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國學,傳承命脈
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
「漢武始置營妓」辨偽考(3)
作者:朱琪
由此可見,營妓一詞始自唐代。具有樂籍身份和以藝娛官的職能是營妓的兩個基本特徵。因為營妓有樂籍,隸屬樂營,所以官府、軍鎮的官妓通稱營妓,並不是在軍鎮或軍營中的官妓才稱營妓。唐代劍南西川節度使府,是掌管當地政權軍權的官府衙門,並非軍營,隸屬該府樂營的著名女詩人薛濤,就是有樂籍的營妓。宋繼承了唐的樂營制度,因涉嫌與官員有性關係獲罪的南宋營妓嚴蕊,隸屬浙江天台府樂營,並不供職軍營。可見營妓因樂營得名,而非因軍營得名。
唐宋營妓和歷代前朝女樂一樣,都是具有音樂、歌舞技能,以藝為本的女藝人,當時營妓的「妓」實質上仍然是「伎」,雖然身份低下,但是決非後世以色娛人的妓女。
作為公職女性演藝人員,營妓是中國封建文化的一個特定歷史社會概念,不同時代會有不同含義。以藝為本的營妓,在唐代,其職能是聲色娛官;到了宋代,營妓的職能主要限於以藝娛官。除了封建社會的身份等級制度和職業世襲的樂籍制度,以及觀眾群體外,營妓在某種意義上相似於當代國家和地方的各類音樂、舞蹈、戲劇、曲藝機構,以及軍隊文工團的女演員,而絕不等同於妓女或軍妓。
自宋代開始,歷代均有法律嚴禁官員與營妓有性關係,南宋嚴蕊一案更是營妓不是妓女的明證。不過儘管受法律禁止,官員依舊免不了犯禁與營妓私通,史籍記載由此獲罪的官員不在少數。就像一千多年後的今天,依然存在官員和女演員之間的不正當性關係一樣。古今不同之處,在於當代沒有法律禁止,所以官員也不會因此獲罪,但是禁止官員嫖妓則是有明文規定的。營妓也不同於現代的公職影星、歌星,因為營妓吃皇糧,不收取官員報酬,現代公職影星、歌星走穴演出是有優厚報酬的。至於當今世界的達官貴人與知名女演員有染的並不罕見,她們都能從中獲取豐厚的名利報酬,甚至成為晉升和進入上層社會的手段。她們與富豪的涉性交往,更要索取巨額錢財,然而政府並未因此把她們的職業或身份定為暗娼和妓女,公安部門決不會抓捕她們送去勞動教養,社會也不會這樣看待她們。
與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女樂一樣,營妓是古代中國社會特有的歷史存在,她們是創造、發展中國音樂戲曲藝術文明的主體,也是代代傳承的載體,在中國的音樂戲曲藝術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和重大的貢獻,這是西方所沒有的。中國營妓與古代希臘、羅馬的軍妓性質截然不同,因而中國的營妓絕不等同於古代歐洲的軍妓。
唐宋營妓與歷史上所有女樂一樣,是「以藝為本、聲色娛人」的女性演藝人員。首先是「以藝為本」,作為人類文明進步的文化職業功能,決定了女樂在中國古代音樂、歌舞和戲曲藝術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其次是「聲色娛人」,作為等級制度下身份卑微的樂籍賤民,註定了她們遭受奴役、壓迫、欺凌的不幸命運。她們在為生存而受盡屈辱、蹂躪的苦苦掙扎中,創造和傳承了絢麗燦爛的古代音樂歌舞戲曲藝術,為中華文明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應該永遠受到後人的尊重和敬仰。
從女樂到營妓的演變中可以清楚看到,不論漢代軍中女樂,或唐代軍中營妓,其設置目的都不是為了「以待軍士之無妻室者」。
3卒妻婦不是營妓,亦非軍妓
王書奴為印證漢代存在「漢武始置營妓」而引用的唯一有價值史料,是《漢書·李陵傳》的「陵曰:『吾士氣少衰而鼓不起者,何也?軍中豈有女子乎?』始軍出時,關東群盜妻子徙邊者隨軍為卒妻婦,大匿車中。陵搜得,皆劍斬之。」作者在引用這一史料時,怒斥李陵猶如土匪。而正是這一史料旁證了漢代軍中不存在被稱為「營妓」的軍妓。
漢代軍營雖已有為上層軍官設置的女樂,但從「卒妻婦」的名稱上看,其身份不會是女樂。因為「軍中豈有女子乎?」一語顯然表明當時李陵的軍隊裡不允許存在任何女子,其中自然也包括女樂。至於沒有樂籍,沒有「以藝為本」職能的卒妻婦,是不能稱為營妓的。
那麼「卒妻婦」會不會是漢代「軍妓」的特有稱謂?然而從李陵「皆劍斬之」的處置方式來看,「卒妻婦」不可能是漢武帝始設的「營妓」,如果是,李陵就不會說「軍中豈有女子乎!」並且他也無權斬殺欽定軍妓。
漢代戍邊士兵長期屯駐邊陲,有妻室的兵卒可攜妻在駐地安家,但是總還會有許多兵卒沒有妻室。為了讓更多兵卒能安心定居邊疆,漢代有罰沒死罪犯妻子徙邊為卒妻的抑配製度,這是「關東群盜妻子徙邊者隨軍為卒妻婦」記載的歷史背景。卒妻婦是要一對一地嫁給沒有妻室的戍邊兵卒的,按其身份不會是軍妓。如果說卒妻婦便是軍妓,那就等於說有了軍妓,兵卒便有了妻子。軍妓是為兵卒所共有的,照此推論,豈不是還能就此得出漢代軍旅兵卒實行公妻制的結論。
由此可見,「漢武始置營妓,以待軍士之無妻室者。」之說,實際上是《漢武外史》作者既不了解女樂和營妓的性質,又曲解了漢代把死罪盜犯之妻「抑配」給戍邊兵卒為妻室的制度,主觀臆斷地認為卒妻婦就是軍妓。由於中國古代沒有軍妓,因而也沒有軍妓一詞,於是便混淆為營妓。
如果「卒妻婦」是漢代對軍妓的稱謂,她們就應該是遵照漢武帝旨意配發給軍隊的,那麼不論是營妓或軍妓,自然都不必躲躲閃閃地藏匿起來。營妓是為上層軍官服務的,如軍中有營妓,李陵自當認識她們,也早應知道她們身在何處,根本用不著去搜尋;如果是為兵卒服務的軍妓,李陵雖然不會認識,但也應該知道她們的行蹤,不必搜尋,只要下令部下處置就可以。再者,雖說「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李陵即使因反對軍中有軍妓而逆龍鱗,也不至於採取處死的極端手段來抗旨。
實際上今人應該考慮到,如此十萬火急的重大戰事,戰況險惡,生死攸關,不論軍官或士兵,都不可能還在想尋歡作樂,統率軍隊的將領更不會允許這樣做。因此「卒妻婦」不可能是合法隨軍的「營妓」或軍妓,而是隨軍發配去邊疆充當戍邊兵卒妻室的「卒妻婦」。況且「軍中豈有女子乎!」表明她們的隨軍行動李陵事先並不知情,因而是未經準許的違反軍法行為,否則李陵不至於大發雷霆到這種程度。再者,漢代軍中雖可有卒妻隨軍服役,戍邊兵卒也可有妻室,但一旦發生戰爭,軍隊離駐地開赴前線,如果沒有軍情需要,不經將帥批准,已安家的兵卒也沒有可能攜帶妻子行軍作戰。此時所有兵卒都處於無妻室狀態,軍隊是否可能攜帶數量足於滿足兵卒性需求的「以待軍士之無妻室者」的隨軍軍妓?顯然不存在這種可能性。因為如果帶的數量不足,不僅無助於士氣,反而會引發矛盾造成嚴重混亂,這也是卒妻婦就是軍妓所不可解釋的。
當代學者對漢代「卒妻」身份進行的考證發現,漢代史籍及漢簡均有「卒妻」隨軍服役,乃至參加戰鬥的記載,然而卻未曾見到有可能是隨軍妓女的任何跡象。《漢代軍隊中的「卒妻」身份》一文的作者認為,「『關東群盜妻子徙邊者隨軍為卒妻婦,大匿車中』,是一種非法『隨軍』的現象。於是李陵對於這些女子,『搜得,皆劍斬之』。」可見李陵劍斬卒妻婦的原因應該是不合軍法。
4結論
《漢武外史》之所以有「古未有妓,至漢武始置營妓,以待軍士之無妻室者」之說,表明該書出自生活在已經出現「營妓」一詞的唐代或更晚的後世作者之手。作為「漢武始置營妓」的始作俑者,並不了解唐代營妓與漢代女樂「以藝為本,聲色娛人」的基本性質,也不了解漢代女樂怎樣演變為唐代的營妓,而是想當然地認為在軍營中滿足士兵性需求的女性就是營妓。更重要的是作者不了解「卒妻婦」是按照漢代抑配製度罰沒的群盜妻子,要隨軍遣送至邊疆嫁給戍邊兵卒為妻,並不具備營妓的兩個關鍵特徵,即樂籍的身份和以藝娛官的職能,因而不是用「以待軍士之無妻室者」的「營妓」。卒妻婦與營妓是風牛馬不相及的兩種不同身份,而且既非營妓,又非後世意義上的軍妓。這一切清楚表明,《漢武外傳》作者是在對漢代卒妻婦和唐代樂籍營妓的不同性質全然缺乏了解的情況下,以後世當時的社會觀念去看待和理解古代社會現象,並以此進行揣測、臆斷,以致歪曲、虛構了歷史。
至此,應該有理由認為《漢武外史》作者,誤將漢武帝時把強盜之妻抑配邊疆,嫁給戍邊兵卒為妻室的「卒妻婦」制度,與隋唐時罪犯之妻妾、女眷罰沒至教坊,入樂籍為官妓的制度混淆起來,以致產生嚴重曲解,其中也包含著對營妓身份和職能的全然誤解。因為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朝代是「置營妓,以待軍士之無妻室者」的。後人則輕信了古人不符合史實的聯想、臆斷和推論,延續了自古以來的人云亦云,一代代以謬傳謬,一直傳到今天,依舊把漢代強盜之妻發配邊陲充作戍邊兵卒妻室的「卒妻婦」,曲解為供無妻室兵卒滿足性需求的「營妓」。總之,《漢武外史》所謂的「營妓」決非中國古代供上層軍官享樂的營妓,然而「漢武始置營妓,以待軍士之無妻室者」的謬種流傳,使營妓被視為等同於古代希臘和羅馬的軍妓,或者現代概念上的軍妓,以至造成以洋度中、以今度古的更大曲解。這就擴大了《漢武外史》作者將抑配戍邊的「卒妻婦」與供上層軍官享樂的營妓相混淆的歷史誤解,最終錯誤地推斷出中國早在漢代就有軍妓的結論,虛構了全然子虛烏有的中國軍妓歷史。
I 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中國性科學》2014年第1期。圖片和文字來源網際網路。○ 版權歸相關權利人所有,如存在不當使用的情況,請與我們聯繫,立即刪除。I 投稿郵箱:445288908@qq.com I 本平臺所發的全部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平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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