於描述性使用,表達的是涉案產品使用的殺菌溫度,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沒有侵犯被上訴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綜上,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1民初24718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7萬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194元,均由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資料顯示,2005年2月,美食達人公司正式成立,主要生產麵包、蛋糕等烘焙類產品及飲料等。為強化集團控股,2008年底進行股權重組,2008年9月26日於開曼群島設立開曼美食達人公司,開曼美食達人公司作為咖啡烘焙連鎖85度C集團控股公司,主營產品分為咖啡、麵包、西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