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是一家餐館的老闆。一天,王某的一個朋友徐某因單位報帳之需,要王某幫忙開一張稅務發票,金額為200元。王某立即照辦開出了一張號碼為NO.0228024的餐飲業發票,該發票同時附有兌獎聯。但當時王某和徐某都沒有刮開兌獎號碼。後來徐某在單位報帳時,會計將兌獎區刮開,發現該發票中了一等獎,獎金為5000元。徐某按照發票上的說明憑該發票和自己的身份證領取了5000元獎金。王某得知後,向徐某索要5000元獎金未果,遂將徐某起訴到法院。劉四根同志認為發票的持有人才可以通過對發票的實際持有而享有其相應的經濟權利,即獎金歸徐某所有。
[點評]
筆者認為該獎金屬於違法所得應當沒收,上繳國庫。同時應該澄清以下事實:
一、王某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得更加明確,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王某在未發生經營餐飲業務的情況下,虛構業務,虛開發票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王某與徐某之間的餐飲合同是無效合同,自始根本不存在,獎金應當沒收。
從事實上看,王某與徐某之間的餐飲合同根本不存在。另外,王某與徐某之間的虛假餐飲合同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是無效民事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是無效合同。因此,該行為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由此派生的兌獎權利同樣不受法律保護。徐某憑不受法律保護而開具的發票兌得的獎金,應當沒收。
三、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王某限期改正。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虛構經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王某在未發生經營餐飲業務的情況下,虛構業務,虛開發票,應當受到處理。
四、徐某虛構事實,持虛開發票回單位報銷人民幣200元是騙取少量單位財物的行為,同時也是侵犯公私財物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