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房子是有產權期限的,假如自己還活在人世,房屋產權到期後怎麼辦?有些人可能碰到過這種情況,才住進自己買的房子不久,突然想起來查詢房子的剩餘產權年限,卻發現只剩40年了,自己的人生還很漫長,難不成40年後辛辛苦苦買的房子就不屬於自己了?
一、什麼是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按建築類型用地性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和工業用建築。一般情況下,住宅用地產權年限是70年;綜合用地產權年限是50年;商業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
二、房屋產權年限從什麼時候算起?
房屋產權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
一般來說,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是40年,都是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大家要注意,這裡所說的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而房屋其實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之日算起的,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年才會出售,到購房者手裡的使用年限就不到70年了。
三、房屋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一)70年產權到期的處理方式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籤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需要強制拆掉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籤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40年產權到期的處理方式
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目前就40年產權到期怎麼處理暫無具體的細則標準。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產權到期自動續期和40年產權到期按法律規定辦理暫無明確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麼繳納都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