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局賭博為何定性為詐騙罪

2020-12-18 法制現場

被害人範某找通過朋友李某找人借錢。李某深知被害人範某好賭,在範某借到錢後,李某藉機起鬨玩牌,被害人欣然同意。後趁被害人不在時,被告人李某、趙某、魏某分別共謀,約定通過「九字口訣」(暗語)「照鏡子」(看牌)等方式作弊。李某等人分別與被害人範某賭博兩場,用上述方法先後騙取被害人人民幣3萬餘元。事後被害人報警,本案案發。

如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趙某、魏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均構成詐騙罪。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一貫表現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對三被告人均並處罰金。後趙某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本案中,對李某、趙某、魏某等人的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李某等人採用作弊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構成詐騙罪;還有人認為,李某等人聚賭,所用作弊方法與一般「老千」無區別,其行為構成賭博罪。

從主觀目的、客觀方面等分析,三被告人的行為應定性為詐騙罪為宜。首先,被告人李某等人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具有詐騙罪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而賭博罪的主觀目的與之不同,賭博罪主觀上具有營利為目的,多是通過組織人員參與賭博,從中抽頭來實現獲利。在本案中,李某等人看似聚賭,但主觀上是希望通過作弊手段,掌控賭局輸贏,從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李某等人的主觀目的不符合賭博罪的特徵。

其次、從客觀要件上看,李某等人的行為屬於詐騙。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一般的賭博為追求抽頭營利,針對的不是個別人員,通常參賭的人員相對較多。而本案中的李某等人是做「無本生意」,單純以騙得他人錢財為目的,而且詐騙的對象是特定的,即只有被害人範某。而且被害人是事先經李某有針對性的預謀選定誘騙參賭,本身帶有欺詐性的賭博只是李某等人詐騙的一種手段,故李某等人的行為應以詐騙罪論處。

【來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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