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8月3日消息,吉林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吉林宏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未按規定註銷已離職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登記;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警告處分並被罰款3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0〕25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0〕25號
當事人:吉林宏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營業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安達街951號長春上海廣場幢1單元1721號房
主要負責人:夏廣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吉林宏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吉林宏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吉林宏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大公估)存在以下違法違規問題:
1. 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經查,宏大公估與常某等50名人員籤訂了勞動合同,並委託其完成保險公估業務。該公司未按規定對上述人員做執業登記。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上述人員累計開展保險公估業務5675筆,公司向其支付保險公估報酬140.01萬元。
2. 未按規定註銷已離職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登記。宏大公估未按《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要求,在規定時限內註銷管某某等29名已離職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登記。
3. 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向我局報告。宏大公估2019年5月5日做出變更營業場所的股東會決議,6月11日作出工商營業執照地址信息變更,依照《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要求,其應於自工商登記變更或者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變更營業場所的報告。宏大公估7月2日通過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向我局提交變更營業場所的報告,超過5個工作日。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勞動合同書、宏大公估2018年未進行執業登記人員名單、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內勤人員維護截屏、宏大公估記帳憑證、宏大公估2018年度未做執業登記註銷人員名單、《情況說明》、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從業管理查詢截屏、《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保險公估機構備案表》複印件、宏大公估變更營業場所的股東會決議、宏大公估通過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提交變更事項截圖等證據證明。
上述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我局決定作出對宏大公估警告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註銷已離職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登記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我局決定作出對宏大公估警告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向我局報告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款,我局決定作出對宏大公估警告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對宏大公估警告併合計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