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條款費率非現場檢查問題情況的通報。據了解,銀保監會此次對20家財產保險公司的1550個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產品進行全面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向20家財產保險公司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責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限期整改,並對其中情節嚴重的11家公司採取禁止申報新備案產品3至6個月的監管措施。
經查,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財險」)部分產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未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社會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二是險種歸屬不當;三是條款名稱命名不規範;四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情形下違規退還保費;五是部分免責內容未作出明顯提示;六是費率調整條件不清晰、不明確;七是保險責任不清晰、不明確。
銀保監會表示,富邦財險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年第8號)第二十二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銷售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保監產險〔2014〕88號)第三條,《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保監發〔2016〕115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釐定指引》(保監發〔2017〕2號)第二十六條等規定。由此,銀保監會依法向富邦財險告知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且富邦財險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基於此,銀保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決定對富邦財險採取如下監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並在一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禁止你公司備案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農險產品除外)。
三、你公司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我會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銀保監會表示,當事人如不服上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複議、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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