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對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問題的答覆

2021-01-10 中國工商報

編者按
  3月21日,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損失十分慘重,教訓十分深刻。本版歸納了市場監管總局留言系統開通以來,對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問題的答覆,供各地學習交流。

  1.特種設備告知登記問:中央空調系統內部有二類壓力容器,由廠家組裝成體,安裝單位需要取得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資質、辦理告知嗎?使用單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嗎?
  答覆:目前壓力容器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自2019年6月1日起,請按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執行。壓力容器安裝前應履行告知手續,使用單位應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2.《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實施細則
  問:《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自6月1日起執行,當中提到製造證包含設計證,設計證不用單獨換證了。我公司的設計證於2019年8月到期,製造證於2020年2月到期。按照公告,設計證可以不換證,在製造證上說明一下就可以,那麼在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間,我單位的設計證是否還有效?
  答覆:市場監管總局將發布《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的相關實施意見,敬請關注。
  3.長輸(油氣)管道帶壓封堵、管道現場防腐蝕作業這兩項許可項目是否需要行政許可
  問: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取消了長輸(油氣)管道帶壓封堵、管道現場防腐蝕作業這兩項許可項目,從事這兩項作業不再需要行政許可。之前已經取得的證書,到期也不再需要換證嗎?
  答覆: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實施後,長輸(油氣)管道帶壓封堵、管道現場防腐蝕作業不需要許可。
  4.冷箱內壓力容器維修諮詢
  問:冷箱內壓力容器根據《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6)的第1.4.1條只需要滿足總則、材料、設計、製造要求,那冷箱內壓力容器在返廠維修時是否需要向使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
  答覆:可不進行告知。
  5.境外壓力管道元件實施細則
  問:(1)《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是全新的目錄嗎?和《特種設備目錄》有什麼聯繫?(2)《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正式發布有計劃嗎?(3)《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開始實施,是依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實施嗎?(4)《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中境外特種設備製造的壓力管道元件只寫了管子和閥門,請問對其他壓力管道元件有立法計劃嗎?目前還是只需要型式試驗即可?
  答覆:(1)《特種設備目錄》是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特種設備具體種類、類別和品種範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是國家對特種設備生產的安全監管範圍。
  (2)《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目前在徵求意見,將於6月1日開始實施。
  (3)《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依據《特種設備法》《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等。
  (4)總局將發布關於《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相關實施意見,敬請關注。
  6.壓力容器設計印章日期
  問:我單位購買了一臺650m3球型儲罐(第一類壓力容器)全套設計圖,合同籤訂日期是2018年11月20日,藍圖上蓋的「壓力容器設計專用章」的有效期是2018年10月24日,藍圖設計的籤署日期是2018年5月。本套圖紙可否用於生產?如果不能用於生產,應如何處理?
  答覆:設計單位在設計許可證有效期內完成的設計文件,可用於壓力容器製造。
  7.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壓力容器變更
  問:我單位一臺在用的壓力容器,投產於1999年2月,最後一次檢驗報告確定的下次檢驗日期為2021年3月。由於該容器於2019年2月使用年限已達20年,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要求應辦理「超設計使用年限」變更。請問辦理變更時,在其他資料齊全的情況下,能否提交最後一次的檢驗報告?還是必須在2019年重新檢驗後方可辦理變更?如需在2019年重新檢驗,那麼檢驗基準日期如何確定?
  答覆: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壓力容器,應依照《固容規》第7.1.7條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所述情況可使用上次檢驗報告。
  8.辦理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
  問:通過移動壓力容器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審核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時,受理人員是否需要對每條信息進行核對?申請單位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要求提交的材料不能覆蓋網上錄入的全部數據,該如何處理?是否有權要求申請單位提交其他有關材料?
  答覆:信息錄入單位應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受理人員應對信息進行核對。《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中規定的信息應能覆蓋網上錄入的必填內容,申請單位無須提交其他材料,具體情況請聯繫010-83886072。
  9.關於單位SAD資質評審鑑定機構
  問:(1)現在有哪些評審鑑定機構具備單位SAD取證受理能力?鑑定評審機構是由不同單位的人員隨機組成,還是由某個協會、單位直接進行?
  (2)《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於6月1日實施,申請SAD(壓力容器分析設計)資質的單位試設計文件需要包括1套高壓A1圖紙,1套疲勞設備圖紙,是否要求申請單位具有A1級高壓容器設計資質?
  (3)持證人員數量不足的,是否能夠進行現場3+1考核認定?
  答覆:(1)目前鑑定評審機構由招投標產生。
  (2)《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徵求意見稿)還處於公開徵求意見階段,依據《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取得分析設計資質的單位必須同時取得規則設計許可資格。
  (3)壓力容器設計審批人員資格,依據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承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1336號)的要求執行。
  10.壓力管道投用時間的界定
  問:法規上關於壓力管道投用的概念好像沒有明確的界定,管道建設項目上有中交、投料試車、試運行、項目交工、項目竣工等環節,請問管道投用該從哪個時間節點算起?
  答覆:請參閱相關設計、驗收規範標準,一般以試運行時間開始計算。
  11.壓力容器自我聲明換證
  問:我公司有壓力容器A1和A2級別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到2019年6月2日。滿足自我申明承諾換證條件,請問可否申請自我申明換證?
  答覆:總局將制定自我聲明換證的具體實施意見,敬請關注。你單位應按現行要求,申請換證?
  12.真空絕熱罐體罐車全面檢驗
  問:諮詢真空絕熱罐體罐車全面檢驗問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13)附件A(鐵路罐車、汽車罐車和罐式貨櫃定期檢驗專項要求)A3全面檢驗項目、內容和方法中提到,真空絕熱罐體罐車的全面檢驗根據要求應該進行年度檢驗的全部內容以及緊急切斷閥耐壓試驗。現有兩點疑問:年度檢驗中的氣密性試驗,罐體部分如何檢驗有無洩漏(比如有微漏點)?真空絕熱罐體罐車的緊急切斷閥與管道以焊接的方式連接,無法拆卸,如何用1.5倍的罐體設計壓力進行耐壓試驗?
  答覆:所述問題請諮詢相關技術機構,檢驗方案由檢驗機構依據規程要求及現場條件確定。
  13.燃氣叉車的使用登記
  問: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 D7005-2018)的實施意見及氣瓶安全監察有關工作的通知》(市監特〔2018〕26號)相關規定,燃氣叉車按照車用氣瓶辦理使用登記。在實際中我單位使用的燃氣叉車,介質為LPG(液化石油氣),氣瓶有出廠合格證,向登記機關提出使用登記申請,卻因缺少安裝監督檢驗證書而退回補正。此類介質的氣瓶是否需要有資質的安裝單位進行安裝,是否需要出具安裝質量證明材料和安裝監督檢驗證書?目前我單位所在的全省區域內,無一家安裝LPG氣瓶資質的安裝機構,此類情況該如何辦理?根據將於2019年6月1日實施的《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中「各類氣瓶安裝無需許可」的內容,此後的氣瓶安裝是否還需要進行安裝監督檢驗?
  答覆:目前,氣瓶安裝許可按照《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相關要求執行,《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取消了氣瓶安裝許可,其他安裝監檢、使用登記等要求未變。
  14.問:管道使用登記
  問:同一管道建設項目中的壓力管道經常出現不是同一時間投料試車的情況,比如個別系統管線比項目主體管線投料試車早三個月以上,如果按項目集中辦理使用登記,早投料試車的管線無法滿足投用後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的要求。對於這種情況該如何辦理使用登記?可以要求監督檢驗單位分批出具監督檢驗報告嗎?需要分批辦理使用登記嗎?
  答覆: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GB08-2017)的要求,壓力管道是以使用單位為對象辦理使用登記。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主動更新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及相應數據,將相關信息報送登記機關。
  15.進口壓力容器使用登記
  問:(1)進口的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有無特別要求?《使用登記表》中內容填寫英文還是中文?
  (2)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並經檢驗合格。請問,此處的檢驗是指那種檢驗?
  (3)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請問,我們在辦理使用登記時,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履行了相關告知義務?
  答覆:(1)《使用登記表》中能使用中文填寫的應使用中文。
  (2)進口壓力容器依據《固容規》第6.4條進行監督檢驗。
  (3)進口特種設備應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要求,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目前未將是否履行告知義務作為辦理使用登記的前置條件。
  16.無損檢測責任工程師任職資質
  問:我公司是一家壓力容器製造單位,TOFD(超市波衍射時差法)檢測是分包的,規定分包方出具的TOFD分包報告須經我們單位的無損檢測責任工程師審核。但目前我公司無損檢測責任工程師只具備UTII級、RTII級資質,請問該責任工程師目前具備的資質能夠審核TOFD報告嗎?
  答覆:可以。
  17.1000米壓力管道監檢
  問:根據《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2015〕675號)文件規定,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在安裝壓力管道的同時可以安裝與其連接的壓力容器或整裝鍋爐,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機構一併實施安裝監督檢驗。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於等於1000米時,該鍋爐及其相連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鍋爐安裝許可證的單位一併進行安裝,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機構一併實施安裝監督檢驗,並可隨鍋爐一併辦理使用登記。作為監檢機構,我公司在對鍋爐及相應壓力管道一併實施安裝監檢後,出具監檢報告時只是在鍋爐安裝監檢報告及證書裡註明了相應壓力管道的情況。請問這樣做對嗎?鍋爐安裝與壓力管道安裝是否應分別出具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和證書?
  答覆:可以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機構一併實施安裝監督檢驗,分別出具監檢報告和證書。
  18.關於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相關信息在線驗證或查詢
  問:我單位購買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即叉車)的製作許可證、型式試驗合格證、型式試驗報告信息均由製造單位單方面提供,請問目前是否有官方在線驗證相關資料真偽的渠道?
  答覆:單位的許可信息可通過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進行查詢(網址:http:// www.cnse.gov.cn),型式試驗信息請向相關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查詢。
  19.輸送機系統中的垂直升降機是否屬於特種設備
  問:我公司生產的垂直升降機,在使用輸送機系統中,由單獨的控制櫃控制,搬送滿載託盤用,滿載託盤重量在1噸-2噸之間,行程在4M左右。由馬達驅動鏈條,鏈條帶動貨物垂直升降,內部及進出口配有輸送機。大致操作如下:將託盤放到進口輸送機上後,由感應器感應到託盤後,託盤由輸送機自動搬送到升降機內部,上升或下降後自動運送到出口。另外,進出口輸送機至少各有一臺,但根據需求也可能各有一條很長的輸送線。人員無法進入升降機內部,僅供貨物搬送使用,麻煩幫忙確認此設備是否屬於特種設備範疇?
  答覆:《特種設備目錄》中升降機包括兩個品種:施工升降機和簡易升降機。根據你提供的起重量和提升高度看應屬於特種設備範圍,鑑於具體的產品特點和配置情況建議你根據《特種設備目錄》中起重機械的定義、產品目錄和標準術語及具體產品標準進行界定,或者諮詢全國升降作業平臺標委會。
  20.智能無人駕駛叉車
  問:如何判斷智能無人駕駛叉車是否屬於特種設備?哪裡可以取得智能叉車的型式實驗報告?現在中國大陸那些廠家有資格生產智能叉車?
  答覆:只要與《特種設備目錄》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中的相關規定相符,即納入監管範圍。叉車的型式試驗請與有相關資質的型式試驗機構聯繫,型式試驗機構的名錄請電話諮詢010-82261672。(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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