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開,大地復甦,
又到了野外踏青的季節,
又到了風多、風大、風乾的季節,
小編提醒,
野外用火極易引發火災
導致嚴重後果!
後果有多嚴重?
請看這個發生在仁懷本地的案例!
2018年3月9日13時左右,仁懷市茅壩鎮村民姜某在耕田過程中,見耕田內生長有茂密且千枯的雜草,姜某就用隨身攜帶的一次性天然氣打火機將田內雜草點燃焚燒,在焚燒雜草的過程中,火順勢將耕田內乾枯的雜草引燃,最後順勢把緊挨耕田的山林引燃,從而不慎引發森林火災。
此次森林火災經仁懷市林業局林業工程技術人員現場勘驗、鑑定,此次森林火災過火面積為17.47公頃,其中有林地面積為2.59公頃,灌木林地面積為14.88公頃。
犯罪嫌疑人姜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ー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失火罪。經仁懷市人民法院判決,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二年。責令被告人姜某在判決生效後一年內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範圍內、使用指定樹種補栽樹苗14675株。
消防提醒
「春季天乾物燥極易發生火災事故,廣大群眾一定注意千萬不要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燒荒,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在上述過失引發火災的行為,將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嚴重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你可知,有一種罪,叫失火罪」
失火罪 :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導致死亡3人以上;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3月20日—21日,仁懷市壇廠街道、魯班街道、茅臺鎮、五馬鎮、喜頭鎮相繼發生火災,小編對發生森林火災的原因進行了歸納,主要原因是:
1、農村春耕,為節省勞力,在無做好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明火燒地草,發生山火後無力撲救,發生森林火災。
2、清明祭祖,無防火意識或存在僥倖心理,隨意燒紙錢、燃香燭、放鞭炮,沒有等到火星完全熄滅離開現場,以致引發森林火災。
仁懷公安再次提醒:森林防火無小事,時刻緊繃安全弦。需提高警惕,切勿抱有僥倖心理,一旦引發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失火罪的,將可能面臨最高刑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來源:仁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