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豐陽明珠開發商違規收8人意向金174萬元,被責令退還並處罰款

2020-12-14 房產每日觀察

購房者在山陽縣豐陽明珠三期交了20萬預付款,說好的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交房,可快到交房時間了,工地還沒有動工,原來是還沒有取得預售證,購房者失望之餘要求退款……10月27日,華商報-二三裡對此事進行了報導:《臨近交房時間還未動工!山陽豐陽明珠無證違規售樓》。山陽縣房產管理中心介入調查。

11月13日,收到山陽縣房產管理中心回復稱,經調查,認購人寧女士反映的陝西金格麗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豐陽明珠三期項目在相關手續尚未辦理齊全,未達到預售條件的情況下違規收取其20萬元預付款,且在其要求退款,陝西金格麗置業有限公司未及時予以退還其所交的20萬元預付款的情況屬實。

10月26日,山陽縣房產管理中心給陝西金格麗置業有限公司下發了《關於對「豐陽明珠三期」項目的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預售行為,撤銷相關宣傳信息;立即退還已收取部分購房戶的預定金並做好政策宣傳解釋;保證施工進度,限期補辦相關手續。並要求其務必在10月底前落實到位,否則將依照法律程序呈報上級執法部門採取進一步處理措施。

10月27日,陝西金格麗置業有限公司退還了當事人寧女士20萬元預付款。經房產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與寧女士電話聯繫確認,20萬元預付款已退還到位。

10月28日,陝西金格麗置業有限公司對此事進行了回復,承認自己做法的錯誤,誠懇表示深刻反省,並保證以後不再違規宣傳、預售。

同時,山陽縣住房和建設局介入調查。已落實山陽縣豐陽明珠三期開發商陝西金格麗置業有限公司收取8人意向金共174萬元。

因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已構成擅自預售商品房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八條,《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經住建局11月7日局務會議研究決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退還收取的預付款(意向金);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17400元罰款。2020年11月9日,已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為了進一步淨化山陽縣房地產市場秩序,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山陽縣房產管理中心起草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報經縣住建局同意,已將文件下發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重點整治投機炒房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虛假房地產廣告諮詢信息、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CJ)

【來源:二三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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