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我們最近的一次赦免,就發生在2015年……
都說「十惡不赦」,到底什麼樣的罪不能被赦免?
文/曼春
# 律法檔案 # 第94輯
相信不少讀者都聽說過,大詩人李白一生命途多舛,甚至曾經因為捲入政治鬥爭,被判流放夜郎。
那麼你是否知道,當時的李白其實並未真正地抵達流放地夜郎,而是走半道上就轉頭回家了。
難道李白大膽到敢不服從朝廷的判決?當然不是啦!事實上,當時朝廷發布了一道命令,直接決定了李白無須再去流放地,而是可以直接回家。
那麼,這道「拯救」李白於危難之中的命令,是什麼呢?
A
大赦是爆出率極低的SSR?
*SSR是卡牌遊戲中用來形容最為珍稀的那類卡片。
沒錯!李白遇上的這件好事就是「大赦」。
根據《新唐書·卷六》記載:乾元二年三月丁亥,以旱降死罪,流以下原之。(意思是:乾元二年三月丁亥日,因為大旱,所以被判處死刑的犯人減刑一等為流刑,被判處流刑及以下刑罰的犯人則獲得赦免。)
我們的大詩人李白也正是在這個情況下被朝廷赦免,免除了遠去夜郎的命運。
圖片來源:中華網江蘇站
了解了李白的經歷之後,一個問題出現了:究竟什麼是大赦呢?
大赦這個規定古已有之,但因為歷代法治觀念不同,所以不同朝代的「大赦」都是不一樣的。
下面,就讓我們來探尋一番「大赦」的演變。
要說清楚「大赦」,我們首先得說一說「赦」這個關鍵字。
在《易·解卦》有載:……君子以赦過宥罪。
就這一點,後世註解:赦指放免,過指過失,宥指寬宥,罪指故犯。也就是說,最早的時候,赦針對的是過失行為,宥針對的才是故意犯罪的行為。
那麼,從什麼時候開始,赦也開始針對犯罪行為的呢,我們接著往下看。
《周禮·秋官·司刺》有載:……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一是赦免幼童,二是赦免老年人,三是赦免天生智力有問題的人)。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西周時期已經有了針對特殊人群的「赦免」。
而《史記·秦始皇本紀》中則明確出現了「大赦」一詞:二世乃大赦天下……(秦二世於是大赦天下)。
自秦以後,後世歷朝歷代幾乎都有關於大赦的記載,比如在《漢書·高后紀》中:……太后臨朝稱制,大赦天下(太后主理政務,大赦天下)。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封建帝王擁有生殺予奪的權力,身處萬人之上的高位;但是針對大赦這個問題大多數皇帝還是會遵循一定的規律的。
比如大赦的適用情形通常限於:皇帝登基、立皇后、立皇太子等喜慶吉祥的事件,需要普天同慶;或者是大旱、水災、饑荒等古人認為上天降災、需要施恩百姓。
比如上文的李白就是因為乾元二年發生的旱災而遇上了大赦。
B
為什麼我不在大赦的範圍內!
正如小編上面所說,大赦作為古代帝王的一種「施恩」,必然是應當遵循一些規律的,而除了通常的適用情形,對於大赦的對象也是有一定的限制。
比如大家可能都聽說過「十惡不赦」這個說法。而 「十惡不赦」正是十種遇赦不赦的、在封建王朝看來極其惡劣的犯罪情形(即為「為常赦所不原」,意指通常不在赦免的範圍內)。
當然在明確提出「十惡」這個說法之前,大多數的大赦對於謀反作亂等嚴重危害皇權統治的犯罪行為都是不予赦免的。
那麼,我們下面就來看一下被制度化以後的「十惡不赦」。
所謂十惡,最早出現在《北齊律》(在《北齊律》中稱為重罪十條),隋朝的《開皇律》正式確立十惡制度,唐朝及以後的法律基本沿襲了《開皇律》中的十惡制度。
究竟十惡是哪十惡呢?
小編為大家搬運了《唐律疏議》中的說法:
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圖片來源:暴走漫畫
綜上所述,十惡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危害皇權統治、違背封建家庭倫理等方面的罪名。
小編多說一句,萬一穿越回了古代千萬小心不要觸犯這方面的罪名,因為一旦觸犯了這類罪名,大赦天下都不一定能救你!
C
新中國成立後也有大赦?
大赦作為封建時代展現帝王仁德的產物,在新中國成立後竟然也依舊存在?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老規矩,我們先來看幾個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五四憲法,現已修改)
第二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二)決定大赦;
第三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五)決定特赦;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大赦令和特赦令……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八二憲法,現行)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七)決定特赦;
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從上述兩個版本的憲法,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發現「五四憲法」作為建國後制定的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的內容;而「八二憲法」(在五四憲法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則將大赦的內容刪去,僅規定了特赦的有關內容。
所謂大赦,指的是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於某一時期內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訴或免除其刑罰執行的制度。
從法理上來說,大赦針對的對象不特定,且大赦的法律效果是免罪+免刑,即可以認為被赦免的對象經過大赦後不存在犯罪前科;
所謂特赦,指的是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
從法理上而言,特赦針對的對象特定,且特赦的法律效果是不免罪+免刑,即可以認為被赦免的對象經過特赦後雖然不需要再接受刑罰,但是仍然存在犯罪前科。
那麼,也許有讀者會產生這樣的疑問:雖然在憲法中有規定,那麼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是否真正地執行過大赦(現已取消)或特赦呢?
根據小編查找到的資料來看,五四憲法中規定的大赦在新中國成立後沒有實際使用過,但是特赦在新中國的歷史上卻並非個案。
不僅如此,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歷史上總共發布過七次特赦令,分別是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
其中1959年的赦免對象除戰犯外還包括部分普通刑事罪犯,除1975年的赦免為無條件赦免外,其餘六次均要求「確已改惡從善」。
新中國成立後的七次特赦 圖片來源:參考資料4
當然除了歷史上的這七次特赦外,最近的第八次特赦就發生在2015年,當時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七十周年。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主席籤署特赦令,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汙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概括地講,這次特赦主要是為了赦免:抗戰、衛國、老殘、幼弱四類人群。
而從2015年的這次特赦來看,我國現行的特赦實施流程主要是:首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其次由主席籤署特赦令,最後由人民法院裁定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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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針對新中國依然保有並實施赦免這項制度,尤其是2015年的這次特赦,當時在網絡上也引起了不少的爭議。
有的人認為是在特殊的時代背景下對特殊的人群的一種寬恕和恩惠,體現了我國剛柔相濟的司法政策;而另一種看法則認為赦免是對原判刑罰的破壞,不僅影響了司法裁決的嚴肅性,更是造成了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問題。
那麼針對這個問題,各位讀者的看法又是什麼?
不知道大家又是否支持在現行司法體系中繼續保有赦免這一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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