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稅務總局明確了
2019年底前將取消抄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9年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19〕19號)決定:除了特定納稅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稅發票抄報稅,改由納稅人對開票數據進行確認。
按附件的進度安排表,這項工作將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
屆時,納稅人申報改為對開票數據進行確認。
02
什麼是抄報稅呢?
為什麼要取消呢?
抄報稅是把當月開出的發票全部記入發票IC卡(現在是盤),這個過程一般叫做抄稅,然後再把抄報的數據報送給稅務機關,這個過程稱為報稅,合起來叫做抄報稅。
以前網絡不發達時候,納稅人首先要抄稅把信息抄到卡裡,然後把卡報送到稅務局,再填寫增值稅申報表申報增值稅,最後稅務局給予清卡。
現在網絡時代,抄報稅基本同時完成,每月初開票系統自動執行抄報稅動作。如圖:
目前,納稅人在網際網路連接狀態下在線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已經實現了發票全票面信息的實時採集和動態掌握,所有的發票信息均上傳。因此,抄報稅這個過程本身名存實亡,現在要取消也是順理成章。
抄報稅具體2019年哪一天取消還需要等稅務局通知,按規定是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
在沒有取消之前,再和大家一起學習一下10月如何抄報稅。
03
10月抄報稅
和以往大有不同
一、10月份納稅申報日期
10月份納稅申報日期到24日結束,納稅人要在10月1日到24日申報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文化事業建設費、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資源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水資源稅、環境保護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
二、10月抄報稅流程
10月份實行季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要進行申報,現在增值稅申報實行比對申報,小規模納稅人要在月初登陸增值稅發票開具軟體,完成抄稅,在電子稅務局納稅申報完成後,再次登錄增值稅發票開具軟體才能完成清卡工作。
10月份小規模納稅人在月初登陸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抄稅的時,根據《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
主管機關已經對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進行了升級,小規模納稅人登錄增值稅發票首先檢查發票是否是最新版,最新版為V2.2.34.190919。如不是最新版,登陸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就會自動完成升級,如果自動升級沒有完成,再考慮手動升級。
一、10月小規模登錄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開具軟體會自動提示上報匯總已成功。如果下圖所示:
二、點擊確認後,進入增值稅發票開具軟體後,下面會出現一個提示,已進行抄稅操作,申報扣款後再完成清卡的工作。如果下圖所示:
三、小規模納稅人開票軟體上面的報稅處理,狀態查詢,如下圖所示:
四、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那裡會顯示,鎖死日期為「2019年10月25號」,報稅資料顯示「有」,這說明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還沒有完成清卡的工作。如下圖所示:
五、小規模納稅人關閉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的時候,開票軟體會提示,系統檢測到設備中有報稅資料,請您及時進行報稅。
10月份小規模納納稅人納稅申報完成後,再次登錄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就自動完成清卡了。
小規模納稅人完成申報後忘記清卡,增值稅發票開票軟體就會被鎖,納稅人解鎖後才能正常開具發票。
10月份實行季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先抄稅,完成申報後,不要忘記清卡。
三、10月徵期熱點問題
1.反寫提示:寫盤失敗,請重新報稅?
反寫提示:稅控盤監控信息寫盤失敗,時鐘校準因子失效,請重新報稅,如何處理?
可能說明你已經反寫成功了!
退出網上抄報的界面,重新登錄進入網上抄報界面查看開票截止時間是否更新到2019年10月22日,如果是表示已經抄報成功,不需要再重複點擊反寫。如果沒有更新需要重新點擊上報匯總,然後反寫即可。
2.非徵期不允許抄報?
開票軟體只允許報徵期稅
打開報稅處理-網上抄報-狀態查詢,查看開票截止日期、數據報送日期,已經更新,不需要再進行上報匯總和反寫操作。
3.逾期不能網上抄報?
超過開票截止日期即不能網上抄報。
解決方案:帶稅控盤去大廳進行徵期抄報。
4.還未抄報是否可以開發票?
在開票系統中只要沒有超過開票截止時間都可以正常開具發票。
5.一窗式比對不通過?
反寫彈出提示:「一窗式比對失敗」或「一窗式比對失敗未申報」?
現在增值稅申報會進行票表比對和表表比對,如果納稅人未申報,或者申報的數據與抄報的數據比對不一致或者伺服器異常無法與企業申報的數據進行比對,在反寫時,就會提示「一窗式比對失敗」。納稅人需要先進行申報或者核對已申報報表數據,申報成功並比對一致之後,在測試連結成功的情況下,才能反寫成功。
來源:稅政第一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