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讀者爆料,T先生的女兒原計劃11月底從多倫多飛往廣州,航班臨時被取消,航空公司表示會盡力做好協調工作,但是沒有賠償。
T先生說,女兒的航班本來是凌晨12點半起飛,當天他們趕到機場後才得知,航班由於機械故障被臨時取消。由於已經是深夜,航空公司表示可以安排旅客當晚的住宿,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去一邊排隊。
圖片來源 Canadian Press(圖文無關)
「我一看,那個隊伍排的也太長了,不知道幾點才能住上酒店。」T先生說,由於朋友家就在機場附近,於是他和女兒決定先行離去,不用等航空公司安排住宿了。
由於時間緊迫,第二天,T先生和女兒找到出票的旅行社,說明情況後要求更改機票。最終,T先生的女兒沒有繼續等待航空公司的通知,而是直接改飛香港,再回廣州。
在加拿大久居的T先生以為,不管航空公司以什麼理由取消了航班,都應該給乘客一個說法。於是他寫了一封郵件,詢問這種情況下造成的損失有何補償?
結果得到的回覆是:「事故原因是外來物導致的飛機故障而取消航班,屬於航空公司不可控因素,因此免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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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先生有點不能理解,他自己搜索相關新聞時,看到的明明都是航班不管是取消還是延誤,甚至行李的丟失,航空公司都需要賠償,怎麼到他這裡就不一樣了呢?
本著追根究底的精神,T先生選擇向加國無憂詢問。記者聯繫到了中國南方航空多倫多站的負責人嚴成名,他結合最近出臺的《加拿大旅客航空保護法》(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第二部分,詳細解讀了在遭遇航班延誤和取消時,航空公司應承擔的具體責任。
圖片來源 CBC NEWS
首先,《加拿大旅客航空保護法》適用於加拿大境內的航班、往返加拿大的國際航班、在加拿大轉機的航班。
2019年12月15日開始執行的第二部分條例明確規定,如果飛機在可控制範圍內且與安全無關的情況下,出現延誤和取消需賠償乘客最高1000元。
嚴站長表示,航班超售、定期檢查或定期檢查過程中發現了機械故障等,屬於航空公司可控範圍內。如果是由於這些因素導致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有責任對旅客做出經濟補償,具體為:
1. 根據旅客抵達目的地延誤時長,賠償400加幣至1000加幣(大型航空公司)不等,超售的賠償標準為900加幣——2400加幣;
2. 向旅客提供食品、飲料和通訊服務,如免費WIFI等,過夜航班還需提供住宿;
3. 幫助旅客完成行程。
圖片來源 CBC NEWS
還有很多情況,雖然在航空公司可控範圍內,但是出於安全考慮導致航班延誤或取消,比如臨時性機械故障以及飛行員根據安全管理系統做出的現場決定等,航空公司僅負責旅客食宿,並幫助他們完成行程,沒有額外的經濟補償。
至於航空公司不可控的因素,範圍較廣,如戰爭或政治不穩定、非法活動或人為蓄意破壞、天氣原因或自然災害、流量控制、安保威脅、機場原因、緊急醫療情況、鳥擊、罷工、飛機製造或設計存在安全缺陷、安保人員或機構要求等。發生上述情況,航空公司的義務僅限於幫助旅客完成行程,既沒有經濟補償,也不會安排食宿。
「總的來說,要得到經濟補償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嚴站長說,「一是航班異常原因是航空公司可控的,二是受影響的旅客晚到達目的地3小時以上。」
本文案例中T先生的女兒,遇到的是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內,但是出於安全考慮航班被取消的狀況。因此,即使是在《加拿大旅客航空保護法》新規實施以後,也屬於「免賠償」範圍。對這個結果,T先生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