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 21: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12月2日是第九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主題為「知危險會避險 安全文明出行」。天長法院以案示警,助力交通安全!
開車上路切勿馬虎
撞傷他人引發糾紛
2020年4月1日晚,被告陸某桃駕駛汽車,在該市某交叉口路與趙某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趙某及電動自行車乘坐人陸某英受傷。經交管大隊認定,陸某桃負事故全部責任。經診斷陸某英多處骨折,趙某右腕舟狀骨骨折、雙膝半月板等處損傷,二人治療共花費27289.42元,陸某桃墊付醫療費26919.92元。事後,陸某英、趙某將陸某桃及其汽車投保的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公司)訴至法院。因陸某桃汽車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該院最終依法判處被告財保公司賠償原告陸某英、趙某91015.5元,支付給被告陸某桃26919.92元。
法官提醒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因此,機動車車主負有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的義務,廣大車主儘量為車輛提供全面保障,以便在事故發生時有效降低損失,以防高額賠償。
司機酒後無證駕駛
自行摔傷亦屬犯罪
2018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張某酒後無證駕駛未依法登記的摩託車,沿S205線行駛,因操作不當,發生自摔受傷的單方道路交通事故。路人報警後,民警趕赴現場。經送檢,張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02.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該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提醒
我國《刑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屬危險駕駛。張某醉酒駕駛摩託車造成自己受傷,可以說已經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慘痛代價,但絕不能因此衝抵法律對其違法行為的嚴懲,要時刻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醉酒駕車釀事故
危險駕駛被判刑
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戴某酒後駕駛小型客車,沿該市新河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門大橋路段時,與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民警趕赴現場,經送檢,戴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67mg/100ml, 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該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戴某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官提醒
行車無小事,酒駕不可取。危險駕駛危害的不僅僅是駕駛人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時也威脅著其他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和市民安全,醉酒駕車,必受法律嚴懲!
公交車上拉扯司機
危害公共安全獲刑
2019年6月19日,該市中南集團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吳某駕駛16路公交車從南京金牛湖站出發開往天長市區。因公交車經過站臺未停車,被告人朱某與吳某發生口角糾紛並推拉吳某手臂。吳某立即停車並報警,現場未造成人員傷亡和公私財產損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在乘坐公共運輸車輛行駛過程中,用手推、拉駕駛員右臂,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院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
法官提醒
公交安全是社會公共安全,駕駛員更是肩負著乘客、過往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望廣大乘客切勿因一時衝動,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凡事三思而後行,遇事保持冷靜,自覺遵守乘車規則。
小編提醒
年末雨雪天氣多發,道路溼滑,廣大司機要牢系安全帶,謹慎開車,路口拐彎減速慢行,保持安全距離,嚴禁超速行駛,保持體力杜絕疲勞駕駛,拒絕醉駕酒駕安全出行。行人出行時,也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好公共安全。
End
原標題:《【122全國交通安全日】您有一份交通避險指南,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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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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