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位加拿大客戶為國內的父母辦理探親籤證,但是不幸被拒籤,這位客戶是一位新加拿大移民,通過與丈夫團聚移民拿到的身份。
提問:很多人可能會問,已經有合法身份,並且已經是移民了,父母申請個探親籤證來加拿大探親也是合情合理,為什麼會被拒籤?為什麼大家認為的這麼容易過籤的籤證還是會被拒?到底父母探親籤證有多嚴?
分析:
父母探親審核松到什麼程度
如果子女在加拿大讀書,在特定的時間點網申,說要去看孩子,或者說要參加畢業典禮,通常都能分到渥太華一周過,和父母的自身條件幾乎沒什麼關係,所以這類籤證過籤率是非常高的。
父母探親審核嚴到什麼程度
如果子女在加拿大工作,或者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公民,那麼申請普通籤證也看LICO(LICO是指加拿大家庭最低收入標準 Low Income Cut-off),達不到LICO大部分都拒了。超級籤證達不到LICO鐵定拒,這無可厚非,但是經常達到了LICO還是拒,當然理由無非是約束力不夠等等。
現在父母想去談加拿大工作的子女,收入不夠的話,都只能按司法覆核來準備材料,對於常用的先做美國籤證這個其他條件再差的申請人都能用的妙招都不適用。
家庭最低收入標準LICO是加拿大政府制定的、家庭需要維持一年生活需要的費用,在籤證移民等諸多方面需要運用這個計算表格。這個數據由聯邦政府公布,每年更新一次。
但是做普通的多次往返探親籤證,父母並不會長期和子女一起生活,LICO並不應該考慮在內。
但最近觀察到很多的案子,北京、上海和香港的籤證官幾乎把LICO當成了決定性的因素,這讓人感到非常遺憾。
司法覆核階段我們大部分引用Tavakoli Dinani c. Canada, 2012 CF 1063這個案子,在這個案子中申請人也沒有達到LICO,但是法官以籤證官沒有全面考慮申請人遞交的所有材料為由批准了重審。案例原文是法文,我們摘抄並翻譯一段。
[21] 更具體地,籤證官在STIDI系統(現在的GCMS)中記錄如下:
已婚夫婦,男65女61去訪問加拿大的兒子和女兒,女兒2007年拿到了永久居民 – 系統中沒有負面消息,兒子2008年申請了移民,案子還在審理。邀請人(女兒)沒有達到LICO,也沒有為申請人提供任何的資金材料。申請人似乎沒有很好地自立並且不符合臨時居民的要求因為 – 申請人沒有足夠的家庭約束力,能夠讓他在加拿大允許停留的期限到期之前離開 – 從已經遞交的資金材料來看,申請人似乎沒有很好地經濟自立 – 申請人只有有限的出國歷史 – 從遞交的材料來看,加拿大的邀請人似乎也沒有很好的自立。 我不滿意申請人是一個真實的訪問者,拒籤。
[22] 但是,在這個段落中,籤證官沒有提到下面的這些證據,這些證據和其他材料一併包括在了申請中:
a. 伊朗每個月給申請人支付養老金;
b. 女申請人的銀行存款證明,證明她能夠負擔在加拿大的旅行;
c. 申請人的財產清單;
d. 在男申請人名下的行醫資格證;
e. 申請人之一是泌尿科醫師,開了一家私人診所;
f. 申請人之一還在一家醫院擔任泌尿科醫師;
g. 學校的證明材料,顯示申請人還有兩個未成年女兒,正在伊朗上大學;
h. 女申請人的解釋信,說明她訪加的原因,和她在伊朗的約束力;
i. 申請人女兒和女婿的邀請信,表示他們會關照父母。
[23] 當然,被告(移民局)的立場認為,申請人本可以通過增加一些資產證明來改進這個申請,讓籤證官更加信服。這是可以理解的,也有案例能支持。
[24] 無論如何,考慮目前的這個案子,在申請人資金狀況方面,已有的證據和籤證官的推理是矛盾的。
[25] 一個被普遍認可的觀點是:籤證官不能用一句普通的「我考慮了所有的證據」就讓他的決定自動豁免司法符合,尤其是在一個籤證官沒能考慮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的案件中。
[26] 在這個案件中,本庭認為籤證官作出的決定忽略了有關事實。
[27] 此外,籤證官也沒能將操作手冊OP – 11中鼓勵家庭團聚的重要性考慮進來。
[28] 綜上所述,籤證官的決定必須作廢。我批准本次司法符合,這次籤證應當發回給一個不同的籤證官重新審理。
資料來源於「溫哥華樂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