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
採購代理機構在易採通APP有問有答頻道提問,某供應商投標一個採購項目, 但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卻沒有包含本項目內容,是否列為無效投標?
無獨有偶,在近日由
政府採購信息報、
政府採購信息網聯合舉辦的2019年政府採購從業人員培訓班上,也有學員提出了類似問題。
對此問題,政府採購業內資深專家、
政府採購信息報社創辦社長劉亞利以案例解讀的形式進行了分析解答。
劉亞利表示,相關法規並不禁止供應商超經營範圍參與政府採購項目,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採購項目看重供應商履約能力
劉亞利表示,通常情況下不能簡單地直接認定該供應商投標無效,因為政府採購項目主要看重的是供應商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如果供應商履約能力能夠完成採購項目,是可以超經營範圍參與政府採購項目的。
《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對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
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其中並沒有明確供應商不能超經營範圍參與政府採購項目。劉亞利分析說,在現實中企業超經營範圍經營業務的現象比較普遍,特別是一些大企業,業務繁多,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未必把每項業務都列進去,政府採購項目更看重供應商的履約能力。
違反限制 特許 禁止經營的除外
有學員表示,《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供應商超經營範圍經營是否與該條款相牴觸。
劉亞利解釋說,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總則》已經沒有了此條款,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已沒有要求企業法人應當在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合同法 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因此,劉亞利強調,供應商是可以超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當然也有個前提條件,那就是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比如,食品、藥品、媒體、出版等行業都需要獲得行政許可才可以經營。
劉亞利最後表示,國家鼓勵企業跨行業超經營範圍經營業務,除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項目,國家相關法規並沒禁止供應商超經營範圍參與政府採購項目,所以
採購代理機構在製作採購文件時不要把經營範圍列為資質要求,以免引起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從而影響採購項目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