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稅訊會員問:我公司是一家軟體開發企業,2019年我公司部分研發項目失敗,我公司研發失敗項目所發生的資本化費用可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第二條第(十)項規定,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享受加計扣除。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並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並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三是許多研發項目的執行是跨年度的,在研發項目執行當年,其發生的研發費用就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不是在項目執行完成並取得最終結果以後才申請加計扣除,在享受加計扣除時實際無法預知研發成果,如強調研發成功才能加計扣除,將極大的增加企業享受優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勵的有效性。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研發失敗項目資本化費用已不滿足形成無形資產條件,應於確認失敗當期全部費用化。同時,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你公司研發失敗項目資本化費用進行費用化後,可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享受稅前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