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群變為賭博場
上趟廁所輸上千元
■特約記者 程喆
微信紅包本來只是逢年過節的娛樂活動,卻有人將它變成了營銷賭博工具,從單兵作戰到團隊配合,各自分工,緊密相連。有的賭徒痴迷其中,莊家則賺得盆滿缽滿。近日,浙江警方破獲了「微信代發紅包」形式的特大賭博案件,涉及10餘座城市,涉案賭資累計1000餘萬元。這給熱衷於搶紅包的人提了個醒:組織眾籌和抽獎,有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在微信群玩「猜大小」或者「牛牛」遊戲,切勿認為微信紅包等帶有遊戲性質或者金額較小就不是賭博。
紅包變味 建群私下玩「眾籌」
只要不到百元的資金,就有可能抽中一部手機,你心動了嗎?這似乎是一個參與門檻低的遊戲,但你知道其中貓兒膩嗎?
所謂「抽獎」群有一個群主,進入群需要交納一定額度的「門票」,「門票」費用就是抽獎的資金。假如這個群限制50人加入,群主就會發出50份紅包,系統顯示手氣最佳者會獲得獎品。而中獎者需要拿出一部分資金髮紅包,作為其他未中獎者的「安慰獎」。
打個比方,如果「88元抽蘋果手機」,參與者給群主發88元紅包後,群主就會發一個20元的紅包,裡面含有50份,搶中最大金額的為中獎。即一人中獎,其他人的88元打了水漂。
群主可謂穩賺不賠。50人,每人88元,總共收到4400元,16G港版iPhone6,市場價格約為4200元。在此過程中,群主賺了差價200元。這既能娛樂大家,又能增加自己的貨品銷量,還能藉此推銷自己的商店,一舉多得。
「牛牛」比大小賭一賭
模稜兩可的眾籌和抽獎,並不是微信紅包的「終極變身」。
搶紅包還有一種新玩法,按照規則,群裡每人都可以當莊家,想玩的成員都可以押注,莊家再按照押注的人數發出相應數額的隨機紅包,每個人搶到紅包後通過拿到的金額比大小。除了基本玩法外,押注金額、賠付方式等都有詳細規定。
以「牛牛」玩法為例,先由一人發出金額500元的紅包,分成5個紅包,讓群裡的人搶。搶到紅包的5個人,把搶到的紅包金額小數點後兩位數字相加,再比大小。比如一人搶到115.34元紅包,小數點後兩個數字相加就是「牛七」。「牛牛」點數最小的人就輸了,要出500元紅包,依次循環。
每個群的具體玩法不一樣,有些是比大小,有些是買單雙,也可以直接猜數字,但核心都是通過搶紅包獲得的隨機金額,進行賭博。
搶到一定金額(可以是最大金額,也可以是最小,也可以是固定金額)的人需要負責發下一個紅包,有人抱著「不可能總是自己最倒黴」的心態,結果越輸越多。
另外,在搶紅包中,參與者通常要註明押注的金額,少則5元、10元,多則100元。參與者即使是選擇了最少的押注金額,一天也可以輸掉幾千元,因為每局遊戲只需要1分鐘,有些群規定了遊戲時間,但如果參與者很多,也會延長時間。
專業代發手是「新職業」
據《東方早報》報導,在浙江警方破獲的「紅包賭博案」中,發現發紅包已經形成一種利益鏈。
在被曝光的這起「微信代發紅包」形式的特大賭博案件中, 群主根據遊戲規則,「輸了」的人要負責發下一輪的紅包,但這並非由參與者發出,而是把錢打給群主,再由他們統一發放,在發放時,他們就會在裡面抽頭(拿回扣)。
他們被稱為「代包手」,會抽走紅包總金額的5%~10%。如有陌生人加入賭博群需繳納一定的押金,以防止陌生人只搶紅包,不發紅包。如有群內的賭博人員介紹他人入群,還要由介紹人進行擔保。
為了能夠持續不斷地玩,一個「新職業」誕生了:專業代發手。專業代發的帳號可以參與群裡的賭博,但是他們的主要作用是幫玩家發紅包或者轉帳。
由於每人每天發紅包的限額只有5000元,群主通常會招聘代發紅包的人員。這些人同時開數十個微信帳號,專在群裡發紅包。如果每個紅包大概500元,那麼代發紅包的會抽15元~30元作為提成。雖然數額不大,但如果群多了,找代發手的人就多了,多申請幾個號,一天賺的可就不少了。有參賭人稱:「方便、快捷、刺激,如果沒有4G的信號就沒法搶,上趟廁所都能輸個上千元。」
網絡賭場
微信犯罪更有隱蔽性
《法制日報》文章稱,據警方介紹,這些人利用微信進行網絡犯罪,此類案件具有特殊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成本低、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流動性大、迷惑性強、影響面廣。
由於微信群拼手氣紅包本身就有隨機性,使得搶紅包本身具有較強的娛樂性和刺激性,而這種娛樂和刺激恰恰又成為不法分子藉此實施網絡賭博的心理鋪墊。
在普通人心中,賭博都是在固定的場所,比如賭場以及專門博彩的網站上。由於微信紅包本身並不違法,也使得很多普通網民或用戶,很難快速將正常的微信搶紅包遊戲和微信紅包賭博相區別,進而使得微信紅包賭博具有非常大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實際上,不論在QQ或微信聊天中,騰訊此前已經有一套安全提示機制,比如在聊天過程中,內容涉及特定關鍵詞時( 「銀行」「匯款」「帳號」等),QQ或微信會在聊天框中彈出安全提示。而在微信搶紅包時,並沒有出現這一條提示,這也在客觀上降低了參與者的警惕性。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關鍵
朋友間相互搶紅包並不算賭博,因為不是營利性質的,可視為贈予,不涉及違法。但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搶紅包群,就涉嫌賭博了。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上述案例中,群主或相關人員私下從紅包中「抽水」,這就涉及營利。也就是說,不論是參與人數、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量或規模,還是組織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一定金額,都將涉嫌構成「賭博罪」。另外,對於紅包接力群的發起者或組織者來說,還有可能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開展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具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就屬於「開設賭場」行為。
誰來監管
不能因噎廢食否定紅包
目前,對於微信紅包的監管,現狀有些尷尬。到底應該哪個部門管,或者聯合來管?微信運營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到底用何種手段才能有效禁止紅包違法?
微信接力紅包玩法離網絡賭博可謂只有「一步之遙」,微信官方對此不應該予以漠視。「紅包賭博」案件對微信平臺管理者來講,也是一個挑戰,畢竟微信紅包只是其中一項功能,不能因噎廢食就此否定微信紅包,但需要加強管理防範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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