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18:5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鬥門法院 鬥門法院
近年來,網絡司法拍賣在提升財產處置效率、實現債權人利益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仍常會出現資產流拍等情形,尤其是處置設備、車輛等動產過程中較為常見。近日,鬥門法院在被執行人的健身器材多次流拍、變賣不成、執行債權人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情況下,最終由第三人以流拍價買受該批健身器材,順利完成資產處置。本案系珠海法院首例成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確立的「財產經拍賣後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的,可以準許第三人以流拍價購買」規則的案件。
基本案情
周某等13人系珠海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員工,因健身公司拖欠2019年6月、7月工資未發,周某等13人於2019年7月向珠海市鬥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調解,健身公司同意於2019年8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周某等13人工資合計22871元。因健身公司未履行調解協議,周某等13人向鬥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遭遇流拍
致案件陷入困境
執行案件立案後,法院依法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網際網路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登記等財產情況,發現除一批評估價值為102620元的健身器材外,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遂依法對該批健身器材採取評估拍賣處置措施。一拍、二拍流拍後,案件進入了變賣程序,因變賣期間亦未有人購買,而申請執行人也不願意接受以物抵債,致使案件債權實現受阻。
善意文明執行
促案件順利執結
為妥善解決該案,執行員轉變執行理念,主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第一時間聯繫該批健身器材所在商鋪的原出租方曾某,告知其能夠以流拍價購買該批健身器材,並組織債權人、被執行人、商鋪出租方進行協商。最終,曾某向法院提出購買申請,以變賣流拍價5.8萬元購得該批健身器材。在曾某付清所有價款後,執行員按法定程序將相應執行款及時償付給13名工人,破解了執行困局,有效維護了執行債權人權益。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行水平,推動執行工作持續健康高水平運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本案的執行,就是珠海首例成功適用《意見》中確立的「財產經拍賣後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的,可以準許第三人以流拍價購買」規則的案件。
在《意見》出臺之前,對於經拍賣、變賣流拍的財產,只能由申請執行人以流拍價接受以物抵債,若申請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能將標的物退回給被執行人。而《意見》出臺後,在申請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時,允許第三人在拍賣流拍後直接以流拍價購買拍品,不僅有助於執行案件當事人有效化解債務糾紛,也有利於吸引更多社會主體參與執行財產的競買處置,盤活資產,促進資源再分配。本案資產的處置方式,得到了債權人、被執行人及最終買受人的一致認可,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執行知多D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9條:
適當增加財產變賣程序適用情形。要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財產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適當採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
(1)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變賣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被執行人申請對查封財產不經拍賣直接變賣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賣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3)被執行人認為網絡詢價或評估價過低,申請以不低於網絡詢價或評估價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低價處置財產情形的,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變賣。
(4)財產經拍賣後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
(5)網絡司法拍賣第二次流拍後,被執行人提出以流拍價融資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拍賣財產基本情況、流拍價與市場價差異程度以及融資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慮。準許融資的,暫不啟動以物抵債或強制變賣程序。
原標題:《善意執行盤活資產 | 鬥門法院成功實現珠海首例第三人以流拍價購買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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