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10月30日消息,近日,6名來自江蘇鎮江的遊客在烏魯木齊市一家自助餐廳就餐離開時,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廳罰款2400元。此事經網絡曝光後,引發網民極大反響,食客該不該如此浪費,餐廳有沒有權力罰款,該不該罰這麼多錢,成為網民爭論的話題。
凌先生展示的食物
據了解,事後,餐廳返還了遊客的2400元,目前,物價部門、工商部門已介入調查。
事件:鎮江遊客剩1200克食物被罰款
昨日(10月29日),江蘇《揚子晚報》一則「鎮江遊客新疆吃自助餐,浪費1200克被罰2400元」的消息經當地網站轉載後,引爆了網絡。
當天,澎湃新聞記者試圖與報導中提到的被罰款人凌先生取得聯繫,但《揚子晚報》報導此事的記者表示:「凌先生不願再說此事,他們和解了。」拒絕提供凌先生的電話。
位於烏市沙依巴克區的「金錢豹海鮮自助餐飲店」(資料圖)
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得知,10月24日晚,從江蘇鎮江來新疆旅遊的凌先生一行6人來到位於烏市沙依巴克區的「金錢豹海鮮自助餐飲店」用餐,付完1500元餐費後,卻被告知,因6人取用的食品有1200克被剩在桌面上,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按照餐飲店的規定,需要繳納2400元罰款。
凌先生繳納2400元罰款後,一家人要了發票欲離開時,因餐飲店收銀員把發票的付款方寫錯了,店員攔住他們想要回發票,凌先生不給,雙方僵持不下,直到民警趕到,凌先生一行才得以離開。
罰款後開具的發票
10月27日,在物價部門協調下,餐飲店退還了凌先生2400元罰款。10月28日,對處理結果並不滿意的凌先生又繼續向烏市工商部門投訴。
網上報導還附有凌先生提著一袋吃剩下食物的照片。報導出來後,引發網絡極大反響。昨日(10月29日)10時29分,網民「凌峰」針對網上報導及圖片留言說:「我就是當事人凌先生,報導有很多地方沒有說清楚。我是晚上8點去的餐廳,9點時,因同行的女性朋友身體不適,所以才準備離開。(塑膠袋裡)那個螃蟹是我當晚辦了一張5000元的卡(餐廳)送給我的,不是自取的菜。」
針對此事,記者多日與沙區物價、工商等多個部門聯繫,相關部門要麼電話無人接聽,要麼回複目前對此事還在了解中。
餐廳:「是顧客自己要接受處罰」
29日,記者來到位於克拉瑪依東街的金錢豹海鮮自助餐飲店看到,用餐有杜絕浪費的提示,還有6名浪費監督員,用餐期間,一直在播放著「多次少取,謝絕浪費」的提示。
新疆金錢豹餐飲文化有限公司一名王姓負責人告訴記者,該事件她也知道,「事發當天為這事,我一直處理到凌晨1點左右。目前我們已經和凌先生達成了和解,我們退回罰款,凌先生答應送還發票」。
這名王姓負責人向記者講述當天她所了解和參與的過程。當日晚上,凌先生和同行的人用完餐準備離開時,服務員看到桌面上還剩下很多沒有吃完的食物,「工作人員就提醒他們再吃一會聊聊天再走,但對方不願意。」王姓負責人說,最終經過一番溝通,凌先生同意服務員就浪費的食物向他收取100元食材費,但跟服務員來到收銀臺後,「顧客的想法有了變化,堅持要按餐廳規定走,50克100元的罰款,執意要給浪費的食材稱重」。
之後,服務員找來了稱重器,稱重發現,凌先生一行6人共吃剩下了1200克,「稱重後凌先生自己算出2400元錢的數字,將錢放在收銀臺上,堅持要發票」。
「我們的餐廳沒有進行過這類罰款,因為現在浪費食物的人不多,雖然有些顧客會有少量浪費,但在勸說後都會吃完再走。所以收銀員沒遇到過這種情況,當時也不敢收他的錢,更不知道這類發票該怎麼開。」王姓負責人說,收銀員想要回發票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因為開錯了付款單位「自助餐飲C13客人浪費1200克罰款2400元」。
王姓負責人說,餐廳內部有提倡光碟行動的通知,每個顧客在引導入場的途中,以及收取買單憑證時,就有服務人員提醒客人不要浪費,且餐廳每層設定了浪費監督員,在用餐期間巡場檢查,並友善提醒客人的浪費行為。
記者在該餐廳2015年1月5日發出的「餐廳提倡光碟行動通知」上看到,客人浪費食材加收餐費按量收取,並給客人打包(註:不提倡加收,勸導客人用完餐再離場),但未看到浪費多少罰款多少的提示。
網民熱議該不該罰款
記者梳理發現,網民評論分為3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應該罰款。評論認為,自助餐成本不低,如果人人都浪費,生意根本沒法做。只有採取措施,才能杜絕浪費。
網民「寰宇」對該事件留言:「雖然罰款多了,但是補繳餐費是應該的,浪費可恥。」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餐廳不應該罰款,也沒這個權力。評論說,餐廳只是企業,不是執法部門,食客也不是餐飲企業的員工,不應該受到餐飲企業的一些規章制度、提醒所約束。
網民「smaliyi」說:「浪費是個人問題,飯店沒有執法權開罰單。」
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根據食物的價錢,可以少量收取食物百分之三十的食材費,來提示顧客下次不要浪費。
網民「紅紅」說:「浪費是不對,罰100差不多了,是提醒大家不要浪費,店家不能靠罰款賺錢。」
律師:餐廳不具有執法權
新疆志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汪勇表示,自助餐廳不具備執法權,所以無權向顧客收取罰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該內容無效。」汪勇說,也就是說,餐飲店單方面做出所謂的「處罰提醒」是無效的。
汪勇表示,餐廳經營者的出發點可以理解,但用罰款來解決浪費問題的辦法有失妥當,「商家可以嘗試從道德上約束浪費行為,比如不浪費可給予小獎勵、優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