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稅務總局層面,尚沒有看到有文件對自然人代開發票有金額或張數的限制。在實踐工作中,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對此有一些限制。今天給大家展示的是福建省稅務局的規定。
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閩國稅函〔2018〕115號)規定: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暫不設定最高開票限額。但屬於下列情形的,應到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發票:
1.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且銷售額不低於500元的;
2.單次銷售額大於10萬元的;3.其他不予網絡代開發票的情形。
但對申請代開發票的次數有限制: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請代開發票的次(份)數累計不得超過3次,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內累計不得超過24次。申請人本月申請代開次數和累計銷售額應填寫在《申報單》的「備註欄」中。受理單位核對或查詢代開發票次數信息,已達到上述次數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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