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彬
(作者沈彬,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資深評論人;本文系荔枝新聞客戶端、荔枝網獨家約稿,轉載請註明出處。)
著名火鍋品牌「海底撈」,起訴了湖南長沙一家叫「河底撈」的飯店侵犯其商標權,想不到的是,這個官司還打輸了。
記者通過對司法文書的梳理,發現「海底撈」每年都發生數起類似商標侵權案,告過「河底撈」,告過「海裡撈」,還告過「海底豆撈」等商標。不過,之前海底撈告贏了「海裡撈」,這回卻沒有告贏「河底撈」。
那麼,商標維權的邊界究竟在哪裡呢?「海底撈」,「河底撈」,怎麼「撈」才是合法的呢?
我國《商標法》的一般原則是「註冊在先」,誰先註冊商標,法律保護誰;但也有例外,那就是《商標法》第31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商標的本質在於區別服務、商品的來源,避免讓消費者產生混淆,以保護企業在誠信經營、創新發展中積累的品牌。商標保護,可以防止其他企業「搭便車」,以保護商業信譽,倒逼企業珍視自己品牌。
明白了保護商標的本質和目的,再來看看「海底撈」PK「河底撈」的糾紛,關鍵是考察後者的商標是否足以造成混淆,影響到前者的商業信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在「長城牌」葡萄酒訴「嘉裕長城」商標侵權案中,最高法認為,判定兩個商標是否「近似」,一是應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是要考慮請求保護的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簡而言之,就是需要由「海底撈」舉證「河底撈」的商標不僅是相似、近似,還得舉證「河底撈」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從本案看,被起訴的「河底撈」不是做火鍋的,是做湘菜魚鮮的,和海底撈本身就不在同一個細分市場裡,哪怕「河底撈」和「海底撈」只差一個字,但是兩者經營內容、經營模式等都有很大區別,一般不足以讓消費者產生「混淆」。簡單地說,不能因為兩者的商標就差一個字,而且「海底撈」比較有名,就認為後者是「山寨」,這對他們是不公平的。
之前,「海底撈」能告贏「海裡撈」,還是因為這兩家都是做火鍋的,很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認,而且「海裡撈」本身也有打擦邊球的成分,這個和做湘菜河鮮的「河底撈」有本質區別的。一個明顯有著山寨、傍名牌的成分,一個是「井水不犯河水」。
商標法是一體兩面的,需要在保護既有知名品牌和市場活力之間做權衡。如果保護不嚴,那可能是山寨橫行,品牌得不到發展;如果「保護」過嚴,可能影響到市場的充分競爭——若是僅僅因為「海底撈」比較有名,就不允許和它八竿子打不著的企業商標使用「撈」或者「海底」這些字,就會大大影響市場活力。
中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越來越完善,也正因為智慧財產權意識的提升,更多的商標權糾紛會進入公眾的視野。商標權經濟標準比較複雜,並不是非黑即白的,公眾還得摒棄只用「山寨」和「正宗」的二元模式來看待類似的糾紛。海底撈,河底撈,怎麼撈呢?無非打造自己的品牌,不搞歪門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