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丟手機錢包能不能要求對所有乘客搜身?一道多年難題
公交丟手機、錢包後,出現「搜身」非常普遍
這則「女孩在武漢公交車上丟手機,對20名乘客搜身檢查」的事件發生在12月13日。報導剛一出街,12月14日早上,廣州又發生一起「女生在公交車上丟失手機,全車人搜身」。這類事情到底有多頻繁?在搜尋引擎進行非常粗略的檢索,就可以發現,今年以來幾乎每個月都有類似的事件被報導,往年也一樣出現得非常多,十多年前就有一些非常相似的例子。考慮到這還僅僅是被報導出來的,由於題材相似而沒有被報導的還有很多,許多網友都聲稱親身經歷過類似事件。
這個現象之所以在國內如此普遍,原因很好理解:公交車上人多擁擠,而社會發展不平衡則導致賊多。在公交車上丟失手機、錢包,大概是全國發生的最為頻繁的治安案件之一。而且大多數民眾也明白,一旦在公交車上丟了手機、錢包,如果當場不能抓住小偷,再找回來的機會就相當渺茫——在你發現之前,小偷往往早就下車了,就算小偷沒下車,你也認不得誰是小偷。
所以,發現自己在公交車上丟了手機或錢包後,會要求司機關閉車門、乘客不許下車、然後報警的失主,只是少數。因為很可能這樣做也找不著,但卻不得不面對耽誤其他乘客時間、搜身侵犯其他乘客隱私的指責。之所以「搜身」的情況還如此普遍,只能歸咎於「在公交上被盜」的基數實在太大,而許多失主不能輕易承擔這種損失。
那麼報警之後,警察一般會怎麼做?
而每次出現這樣的事件,不同警察的做法非常不同
翻閱關於類似案件的報導,可以發現,不同警察的做法差別可以相當大。我們大致可以總結7種不同的態度,從對失主要求的響應程度由高到低依次為:a、開進派出所一一搜身;b、在未徵得乘客同意情況下讓失主搜身;c、在徵得乘客同意情況下讓失主搜身;d、警察自己檢查,但近似於敷衍;e、勸說乘客配合失主搜查,但拒絕失主讓自己搜查的要求;f、勸說失主不要現場搜身檢查,乘客主動展示物品也不去看;g、直接跟失主說不能隨意搜查,把失主帶走做筆錄。
就以12月13日發生在武漢和12月14日發生在廣州的這兩起事件來說:武漢女孩要求搜全車乘客的身上和包,民警先是勸說乘客配合,有一半乘客答應,但另外一半乘客堅決拒絕,當女孩堅持要求搜查另外一半乘客時,遭到民警拒絕;而廣州警方到達,了解情況後,「在車門處對乘客逐一搜查,查一個放行一個」,不過據數名網友反映,警察搜查很鬆,「比過地鐵安檢還松,怎麼查得到小偷呢?」,「警察只是要求各個乘客拿出手機看一看,有帶包的打開包看一眼。」
2008年廣州的一起事件,據乘客介紹,「警方讓公交車乾脆直接駛進林和街派出所」。公交車上的乘客按順序下車,一一接受搜身檢查,這次檢查似乎很嚴格,很多人對於搜身一事抱怨頻頻。但折騰得人仰馬翻,最後還是沒能找到丟失的錢包。
另外,還有網友回憶了一個在北京發生的一起公交丟錢包事件,「警察來了,說沒有哪個法律規定丟東西就要耽誤所有的人乘車、也不能隨意搜查,而且也不能肯定就是在車上丟的。把那個自稱丟東西的帶走做筆錄,讓司機立即照常行駛。」
法律人士如何看待這類事件,也五花八門
在不少關於此類事件的報導中,也配發了法律人士的看法,也有相當大的不一致:
東南早報法律顧問林嘵陽律師認為,警察對乘客逐一檢查,這種行為是一種辦案偵查手段,按照法律,警察有權對嫌疑人進行檢查,通過這種搜查排除嫌疑,如果乘客不配合搜查,只會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會導致小偷更加囂張。
瀋陽知名律師馬希圖認為,除非司機和失主已經鎖定嫌疑人了,否則沒有權力阻止其他乘客正常下車。但法律強調任何公民都應當在犯罪行為發生的時候,有報警和協助偵破案件的義務,所以對其他乘客而言,也應當積極配合調查。
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嚴國亞律師表示,「民警可以進行搜查,但前提是民警要根據案情的需要,向上級部門申請,取得搜查許可,之後才能進行搜查。」
湖北九通盛律師事務所主任馮佳啟律師認為,公交車上乘客屬於不特定懷疑對象,民警只能勸說乘客配合,不能強制所有乘客接受搜身,乘客拒絕被搜身也沒有問題。
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於律師表示,警方對當事人搜身,必須要掌握初步證據才行。而針對事件,警方並沒有合理合法的證據證明車上乘客有偷竊嫌疑,也沒有任何一個人被指證,所以如果對全體乘客搜身明顯不合適。
總結就是,法律人士否定了失主有權利對其他乘客進行搜身,但對警察是不是可以進行檢查,在程序、線索方面的要求上,以及對乘客是否可以不配合上,有不同看法。
從情理和法理上來看,這個問題的確不容易解決
事實上,「公交丟手機,該不該搜身檢查」這樣的問題,也不為大陸所獨有,港臺地區都有過類似的事件發生,雖然沒有那麼頻繁,但一旦出現,基本也跟內地的情形差不多。當警察過於配合失主進行搜查時,乘客便會怨聲載道抗議濫用警權。
之所以這類事情總是會出現爭議,關鍵還是在於問題難解。
從失主的角度來說,雖然可能也明白丟了手機錢包之後找回來的機率不大,但關閉車門呼叫警察進行搜身總比啥也不做來得強,事實上也有過抓到小偷的案例。相比起耽誤別人的時間和可能的侵犯隱私,畢竟挽回自己的財產損失更重要,因此提出關車門報警然後搜身的要求無可厚非——不少讀者在跟帖中提到,換位思考,將心比心,自己遇到類似情況可能也會這麼做。
對於公交司機而言,大多數會選擇配合失主。這是因為,按一個律師的說法,「乘客投幣登上公交車,即與公交公司成立了一個事實上的運輸合同。公交公司有義務保障上車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並有義務將乘客順利送達乘客選定的公交站點。」乘客財物被盜,公交公司對此是負有責任的,雖然公交車對其他乘客準點到達也負有義務,但為了抓小偷而關閉車門、臨時停車、或者開去派出所,屬於一種緊急避險。如果抓到了小偷,那麼其他乘客損失可以找小偷索賠,如果抓不到,那也沒辦法,但不能指責公交司機做的不對。
對於其他乘客而言,雖然很多人能夠理解失主的心情,但耽誤了時間也許會造成很大損失,又或者是被迫承擔完全沒必要的搜身,同樣也可能是難以忍受的。尤其當一個車上有很多乘客時,由於耽誤時間引起的社會福利損失總和,也許大大超過了失主的財務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其他乘客需不需要被搜身才能離開,確實有很大爭議。
對於警察而言,這類事情之所以難辦,也有他的苦衷。因為這種情況一般失主不太容易提供小偷的線索,警察很難判斷小偷還在不在車上,這就很不好做決定,決定搜查吧,要面臨程序、線索要求上的風險,不搜吧,可能白白放過小偷,對不住失主的期待。在社會治安問題上和公民個人權益(隱私、時間)方面如何進行衡量,也很不容易。
這就無怪乎十多年來幾乎年年都發生很多類似的現象,卻往往不能得到妥善解決。
既然是普遍而重要的治安狀況,警方應出臺可靠的指引
然而,問題難解並不是可以不解決的理由。既然在公交車上丟手機、錢包是如此普遍而又頗為重要的治安狀況,而治安問題依賴於社會環境不是那麼好轉變,那公安部門就應該儘量在技術環節上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比如做到,在面臨類似情況時,警方有統一的程序指引,不至於面臨同一情況冒出7種不同的態度,這只會讓民眾在這個問題上愈加無所適從。當然,具體到每一個公交盜竊事件上,情況會有所不同,警方需要靈活應對,但一個相對統一的操作指引應該是能夠做出來並告知民眾,以便民眾進行配合的。
要出臺這樣的程序指引,就需要大量的調研,比如掌握公交扒手的數量,行動規律,搜身效果等等,進行定量評估綜合考慮後,警方採取的方針將有很大可能比現狀效果來得好。事實上,仿效香港警方,出臺《警察通例》、《警務程序手冊》這樣明晰而規範的操作指引,一直是各地公安機關一直積極探索的課題,但民眾對此感知有限。這說明這個問題要進一步重視,甚至應提升層級,最好讓全國警察有統一的案件操作指引。
這種指引的出臺,也必然不能是閉門造車出來,應充分考慮民眾意見。像「公交丟手機能不能搜身」這種涉及許多人利益的問題,就更不應該草率考慮。某地警方曾在媒體上為民眾應對公交盜竊「支招」,有一條是這樣的:「應該偷偷跑到司機旁邊,讓他停車或開到派出所,並悄悄報警,這樣小偷就無處可逃了。」這樣做,小偷也許是抓到了,但其他乘客也蒙在鼓裡,是不是侵犯了其他乘客的知情權呢?如果因此耽誤了重要的事情,責任又誰來承擔呢?這些問題,警方都應該與民眾充分溝通,再做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