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湯陰一棟與周邊民居「貼身」而起的高層住宅樓湯陰永通晶華園項目頂風違規審批傷害群眾利益
當前正值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如火如荼的開展期間,各級黨委政府都在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活動開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各級領導機關都派遣了督導組奔赴下級黨政部門,檢查指導活動情況,要求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呼聲,解決老百姓實際困難,真正做到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落實「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對於老百姓來講,這是黨中央重視民生、民本、民意的具體體現,是我們黨實踐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的一次全新升華。
然而中央的決策部署在某些基礎單位部門卻變成了「形勢主義、官僚主義」,他們不能很好的履行職責,漠視弱勢群體利益,給老百姓帶來了嚴重的傷害。湯陰縣永通晶華園小區建設項目位於永通路西段路北,開發企業名稱為安陽市北關區房屋建設綜合開發公司,項目佔地4.4畝,總建築面積8653平方米。該項目在規劃審批中存在較多問題,嚴重侵害我家住房權益,現反映如下。
一、相關行政許可審批程序違法
在該項目已獲批覆的相關圖紙上,
其規劃設計的2號樓最近處離我家住宅距離僅3米左右,一是
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防火間距,二是未充分考慮到新建高層建築沉降將來對我家住房造成的潛在威脅,三是我家部分住房位置並未在圖紙上準確標示,圖實不符。四是其建築退紅線距離也存在過短的嫌疑。總之,該項目在審批程序上嚴重違反相關法律,已經侵害我們的正當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和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之規定,湯陰縣城建部門應當盡到告知義務,但在相關許可審批期間,我們從未接到任何關於晶華園項目的通知或通告。
另外,
該項目在審批期間,周邊居民均未在工地附近醒目位置看到任何關於該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前、批後公示的專制專設公示牌,我們要求開發商提供公示期間公示欄的照片,他們拒不提供。況且根據《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在全省實行城市規劃公示制度的通知》(豫建規園〔2007〕29號)所頒布的《河南省城市規劃公示制度》第三部分第二條「建設項目批後公示牌在建設項目通過規劃竣工驗收後方可拆除。」之規定,批後公示牌只有在工程竣工併到建委報備案之後才能拆除,由此可見其並未按照《河南省城市規劃公示制度》要求,合規履行相應義務。
由於縣城建部門沒有在公示圖中準確標示現狀建築物、沒有審清消防間距、沒有考慮預留沉降安全間距、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許可公示不合規已經造成程序缺失、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之規定,應予撤銷該項目相關許可。
二、嚴重違反高層建築消防規範
按照國家《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以下簡稱《高規》)4.2.1之規定,高層住宅樓及其裙房與其他各級耐火等級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如下:
高層建築之間及高層建築與其它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建築類別 | 高層建築 | 裙房 | 其它民用建築 | ||
耐火等級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高層建築 | 13 | 9 | 9 | 11 | 14 |
裙房 | 9 | 6 | 6 | 7 | 9 |
我家住房屬磚木混合結構,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以下,按照上表規定,晶華園新建2號高層住宅樓主體與我家住房距離須在11米以上,裙房須在7米以上。再者根據該規範第4.3.1規定,「高層建築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及4.3.4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00m。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築外牆宜大於5.00m」之規定,該項目2號高層樓均因與我家住宅相距太近,不可能達到標準。
該項目2號樓雖在其東側設有防火牆,但仍然不符《高規》要求。其一,該樓東側、南側與我家住宅在均存在消防間距不足問題,單單東側防火牆並不能完全達到防火目的;其二,根據《高規》4.2.2 和4.2.3兩條,針對高層樓設有防火牆,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的情況時,前提條件均為「與不低於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築」,我家住宅是磚木混合,主梁、檁條均為木質,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以下,因此並不適用這兩條,防火距離須按照4.2.1表定執行。
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之規定,該工程消防間距未達標,縣城建部門應予暫停其施工許可的審批。
三、住宅間距問題
根據國家頒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J137-90,第5.0.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幹擾等要求確定」及5.0.2.3 「
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之相關規定,
該項目與我家住宅明顯達不到規定距離。四、關於將我家住房定性為拆遷戶的問題
在與開發商交涉過程中,他們多次提到在其新建項目的規劃報批中,我家住宅始終被定性為拆遷戶,他們新建樓房與我家住房在距離上不受限制。
1、晶華園項目開展規劃報批時,我家住房並未被註銷土地證和房產證,因此我們仍舊是合法住宅。只要政府一天沒有實施拆遷行為,我們的各項權利必須得到保障,晶華園新建住宅依法必須退讓相應距離。
2、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第三款「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之規定,我們是否作為拆遷戶,如何進行拆遷補償,拆遷工作如何安排等問題尚未明晰,更無從談及拆遷進度,這反倒從另一層面約束了建設單位是否能夠順利申領施工許可證。
3、該開發商曾表示讓我們向縣拆遷部門反映拆遷事宜,核定拆遷費用,這在拆遷人主體和適用法律上不合規定。我家住房拆遷並非因公共利益性質的建設項目需要,政府以國家的名義為收回和徵用土地組織的拆遷,而是建設單位或個人為達到合法規劃、報建、施工、獲得營利為目的的開發建設拆遷,因此拆遷人主體不是政府,而是開發商,拆遷補償核定不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應當按照民事法律,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經濟利益,由作為市場主體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平等協商確定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和補償金額。
五、關於違規施工問題
經向縣城建局詢問,該項目在樁基施工開始時,並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還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條「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之規定,開發商這一行為屬於嚴重違規(對於其違規提前施工我們已經拍照留證)。
六、對於目前問題的解決意見
第一方案:請城建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該項目規划進行修改,避讓我家住宅,直至完全符合有關規定,則該項目可以繼續實施。
第二方案:由開發商對我家進行合理補償,可以採取以房換房,也可以採取一次性現金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在補償標準未達成一致前,城建部門不得為其頒發施工許可證,該項目開發商不得擅自施工。否則,我們將採取依法舉報,申請行政複議,訴諸法律,向媒體反映等必要措施,並按《照信訪條例》逐級向縣、市、省乃至國家紀檢、監察、信訪、消防、住建部門反映情況、提交材料,直至達到追究相關企業、單位和個人法律責任,維護我們合法權益的目的。
反映上述事項,實屬無奈,望引起有關方面重視,儘快推動此事在合法、合理、合情範圍內協商解決。
附件:
1、湯陰縣永通晶華園修建性詳細規劃公示圖
2、我家住房位置(紅色標記部分)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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