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俊華/廣州日報
2017-06-02 08:00
5月30日,受央視委託前往伊拉克採訪的英籍華裔記者鄭禮先在泰國機場轉機時,因其行李中帶有防彈背心和防毒面具被泰國警方以違反《武器管制法》為由拘留。泰國警方稱,攜帶防彈設備需要許可證,鄭禮先等人「如果罪名成立,可以判處最高5年監禁」。
英籍華裔記者鄭禮先。類似監管令記者面臨兩難境地:前往危險地區採訪本已冒著生命危險,攜帶防彈設備只能保障最低限度的安全。此前,鄭禮先在社交媒體發文稱,防毒面具是為了在摩蘇爾使用,防止受到IS毒氣傷害;另一方面,攜帶這些防衛設備也要冒著法律風險,面臨牢獄之災。
儘管鄭禮先馬上得到了記者同行的聲援,要求泰國當局撤銷指控,之前也有中國香港記者攜帶防彈衣和頭盔在曼谷機場被捕但被免於起訴的先例,但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大家還是要提前了解各國關於防彈衣等必要自衛設備的規定,防範相關法律風險。
泰國:攜帶防彈設備違法泰國於1987年制定《武器管制法》,其中第4條對「武器」的定義包括武器、武器配件、生物化學物質、放射性物質以及可能被用於作戰的設備,按照規定,防毒面具、防彈背心及頭盔都定義為武器。
《武器管制法》第15條第1段規定,未經國防部次長授予許可,不得訂購、進口、生產或加工武器;第42條則規定,違反第15條第1段規定者,可以「非法攜帶軍用裝備」被起訴,處以不超過5年監禁或不超過5萬泰銖罰款,也可監禁和罰款並處。
2015年8月,中國香港記者關學津前往泰國採訪曼谷四面佛神廟爆炸案,在返程等候登機時,被安檢人員搜出防彈背心和頭盔,關學津受到機場警方「非法攜帶軍用裝備」指控並被拘留在機場,隨後受到當地法庭聆訊。2016年3月,泰國當局宣布撤銷對記者關學津的起訴。
新加坡:防彈衣屬入境管制品根據新加坡海關入境規定,防彈衣與火藥、玩具槍、手槍等武器,非空白錄音帶與錄影帶、報紙、書、雜誌,藥物與毒品,無線電與通信器材、玩具無線對講機等物品一道被列為入境「管制與限制品」,入境必須有輪入許可或有關單位的許可證明。
英國:不準攜帶在英國海關入境物品規定中,防彈衣和火藥、爆炸物、手槍及其他攻擊性武器一起,被列為「不可攜帶物品」。
美國:限制購買在美國,大部分人可以購買槍枝,但是對購買防彈衣卻多有限制,一般只有執法人員才能裝備。美國法律規定,可以購買輕型防彈衣,購買重型防彈衣是違法的,當局認為防彈衣會嚴重影響警察的執法能力並進一步給警察的安全帶來威脅。加州就有一項法律禁止該州曾因重罪而被定罪的犯人購買和擁有防彈衣,違者可被起訴。
巴西:不限制巴西並沒有限制防彈衣入境的規定,因為巴西一些城市治安較差,一些旅遊者或球迷前往巴西時會帶上防彈衣,曾有球迷曬出自己穿防彈衣看球的圖片,一些外國記者前往巴西採訪時也會帶上防彈衣和頭盔。
中國:不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屬於禁止進境物品,防彈衣不具備攻擊力,在中國屬於防護用具,不算武器,因此並不限制入境。
縱觀各國對防彈衣的規定,可見泰國對防彈衣的入境限制是比較特殊的,很多國家對防彈衣入境並沒有明確限制,類似新加坡、英國對防彈衣的入境限制,也僅出現在海關入境限制清單中,而泰國對防彈衣的限制專門出現在《武器管制法》裡,且量刑不輕。自2015年中國香港記者因攜帶防彈衣被捕的事件發生後,泰國外國記者協會就一直主張記者使用的防彈背心和頭盔不應被視作軍事保護裝備,並呼籲泰國政府與媒體合作,讓合理使用防彈衣等單純的防護裝備去刑事化。(原題為《攜防彈衣入境 各國如何規定?中國巴西均不限制 泰國有限制且量刑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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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防彈衣,入境,各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