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食品標準,不僅僅是指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其他非強制性質的標準,全社會似乎一直存有某些誤解。而在有些情形下,這種誤解勢必影響食品爭議的處置 。
第一個誤解來源於不同法律的規定,在《標準化法(2017版)》中,第二條這樣規定: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準。」
下面是一個普及標準化法的頁面截圖,正是如此宣傳的:
《標準化法》頒行較早,1988年12月29日由第七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所以許多人。包括企業以及執法人員對此條款印象較深:地方標準一定是推薦性的標準,而非強制的。《食品衛生法》涉及標準的條款對食品衛生標準的強制性未作明確規定。但二十多年後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才將地方食品安全標準歸於「食品安全標準」,也就是賦予其強制身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四條: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的規定,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嚴格來講,《標準化法》並未對強制性標準的分類作出可變通授權,只是在第十條最後一款這樣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事實上,此條款主要是規定了強制性標準的制定部門以及一些程序。但是,《食品安全法》明確,凡食品安全標準都是強制標準,故此存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這種強制性地方標準。基於作為特別法的食品安全法與一般法的標準化法規定之區別,應遵照特別法的規定。
第二個誤解來源於食品強制標準對非強制標準的「導入」。
需要說明的是「導入」這一詞彙並非正式用語,因不能使用「引用」的正式稱謂而暫稱「導入」。這個問題是個非常實踐的話題,我們來看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其中條款有這樣規定:
4.1.2.1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4.1.2.1.1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態度很明確,它對食品的名稱標示有著嚴格的限定,即首先必須使用國標、行標或地標中的已有名稱,然後在上述三個均無的前提下,才可以由廠家自行命名。這是關於名稱的強制性規定,我認為在效果上是將國標、行標或地標的食品名稱項導入了《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三個條款,無論上述三種標準是強制還是推薦,它們在GB7718中一概具有了標準的強制力。那麼,下面的這個判例在對食品名稱是否合乎強制標準的的認定上就存在明顯的誤判,原因是忽視了推薦性行標食品名稱在被食品安全標準「加持」後,具有了強制力。
上面截圖所示的這個案件中,企業將翅根產品的名稱標示為腿,在頒布有行標的情形下,則企業無權自行選擇標註名稱。顯然該企業的產品已違反了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相應條款,因而是違法的。
來源:王滌非法研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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