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含有「對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等內容的食品廣告;為推介其銷售的處方藥「六神丸」,在藥店內張貼含有「快速抗流感預防互傳染抗擊病毒消炎止痛預防肺炎」等內容廣告……記者日前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多家企業借疫情宣傳產品功效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已被查處。(4月6日《工人日報》)
食品和藥品等特殊商品,事關百姓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可掉以輕心。然而,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味地追求經濟效益,甚至不擇手段,已成為社會一大通病。比如,一些媒體和廣告商,受利益驅使,不僅向消費者過度推介食品、藥品,而且恣意誇大醫療功效,淪為商家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掮客。特別是,一些不法商家及公共媒體,借疫情防控之機,發布含有「對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等內容的食藥廣告,可以說是「趁火打劫」,被查處也是咎由自取。
給食品、藥品做廣告,本身無可非議。畢竟,廣告宣傳也是一種優質社會資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對資源的浪費。問題是,廣告作為一種法律行為,應真實可信,發布違法廣告,尤其是涉及食品、藥品廣告,屬於典型的不負責任、見利忘義,給消費者物質、精神和身體等均造成極大損害。正因為如此,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一項調查表明,近7成消費者在最近一年因虛假廣告而權益受損,分別有近半數接受調查者「很不信任」商業廣告。特別是,發布違法食品、藥品廣告,受害者大都是老年消費者,嚴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當受到嚴懲。
比如,吉林省萬元磁化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微博帳號,發布含有「對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等內容的食品廣告,借疫情宣傳其公司產品磁化水等對新冠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有防治新冠肺炎的功效,有關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和《廣告法》第四條。《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而《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可見,不能讓違法食藥廣告,借疫情防控興風作浪。換言之,對違法食品、藥品廣告,必須「零容忍」。監管部門應用足用活新廣告法相關規定,加大對食品、藥品廣告的督查力度,不要等消費者被違法廣告傷害了,再進行亡羊補牢式的處罰。特別是,重點打擊借疫情防控、健康養生等變相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同時,嚴格執行「明星禁止代言藥品廣告」等規定,對於明星代言虛假藥品、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為,必須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道,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高食品、藥品廣告的違法成本。
(責任編輯: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