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

2021-01-12 澎湃新聞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1月9日海南省司法廳發布公告,公開向廣大群眾對《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徵求意見,群眾可通過寄送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等三種方式提出。

銷售: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提出五年過渡期管理制度

草案送審稿中對於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管理進行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應當委託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並及時將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型號、認定證書和產品合格證等有關內容的數據信息上傳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數據系統。

市民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進行查詢,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銷售。除此之外,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而對於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草案送審稿提出實施過渡期臨時號牌管理,過渡期最長為五年。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滿後仍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當場登記上牌

草案送審稿中明確規定,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車輛和相關資料,核實所有人身份證明、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保險憑證或進口憑證等材料。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場登記並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此外,草案送審稿中也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情況,可以採取相應措施科學合理控制電動自行車保有量。

上路:最高限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最低駕駛年齡應滿十六周歲

草案送審稿中要求,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時,要求電動自行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

而對於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的企業,需要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

處罰:「套牌」「酒駕」電動自行車,明確處罰標準

電動自行車違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車人依法予以處罰。對於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並收繳號牌、行駛證。對於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五十元罰款。

此外,對於被查扣車輛,車輛所有人、駕駛人三十日內不前來接受處理,經通知並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海南省司法廳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2月9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修改意見寄送: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海口市瓊山區鳳翔東路338號省司法廳辦公樓812室,郵編:571100,信封上註明「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修改意見發至:kabzx@126.com;

3.通過傳真將修改意見發至:0898-65912776。

附: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組織落實電動自行車安全通行、規範停放、安全充電和消防安全等保障措施,引導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應當落實轄區內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保有量調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情況,可以採取相應措施科學合理控制電動自行車保有量。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維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汙染防治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綜合行政執法、商務、發展和改革、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行業管理】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引導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宣傳教育職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增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意識。

第八條【投保便利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提供便利,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惠。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九條【質量標準】生產用於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和進口的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最大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第十條【銷售管理】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應當委託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並及時將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型號、認定證書和產品合格證等有關內容的數據信息上傳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數據系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查詢途徑。

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銷售。

第十一條【銷售者職責】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並建立進貨臺帳和銷售臺帳。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關信息。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因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導致消費者無法登記上牌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退換貨義務,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禁止改裝、拼裝、加裝】禁止實施下列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一)改變或拆除電動自行車動力裝置或限速裝置的;

(二)改變電動機、蓄電池等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將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四)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的。

禁止銷售和駕駛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電池管理】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的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廢舊蓄電池回收臺帳。

第十四條【鼓勵回收置換】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提前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五條【通行條件】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電動自行車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登記前,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臨時上道路行駛。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車輛和相關資料,核實所有人身份證明、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保險憑證或進口憑證等材料。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場登記並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電動自行車登記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變更、轉移、註銷登記】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登記信息或電動自行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轉移後的所有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移登記前,應當將車輛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損毀、遺失或滅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駛的,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管理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增設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點),簡化辦理程序等方式,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查詢等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號牌監製】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並監製。

第二十條【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禁止買賣、偽造和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禁止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一條【過渡期管理】本條例實施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施過渡期臨時號牌管理,過渡期最長為五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情況,可以在最長過渡期內自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內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

第四章 通行

第二十二條【通行規定】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汙損。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臨時號牌,並遵守本條例關於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禁止通行】電動自行車的制動、鳴號、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使用年限滿十年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四條【載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電動自行車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電動自行車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後方正向騎坐。

禁止駕駛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旅客運輸。

第二十五條【載物規定】電動自行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段不得超出車輪,後段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應當採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通行規則】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並系扣牢固;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靠機動車道右側行駛;

(三)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

(四)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五)遇紅燈時,在車行道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依次等候;

(六)轉彎前減速慢行、注意瞭望,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七)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

(八)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九)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減速慢行;

(十)法律、法規關於非機動車道路通行的其他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追逐競駛、逆向行駛、牽引動物,不得拖拽、牽掛載人載物裝置,不得實施雙手脫把、使用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禁止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道路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道路資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並落實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統籌考慮非機動車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設施。

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的養護維修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非機動車道通行條件。

第二十八條【停放、充電設施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停車設施和集中充電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城市道路相關建設規劃和住宅小區、單位建設規劃。

公共廣場、城市綜合公園、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場、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和會展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公共停車設施。

電動自行車停車設施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電動自行車停車設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九條【停放管理】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公共建築、商業街區等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和防盜管理。

已建住宅小區、單位未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的,應當劃設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

第三十條【禁止停放】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電動自行車停車區域內;沒有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區域的,車輛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

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

(二)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公共通道;

(四)樓房的樓梯間、樓道、走道;

(五)其他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

第三十一條【充電管理】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應當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充電控制設施。

住宅小區、單位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有關部門、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定期檢修電動自行車充電線路,防止線路老化、短路。

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充電。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對違反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特定企業責任】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本單位所屬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用於本單位業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並執行下列規定:

(一)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納入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電動自行車管理臺帳,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

(四)做好電動自行車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五)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

(六)法律、法規關於安全生產責任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特定企業責任】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配備必要管理人員,按照要求設置電子圍欄,隨車提供安全頭盔,加強車輛檢測、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處罰適用】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產品質量、產品認證、市容環境、汙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處罰和教育結合】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坐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對情節輕微,違法行為人能認識到過錯、及時改正並自願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或參加交通安全宣傳活動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三十七條【交通技術監控和網絡支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車人依法予以處罰。

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車人的罰款,依法採取當場收繳方式的,可以通過網絡支付平臺的財政專戶予以收繳,或者由執法人員在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三十八條【違法生產、銷售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拼裝、改裝、加裝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加裝、改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

第四十條【違法登記責任】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以欺騙、隱瞞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法通行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定懸掛、故意遮擋、汙損號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超期通行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滿後仍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買賣、偽造、變造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並收繳號牌、行駛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偽造或者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收繳買賣、偽造或者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

第四十四條【違法營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旅客運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酒駕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一般違法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五十元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

第四十七條【告知後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並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仍然上道路行駛,被發現後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第四十八條【處理規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應當核查相關信息,及時作出處理;需要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提供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的,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應當予以配合。車輛所有人、駕駛人三十日內不前來接受處理,經通知並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在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道路交通事故時,涉及車輛是否屬於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相關國家標準認定。

第四十九條【管理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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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省司法廳、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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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李俊

《產品可靠性報告》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主管,中國質量報刊社主辦,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國家一級期刊;我們將圍繞汽車及周邊產品、10類重點消費品及民生關切度高的消費品為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提供參考,為行業扶優治劣提供有力依據。

原標題:《最高限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徵求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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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經登記方可上路…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不得載人載客並鼓勵帶安全頭盔銷售 記者留意到,《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載人,但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要安裝固定安全座椅。
  • 騎乘電動自行車應佩戴安全頭盔
    規範交通參與者行為■ 機動車駕乘人員應當規範使用安全帶 ■ 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得瀏覽電子設備暢通城市生命通道■ 車輛駕駛人應當主動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因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而產生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的,經調查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消除
  • 5月1日起貴州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禁止以下行為!
    禁止加裝、改裝等禁止對出廠後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 全國第一部電動自行車管理法規出臺,拼裝、改裝或者加裝電動自行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拼裝電動自行車;(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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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規定,除特定領域的企業依照其申請用途開展活動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或者貨運活動。車載蓄電池滑板車等不得上路據悉,為加強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回應社會期待,從源頭破解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
  • @長沙縣電動自行車車主,新規來了!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了《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 騎電動車強制戴頭盔 可搭載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近幾年,與電動自行車相關的安全事故不斷,將電動自行車管理納入法治軌道迫在眉睫。今天(5月15號),江蘇省人大公布《江蘇省電動車管理條例》將於7月1日正式實施。   根據即將實施的《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沒有按照規定佩戴的,駕乘人員將被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 電動自行車新規 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
    紅網時刻12月25日訊(記者 廖潔)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了《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 ...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禁止替代他人記分 從事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高罰...
    、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裡,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裡;向車外拋撒、投擲物品;載運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
  • 電動自行車市區道路不得載人!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安全教育的內容。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登記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應當依法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最大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依法進行註冊登記,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 禁止替代他人記分,從事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高罰五萬
    機動車行駛不得向車外拋撒投擲物品根據《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吸菸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在網狀線區域、設置禁止停車標線的路口或者路段停車;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誌、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裡
  • 電動車只能攜帶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嗎?不一定,要看你騎什麼車?
    電動車帶人各地都有明確的規定,大部分地區僅允許攜帶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這可能成為很多人的共識,也是交警處罰的依據之一。那是不是對所有的兩輪電動車都是有這樣規定的呢?除了電動自行車只能帶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的規定之外,還有一個規定就是未滿16周歲禁止駕駛電動自行車,也就是說,12-16周歲的青少年既不能坐也不能騎,中間4年只能選擇乘坐其他的交通工具,顯然是不合理的。
  • 《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
    第三章 登記 第十五條【通行條件】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發布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華聲在線12月25日訊(新湖南客戶端·華聲在線記者 陳昂昂)為了規範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近日,湖南省政府網站公布了《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騎乘電動自行車...
    規範交通參與者行為■ 機動車駕乘人員應當規範使用安全帶 ■ 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得瀏覽電子設備暢通城市生命通道■ 車輛駕駛人應當主動避讓救護車會上,市公安交管局副局長牛健介紹:「新修訂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了交通參與者的行為,明確機動車駕乘人員應當規範使用安全帶,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得瀏覽電子設備等新規定。
  • 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走機動車道會被罰嗎?這7種行為嚴重違法
    在近年來涉及未成年人的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中,由15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引發事故比例達80%,尤其是14—15歲的未成年人。      交警提醒: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電動自行車一旦超速,與非機動車、行人存在較大速度差,更易引發事故,加重事故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