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和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要求,規範國家標準的管理,在充分總結現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起草了《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將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自1990年施行至今的《管理辦法》是《標準化法》具體指導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配套規章,是標準化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貫徹實施《標準化法》,規範國家標準的管理,促進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新《標準化法》的實施,現行《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國家標準化發展的需要,同時,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納入《管理辦法》。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細化國家標準的制定範圍
《標準化法》提出「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辦法(徵求意見稿)》結合國家標準化工作實踐,進一步細化了國家標準的制定範圍,並在該範圍的基礎上區分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
(二)對標準樣品做出規定
《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標準化法》第二條的「標準樣品」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將標準樣品定位於「對需要有實物對照的技術要求」,「標準樣品和相關標準配合使用,用於測試、比對等活動。」同時明確標準樣品的編號規則。
(三)明確制定國家標準的要求
《辦法(徵求意見稿)》按照標準制定階段分別做出程序性規定。為保障標準的科學性、有效性,增設標準驗證、立項評估、報批稿審核及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制度。為提升標準制定透明度,強化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的相關程序要求。為提升標準的適用性,嚴格要求標準制定周期。明確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理原則。
(四)增加標準供給手段
為適應國際貿易、產能和裝備合作需求,明確國際標準的採用和轉化運用,同步開展國家標準外文版編譯、發布工作。同時,為滿足不斷增長的標準需求,加強政府主導制定標準與市場主導制定標準的銜接,拓寬了國家標準的制定渠道,增設團體標準轉化制定的特殊程序。為應對突發緊急事件,明確制定過程中可以縮短時限要求。對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準化價值,暫時不能制定為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制定為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五)促進標準實施
《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標準出版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免費公開國家標準文本,供公眾查閱、下載。同時明確新舊標準轉換效力、國家標準宣貫和解釋等標準實施中的重要問題。對實施中產生的問題,通過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渠道反映,作為標準覆審的依據,建立從實施到制定的反饋機制。
責任編輯: 白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