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圖片,與本文無關)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3119********,漢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縣人,無業,家住于都縣**鎮**村***組50號。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12月23日被于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1月14日於被于都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3119********,漢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縣人,無業,家住于都縣**鎮***路144號。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12月10日被于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1月14日於被于都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溫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張某某通過他人認識了「失足女」楊某某、鍾某某、曾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張某某製作好留有自己手機號碼及微信暱稱的色情招嫖卡片,僱請被告人溫某某在于都縣城尚客優、維納斯等酒店散發色情招嫖卡片,招攬嫖娼生意,並固定每天支付100元工資給溫某某,待嫖客需要聯繫張某某後,張某某打電話叫楊某某、鍾某某、曾某某去賣淫,並與她們約定好分成,然後租車由自己或安排溫某某接送楊某某、鍾某某、曾某某去于都縣城各酒店提供「快餐」、「半套」、「全套」、「包夜」等四種不同價格的性服務項目,楊某某、鍾某某、曾某某收到嫖資後,將約定的分成通過微信轉給張某某。2019年11月至12月8日案發,張某某、溫某某介紹楊某某從事賣淫13次,介紹鍾某某從事賣淫5次,介紹曾某某從事賣淫30餘次,張某某非法獲利13000餘元,溫某某非法獲利3000餘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楊某某某等證人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溫某某利用色情招嫖卡片介紹他人賣淫,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