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坐地鐵下錯站耽誤航班,狀告地鐵公司索賠案在漢宣判:駁回...

2020-12-13 楚天都市報

楚天都市報3月1日訊(記者餘皓)童女士坐地鐵趕飛機,遭遇地鐵通信故障,她多坐了一站,後又返回。如此折騰後耽誤了時間,她錯過了航班,只有修改行程,造成損失。事後,她將武漢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改籤費及其他損失共計千餘元。今日,礄口區法院一審宣判,駁回童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主審法官介紹,因飛機延誤,乘客告航空公司賠償的案例較多,但告地鐵延誤行程賠償的,該案是全國第一例。

女乘客狀告地鐵公司:報錯站延誤航程賠償損失

41歲的童女士說,她和丈夫的姐姐兩家共五口人,於2017年7月25日上午7時28分,從武漢地鐵3號線後湖大道進站,欲前往範湖站轉乘2號線到天河機場,乘9時50分飛機到廣東潮汕地區旅遊。行至菱角湖站時,地鐵出現了問題,廣播未播報站名。範湖到站後車未停,到了下一站雲飛路時,又報站為範湖。

童女士稱,她們一行人下車後,經詢問站內工作人員才知是雲飛路,趕緊搭乘反向車回範湖再轉乘,不料等待約十分鐘也未見地鐵駛來。工作人員告訴她,反向車也出現故障,提示她等待。考慮到時間緊迫,她們於8時10分出站,跑向範湖站,8時30分換乘到2號線,9時20分到達機楊。此時已停止登機,只好改籤11時30分的飛機,花費改籤費675元。

「如此插曲搞得我們旅行都不愉快,回漢後找地鐵公司交涉過,但無果。」童女士回憶起事發一幕仍心緒難平。

2017年10月9日,童女士將滿腹委屈化作了一場官司,她將地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改籤費675元、地鐵換乘多支出的費用3.2元、因本案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列印費等500元以及訴訟費。

法庭上,地鐵公司代理人承認有通信故障但辯稱無須擔責

2017年11月29日,此案在礄口區法院開庭。記者曾到庭旁聽。地鐵公司的代理人辯稱,原告搭乘的第一段路線從後湖大道至範湖站,該段儘管受到3號線沌陽大道至雲飛路站的通信故障影響,但該段運行時間仍然保持在半小時以內,屬於合理時間。第二段路線從範湖至天河機場,屬於2號線,不受3號線通信故障的影響,整段運行時間在50分鐘左右,也屬於合理時間。因此,被告均在合理時間將原告運送到目的地,不存在違約。另外,原告當天搭乘的地鐵線路,不存在到範湖站未停的情況。事實上,車輛行駛至範湖站是開門狀態,到站之後語音播報系統顯示正常。原告即使沒有聽見語音播報,也可以通過查看站內指示牌獲取到站信息。原告自己到站未及時下車,而是坐過站到雲飛路下車。

該代理人同時指出,原告沒有選擇正確的搭乘路線,當天若能選擇後湖大道——宏圖大道——天河機場,僅有7站,但其選擇的路線共有19站。被告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不存在違約。原告沒有合理安排時間,路線選擇錯誤,坐過站,導致誤機,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該代理人還稱,原告坐過站後,完全可以採取其他搭乘方式去機場,但其沒有採取措施,導致的損失屬於擴大損失,也屬於被告不可預見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後查明,地鐵3號線於2017年7月25日上午5時48分因沌陽大道站至雲飛路出現信號設備故障,全線改為範湖站至宏圖大道站小交路運行。武漢商務區站至沌陽大道站採取降級模式運行,造成發車時間延長。至7時52分,3號線全線列車調整為大小交路運行,大交路沌陽大道站至宏圖大道站發車間隔約9分鐘,小交路範湖站至宏圖大道站發車間隔約4分鐘。

再查明,武漢天河機場於飛機起飛前40分鐘停止值機。原告原本計劃乘坐的航班,於當天上午9時10分停止值機。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天地鐵3號線確因信號設備故障調整大小交路運行,但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該次3號線地鐵未在範湖站停站和報站、沒有反向列車回到範湖站,也不能證明地鐵故障與原告誤機改籤具備因果關係。即使原告陳述屬實,地鐵軌道交通作為一種與公眾出行密切相關的重要運輸方式,被告作為承運人,其義務在於,要盡最大努力合理、迅速地將乘客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而被告並未向乘客承諾具體的到達目的地的時刻。故被告不構成違約,遂判決駁回原告童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地鐵公司代理人婉拒採訪。童女士提出上訴。其丈夫劉先生說,他在事發後進行過投訴,但地鐵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事發前曾在微博上發布過信號設備故障調整大小交路運行的公告。他仍然認為地鐵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作為乘客,我們不可能隨時關注地鐵公司的官方微博吧?地鐵公司應該在乘客上車前,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告知或者用廣播告知,乘客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是乘坐地鐵,還是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童女士說,地鐵作為城市交通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因其快速便捷,成為很多人出行的第一選擇。打官司索賠並不是最終目的,她想通過這場官司督促地鐵公司更好地規範經營,服務好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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