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23:5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1天
沙法 · 法典實施倒計時
本期主講:徐莉
少年家事審判庭 庭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原婚姻法、收養法編纂成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以新的面貌出現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
1.問:小趙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一直對小趙隱瞞,婚後小趙發現此事,能請求離婚嗎?
答:小趙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問:孩子名字選取姓氏有哪些規則?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3.問:一對夫妻已經有子女,可以再收養孩子嗎?
答:若符合收養條件,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若收養孤兒則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文圖丨 徐 莉
排版丨 陳 輝
核稿丨 關 峰
審稿丨 李長源
礪石成沙 法有所依
初雪映蒼茫 相遇何不關注?
原標題:《【一起學「典」法丨沙法要聞】第十八講 婚姻家庭實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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