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全國外匯市場自律機制發布《中國外匯市場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旨在向中國外匯市場參與者和從業人員提供通用性的指導原則和行業最佳實踐的操作規範,促進外匯市場專業、公平、高效、穩健運行。
《準則》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借鑑了《全球外匯市場準則》以及主要國家和地區外匯市場自律機制相關準則的內容,包括常規慣例、通用原則、交易執行、風險控制、交易確認與清算、經紀公司、技術術語等章節。
作為我國外匯市場自律機制的基礎性制度,《準則》並不對市場參與者構成法律和法規上的約束,也不能代替監管規範,而是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則的有效補充,我國所有的外匯市場參與者可據此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並以更高的職業操守和專業標準開展業務。
《準則》適用於經我國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外匯交易業務的機構和個人,包括具有銀行間外匯市場業務、結售匯業務、外幣買賣業務等資格的經營機構及其內部從業人員。《準則》發布後,外匯市場自律機制將積極推廣實施,包括組織對外匯市場從業人員的全面培訓、開展市場監測和評估、建立糾紛解決機制等。
《準則》的制定和發布,是我國外匯市場改革和發展的重大舉措。通過市場自律的方式進行自我規範,將形成他律和自律合力,有助於進一步提高我國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化程度、促進和規範外匯市場的發展,同時也是我國外匯市場規則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標誌。
以下為《準則》的全部內容:
中國外匯市場準則
前言
基於我國外匯市場的實踐機制,在充分借鑑全球外匯市場準則以及主要國家和地區外匯市場自律機制相關準則的基礎之上,中國外匯市場自律機制制定了《中國外匯市場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旨在向中國外匯市場參與者和從業人員提供通用性的指導原則和行業最佳實踐的操作規範,促進外匯市場專業、公平、高效、穩健運行。
本準則並不對市場參與者構成法律和法規上的約束,也不能代替監管規範。本準則是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則的補充,所有市場參與者可參考本準則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並以更高標準的職業操守和專業操作開展相關業務。
本準則適用於經我國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外匯交易業務的機構和個人,包括具有銀行間外匯市場業務、結售匯業務、外幣買賣業務等資格的經營機構及其內部從業人員。
中國外匯市場自律機制將積極推動對外匯市場參與者的各類培訓,以落實本準則的有關內容,提升市場運行的規範化和專業化。
中國外匯市場自律機制將根據我國外匯市場發展需要隨時更新和完善本準則相關內容。
第一章 常規慣例
第一條、 國際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及收盤時間為:雪梨時間星期一上午5:00點至紐約時間星期五下午17:00點(北京時間:星期一上午3:00點至星期六上午5:00點 )。法定假期除外。
第二條、 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規範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的場所,包括人民幣外匯市場和外幣對市場。交易品種包括即期、遠期、掉期、貨幣掉期、期權等。
1. 人民幣外匯交易資格的要求:
1) 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應滿足規定的資格條件並申請銀行間外匯市場相應會員資格。
2) 機構在進行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前應確認已與交易對手機構籤署相關衍生產品交易協議,交易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與交易對手機構籤署私下協議。
3) 交易員應具備所在機構專業崗位任職要求及交易中心頒發的交易員資格證書,服從交易中心對交易員資格考試、證書發放及後續管理等工作的組織安排。交易員從事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及相關業務或登錄交易系統時應使用真實身份或實名用戶。機構不得指派未取得交易員資格的人員從事交易相關業務或使用交易系統。
4) 機構應在交易員上崗前及時向交易中心辦理登記手續。交易員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原所在機構應及時向交易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 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時間:北京時間 9:30-23:30(周六、周日及法定節假日不開市)。
3. 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機制和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浮動幅度管理根據我國監管機構相關規範執行。
4. 中國外匯市場的起息日規則參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產品指引(外匯市場)》相關規則執行。
第三條、 建議市場參與者遵守各有關市場關於起息日期的傳統做法。但如果確實認為有必要採用不同於標準做法的起息日期,必須在提供報價或要求報價時清楚說明。否則,交易對手方有權沿用標準的市場做法。
第四條、 在使用非中文進行交易溝通時,為避免因採用不同日期表述方式引起的混淆,建議月份採用完整拼寫。
第五條、 掉期交易中遠端一側的起息日,如果恰逢相關國家的節假日,則起息日應為相關國家市場同時開盤的下一個營業日。如果掉期交易的近端一側恰逢當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則對應的遠端一側起息日應為相關月份的最後一個營業日。
第二章 通用原則
第六條、 所有市場參與者必須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規定。
職業培訓
第七條、 交易機構的管理層(以下簡稱「管理層」)應確保機構內的員工稱職,並具有高水平的專業性,能夠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能夠適應市場的變化和市場交易業務日益增長的複雜程度。
第八條、 每位員工與工作團隊都應透徹了解相關金融產品的整套業務流程。
第九條、 市場參與者從事交易操作應謹慎、勤勉與誠信,並具備相應技能。
第十條、 管理層應實施整套操作流程的培訓計劃,並應製作精確的業務與IT系統的操作手冊,至少每年檢查更新一次。
第十一條、 管理層應確保風險管理人員接受全面的培訓,並有適合的輔助工具,可監督及控制多種電子交易系統。
公平誠信
第十二條、 在進行交易時,應嚴格避免利益衝突,包括實際的或潛在的利益衝突,確保交易對手方獲得公平待遇。應對員工進行培訓,讓員工知道如何辨別可能引起衝突的狀況。設立披露機制和管控措施,有效消除因不公平處理利益衝突而引發的風險。
第十三條、 市場參與者應對機構與個人帳戶(此人為帳戶受益人)的交易制定書面規定,禁止員工利用機構和個人帳戶進行不當得利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進行搶先交易或內幕交易。)
第十四條、 市場參與者應以符合道德要求和專業標準的方式進行相關交易活動,促進外匯市場的公平和誠信,嚴禁欺詐和操縱行為。
第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通過非法手段試圖獲取其他市場參與者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的非公開信息或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牟利。
第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應意識到打賭和賭博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包括利益衝突或個人財務狀況惡化,應予以避免。
第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應避免使用具有潛在利益衝突或不符合機構制度規定的交流渠道。
1. 機構應定期檢查員工被授權使用的交流渠道,以確保沒有不當參與者和不當內容;
2. 機構應確保員工接受了充足培訓,使員工充分了解何種是適當的交流。當發現渠道中出現任何不當交流時,知道如何處置;
3. 機構應特別注意競爭對手可能會使用的多邊交流渠道。監控這些渠道是否存在具有潛在的利益衝突行為。機構應確保其具備有效的監控和上報管理系統。
內幕交易
第十八條、 內幕交易可能以不同形式存在,是不合法的行為。當擁有重大非公開內幕信息,並利用此類信息通過操作為自己(或其他相關方)牟利,則構成了內幕交易。
1. 明知此交易以內幕信息為基礎而引誘他人參與內幕交易的人員,應對內幕交易負有責任;
2. 基於內幕信息隱藏或修改金融工具指令,誘使他人進行操作,則視為內幕交易;
3. 市場參與者擁有內幕消息,應確保此信息不被洩露,除非此披露行為是員工的日常職責,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程序。
第十九條、 市場參與者不應進行內幕交易,也不應故意或過失從濫用涉密信息或外匯交易信息中獲取不當收益,也不應串通或引誘他人濫用此類信息謀取不當收益。(濫用涉密信息或外匯交易信息:指一方以法律或法規不允許的方式使用此類信息。)在遵守上述義務、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外匯市場參與者可以參與恰當的做市和風險管理操作。(包括預先對衝)
第二十條、 市場參與者使用對手方或客戶的交易和頭寸信息時,不應損害對手方或客戶利益。為防止此類信息濫用,市場參與者應至少確保:
1. 制定書面的制度和流程,以及充分的系統和管控措施以確保外匯交易信息不被其他市場參與者獲得。這些制度還應禁止利用非專業性標準術語(行話)或化名透露交易對手方和客戶信息;
2. 員工應接受培訓,按照內部規章和流程謹慎識別及處理非公開信息;
3. 應合理設計傳輸外匯交易信息的通訊機制(例如,電話、電子郵件、聊天工具和其他通訊工具),做到安全、有監控、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此類信息通過各種通訊技術洩露;
4. 任何對涉密信息或外匯交易信息的濫用應按照書面的內部流程進行調查。
洗錢及犯罪
第二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有義務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獲取資金。應採取「了解你的客戶」和「了解你客戶的業務」保存交易記錄等一系列措施,將發現的可疑交易匯報給其主管。機構及員工若未採用合理程序,導致洗錢或恐怖分子獲取資金,即使不知情,亦將面臨巨額罰款,機構可能因此陷於巨大的聲譽風險中。
第二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管理層和員工應當特別警惕下列做法:
1. 發現交易以無需記錄或未能按規範流程記錄的方式進行;
2. 收到對手方異常的清算指令;
3. 發現收取資金的一方為相關交易對手方以外的第三方;
4. 在交易完成後無法確認交易的細節;
5. 在交易中出現異常。
員工發現任何可疑操作時,必須立即向管理層與合規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若交易受益人為非交易方,應特別注意交易的真實性。通常應經特定管理人員核准後才可進行此類交易。特定管理人員通常為合規人員(員工應向合規人員報告,再由合規人員向主管部門報告)。合規人員應能取得該客戶相關資料,以評估相關報告的正確性。
禮品與招待
第二十四條、 管理層應針對饋贈價格過高,但退回可能失禮的情況,制定相關處理規章與程序,以監控員工收受(或給予)招待饋贈的形式、頻率及價格。該規則應該至少涵蓋以下方面:
1. 被認定為不適當或過度的禮物饋贈、餐飲和娛樂款待種類;
2. 禁止收受(或給予)另一方管理層和監管機構不適當的、具有利益誘惑的娛樂款待和禮物。避免做出被認為是非正常業務的饋贈或邀請。(例如,邀請客戶出席娛樂場所而支付費用的機構不會有代表或較少的代表出席,該邀請便屬不適當邀請。)
3. 處理收到的禮物和娛樂款待的方法。特別是被認定為過分,但拒絕便屬不禮貌的禮物和娛樂款待。
第二十五條、 管理層應教育員工認識酒精及藥物濫用可能出現的症狀與後果。應明確公布對於員工濫用藥物的處罰方式。
敏感信息
第二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應識別何種信息為敏感信息或潛在的敏感信息,對此類信息獲取渠道應加以控制:
1. 重大非公開信息:不屬於公共領域的可能會對市場定價、流動性或運行,以及市場參與者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於:
1) 大額頭寸和大額客戶指令;
2) 非公開渠道了解到某重要市場參與者遭遇的財務困難等。
2. 客戶涉密信息:與單獨客戶或對手方操作相關的信息。即使該信息不屬於上述重大非公開信息,也應注意與客戶籤署的保密協議或相關協議的範圍。例如,市場參與者是否已同意將該客戶信息納入到敏感信息的範疇或已同意採取更嚴格的信息管控。
包括但不限於:對某客戶交易的頭寸、心態或意願的了解。
建議市場參與者應定期對敏感信息的識別進行核查。
第二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應確定誰需要知曉敏感信息。
1. 需要確定與敏感信息接觸的相關人員需要知曉多少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 為管理某客戶關係,銷售人員需要知曉其客戶與機構的交易操作。但客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進行的操作,除非該客戶被告知,該具體操作對銷售人員不可透露。
2) 為對衝機構的交易風險,交易人員可能需要知曉機構需要買進(或賣出)的淨值總額,但並不需要知曉總額之中各具體客戶指令的數額。
2. 需要監督與敏感信息相關的操作人員,及該人員對敏感信息的獲知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為管理機構潛在的市場風險,交易運作人員可能需要知曉機構指令帳戶上所有客戶指令的投資組合,但並不需要知曉各客戶的身份。
3. 既不需要進行操作也不需要監督該操作的員工,不需要知曉與該操作相關的涉密信息。例如,負責金融機構客戶的銷售人員不需要知曉公司客戶相關的敏感信息。
4. 機構應尤其注意識別潛在的關於敏感信息的利益衝突。
全國外匯市場自律機制在成立一年之後,正式發布《中國外匯市場準則》。《準則》的制定借鑑了《全球外匯市場準則》以及國際經驗,用於規範我國的外匯機構和個人。《準則》的出臺,標誌著我國外匯市場規則與國際正式接軌,將大力促進、規範中國外匯市場的發展,中國外匯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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